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S 118-2017
中文名称: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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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
清除
打捞
工程
计价
办法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JTS 118-2017.
1总则
1.0.1为合 理确定公益性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造价,规范造价文件的编制及工程计定价,制定本办法。
1.0.2 JTS 118适用于中国沿海海域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沉船清除打捞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不适用于商业沉船打捞。
1.0.3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项目估算及概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其他费用和预留费用,费用计算应按本办法执行。
1.0.4本办法 配套定额包括《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定额》(JIS 291- -1- 2017) 、《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IS 291- -2- -2017)。
2术语
2.0.1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包括从海底清除- -艘(- -处)沉船残骸和附属物的施工过程,为满足打捞施工需要单独组织实施的临时码头、临时航道等措施性工程;单位工程由-个或多个分项工程组成。
2.0.2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指打捞施工过程中特定的某项作业(如整体打捞主体、拆解打捞主体、沉船扳正浮简助浮、残骸卸船以及清淤船体切割、抽油卸货,调遗及运输等作业)。
3造价文件编制
3.1投资 估算编制
3.1.1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负责编制。
3.1.2
估算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编制依据应有效准确,估算应完整、正确、客观、合理地计列各部分费用项目及内容。
3.1.3投资估算的编制 依据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内容;
(3)本办法及有关定额、计费标准、指标等;
(4)工程所在地的材料及各种设备器材的市场价格;行业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材料信息价格等; .
(5)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
3.1.4项目估算应包括项目范围内从筹备到竣工验收所需全部费用。
3.1.5编制估算文件过程中,根据工程特殊条件、设计方案确需增加补充估价表的,应说明编制原则及计算方法,随可行性研究报告- -并上报。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 JTS118—2017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1日
出版单位: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北京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及其配套定额的公告
2017年第48号
现发布《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及其配套定额(以下简称《定额》),各项名称和编号为:《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JTS118—2017)、《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定额》(JTS291—1—2017)、《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船舶机械船(台)班费用定额》(JTS291—2—2017)。
本《定额》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定额》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7年11月20日
制订说明
为合理确定公益性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造价,规范造价文件的编制及工程计定价行为,按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1053号)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JTS118—2017)及配套定额。
本办法共分4章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估算概算费用及项目组成、估算概算文件格式、工程费用项目及计算规定等。本办法的主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本办法于2017年9月29日通过部审,2017年11月20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造价文件编制
3.1 投资估算编制
3.2 概算编制
4 估算概算费用及项目组成
4.1 项目估算费用和概算费用组成
4.2 工程费用
4.3 工程其他费用
4.4 预留费用
附录A 估算文件样式
附录B 概算文件样式
附录C 工程费用项目及计算规定
1 总则
1.0.1 为合理确定公益性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造价,规范造价文件的编制及工程计定价,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沿海海域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沉船清除打捞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不适用于商业沉船打捞。
1.0.3 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项目估算及概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其他费用和预留费用,费用计算应按本办法执行。
1.0.4 本办法配套定额包括《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定额》(JTS291—1—2017)、《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船舶机械船(台)班费用定额》(JTS291—2—2017)。
2 术语
2.0.1 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包括从海底清除一艘(一处)沉船残骸和附属物的施工过程,为满足打捞施工需要单独组织实施的临时码头、临时航道等措施性工程;单位工程由一个或多个分项工程组成。
2.0.2 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指打捞施工过程中特定的某项作业(如整体打捞主体、拆解打捞主体、沉船扳正、浮筒助浮、残骸卸船以及清淤、船体切割、抽油、卸货、调遣及运输等作业)。
3 造价文件编制
3.1 投资估算编制
3.1.1 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负责编制。
3.1.2 估算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编制依据应有效准确,估算应完整、正确、客观、合理地计列各部分费用项目及内容。
3.1.3 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内容;
(3)本办法及有关定额、计费标准、指标等;
(4)工程所在地的材料及各种设备器材的市场价格;行业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材料信息价格等;
(5)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
3.1.4 项目估算应包括项目范围内从筹备到竣工验收所需全部费用。
3.1.5 编制估算文件过程中,根据工程特殊条件、设计方案确需增加补充估价表的,应说明编制原则及计算方法,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
3.1.6 估算文件应由编制说明、估算表格及附件等组成,其格式和内容应按附录A执行。
3.2 概算编制
3.2.1 工程概算应由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负责编制。工程概算应根据工程的构成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计价标准编制。
3.2.2 概算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编制依据应有效准确,概算应完整、正确、客观、合理地计列各部分费用项目及内容。
3.2.3 概算一般应控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范围内,概算超过估算10%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4 概算的编制依据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2)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有关内容及施工方案等;
(3)本办法及有关定额、计费标准、指标等;
(4)生产厂家的设备价格;
(5)工程所在地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及各种设备器材的市场价格;行业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材料信息价格等;
(6)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
3.2.5 项目概算应包括项目从筹备到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
3.2.6 编制概算文件过程中,根据工程特殊条件、设计方案确需增加补充估价表的,应详细说明编制原则及计算方法,并随同初步设计文件一并上报。
3.2.7 概算文件应由封面、扉页、目录、编制说明、概算表格及附件等组成,其格式和内容应按附录B执行。
3.2.8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概算,做好投资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各项工程经济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4 估算概算费用及项目组成
4.1 项目估算费用和概算费用组成
4.1.1 项目估算和概算应由工程费用、工程其他费用及预留费用组成。各项费用组成见表4.1.1。
表4.1.1 项目估算和概算费用组成
第一部分 工程费用:
- 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费
第二部分 工程其他费用:
- 用海(用地)费
- 可行性研究费
- 研究试验费
- 项目管理费
- 勘察费
- 设计费
- 监理费
- 招标费
- 海域使用费
- 临时占地费
- 拆迁补偿费
- 专用施工装备费
- 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部分 预留费用:
- 基本预备费
- 物价上涨费
4.2 工程费用
4.2.1 工程费用应包括完成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的费用以及为完成工程采取的各类工程措施等费用。打捞工程的单位工程费用项目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其中直接费应由定额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间接费应由规费和施工单位管理费组成;各费用项目组成见表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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