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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 196-12-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S 196-12-2017

中文名称: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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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码头 油气 回收 设施 建设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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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96-12-2017.
1总则
1.0.1为规范和指导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统--技术要求,提高港口与船舶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JTS 196-12适用于新建 、改建和扩建码头工程的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
1.0.3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应遵循技术安全可靠、环境效益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并应符合码头正常安全作业和大气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0.4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油气Vapor
原油和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等或类似性质石油化工品的挥发气体,以及这些挥发气体与空气和惰性气体的混合物。
2.0.2码头油 气回收Terminal Vapor Recovery
船舶装载原油和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或类似性质石油化工品过程
中,货舱挥发气体在码头的回收处理。
2.0.3油气回收设施Vapor Recovery facilities
进行码:头油气回收处理的整体设备与系统称为油气回收设施,主要包括油气收集装置、船岸安全装置、油气输送装置、油气回收装置及自动控制系统和其他配套系统。
2.0.4油气收集装 置Vapor Colletion Unit
利用输气臂或软管对船舶油气进行收集的装置。
2.0.5船岸安全装 置Dock-to-Ship Safety Unit
为保护船舶、码头和油气回收装置安全,设于油气收集装置和油气输送装置之间的装置。一般由截止阀、止回阀、压力传感器.电磁阀(辅助释放)气液分离器、含氧量传感器、VOC测定仪、温度传感器、阻火器、惰化系统等组成。
2.0.6油气输送装置Vapor Transportaion Unit
利用管道、风机及其他设备对油气进行输送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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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JTS196-12—2017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7年9月1日
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北京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主编.一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7.7
ISBN 978-7-114-14029-7
I.①码Ⅱ.①交·Ⅲ.①油码头一油气一废物回收一技术规范IV.①DU656.1-6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7)第1589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书名: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著作者: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责任编辑:董方
出版发行: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00011)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网址:http://chinasybook.com销售电话:(010)64981400,59757915总经销:北京交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
刷:北京鑫正大印刷有限公司
本:880×12301/16
张:3
数:67千
次:2017年7月第1版
次:2017年7月第1次印刷
号:ISBN978-7-114-14029-7wwW.bzxz.Net
价:40.00元
(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的图书由本公司负责调换)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JTS196一12一2017)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现发布《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9612-2017,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第4.1.9条、第7.1.4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7年7月11日
制订说明
制订说明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4年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自计划》的通知(交办水【2014]130号)要求,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等有关单位开展了《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编制工作。《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是通过调研和专题研究,总结我国码头油气回收设施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经验,广泛征求行业内外的意见和建议借鉴国外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标准及经验,并结合我国油码头建设发展需要制订而成。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等。
由手我国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建设起步较晚,自前国内建成项自较少,实际运行经验不足,因此本规范作为试行标准发布本规范共分7章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中第4.1.9条和第7.1.4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青岛欧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中化兴中石油转运(舟山)有限公司。本规范编写组人员分工如下:1总则:联红李向阳
2术语:高洁李向阳周京主轩雅
3基本规定:李向阳张凌邱春霞周京王轩雅4设计:李向阳潘海涛曹齐刘文世巍红彤丁少鹏冯暄余秉权张明亮李国斌
邱春霞5
5施工:冯暄张明亮刘文世曹齐张凌余秉权魏红彤李向阳李国斌魏巍张贵德邵师
6检验和验收:高洁张凌耿红李国斌魏巍张贵德7运行和维护管理:李向阳高洁张明亮魏巍巍邱春霞李国斌魏洁张贵德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JTS196—12—2017附录A:高洁、邱春霞
本规范于2016年12月21日通过部审,于2017年7月11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修订时参考。2
基本规定
般规定
总平面
油气回收工艺
电气与自动控制
土建结构
给排水、消防
防腐蚀
节能与环境保护
般规定
进场材料和设备检验
土建与设备安装
管道工程
电气、仪表
5.6调试
检验和验收
运行和维护管理
7.1一般规定
7.2运行条件
7.3维护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1总则
1总则
1.0.1为规范和指导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统一技术要求,提高港口与船舶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水平,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码头工程的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
1.0.3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应遵循技术安全可靠、环境效益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并应符合码头正常安全作业和大气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1.0.4: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JTS196—12—20172术语
2.0.1油气Vapor
原油和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等或类似性质石油化工品的挥发气体,以及这些挥发气体与空气和情性气体的混合物。2.0.2码头油气回收TerminalVaporRecovery船舶装载原油和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或类似性质石油化工品过程中,货舱挥发气体在码头的回收处理。2.0.3油气回收设施VaporRecoveryfacilities进行码头油气回收处理的整体设备与系统称为油气回收设施,主要包括油气收集装置、船岸安全装置、油气输送装置、油气回收装置及自动控制系统和其他配套系统,2.0.4油气收集装置VaporCollectionUnit利用输气臂或软管对船舶油气进行收集的装置。2.0.5船岸安全装置Dock-to-ShipSafetyUnit为保护船舶、码头和油气回收装置安全,设于油气收集装置和油气输送装置之间的装置。一般由截止阀、止回阀、压力传感器、电磁阀(辅助释放)气液分离器、含氧量传感器、VOC测定仪、温度传感器、阻火器、情化系统等组成2.0.6油气输送装置VaporTransportationUnit利用管道、风机及其他设备对油气进行输送的装置。2.0.7油气回收装置VaporRecoveryUni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法等工艺或其组合工艺的方法对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
3基本规定
3基本规定
3.0.1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和运行除应符合码头装船工艺和安全保障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船舶货舱油气排放控制安全标准要求。3.0.2: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防爆区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50058)的有关规定。
3.0.2.2地震烈度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烈度表》(GB/T17742)的规定选取。3.0.2.3,设施的设备元件应适应盐雾等条件,并满足防腐蚀要求。3.0.3油气回收设施运行应满足码头装船作业条件,并适应工程所在地气温,设施附近不得有其他超过规定的热源
3.0.4油气回收设施每次运行前,船岸相关设施均应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系统方可运行。
回收油气的临时储存和后续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3.0.6新建的码头工程,油气回收系统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JTS196—12—20174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油气回收设施设计除应满足码头总平面和工艺要求外,尚应满足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4.1.2油气回收设施的工艺和装置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4.1.3油气回收设施的装置和工艺管道布置应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并不得影响码头装卸作业。
4.1.4油气回收设施的各种设备、管道、管件和器材均应采用国家或行业认证的产品,电气设备应符合防护等级和爆炸危险区域相应的防爆等级。4.1.5油气输送管道宜明敷。油气回收设施应进行防风设计。4.1.6油气回收设施应满足联动运行的自动控制设计要求。油气回收设施应具备自动和现场人工手动操作的功能。船舱溢油信号应与码头装船控制系统联系,并应通过装船控制系统与油气回收设施总控联系。4.1.7油气回收装置宜设置在码头后方陆域,当与罐区油气回收装置合建时,装置处理规模应满足最大处理负荷要求。4.1.8多泊位或同一泊位不同介质共用油气回收系统时,应满足系统安全运行需要。对可能发生化学反应且对回收系统产生安全隐惠的不同介质,不得共用管道和油气回收装置。4.1.9油气回收装置布置在码头上时,不得采用可能产生明火的处理工艺。4.2总平面
4.2.1油气收集装置、船岸安全装置、油气输送装置、油气回收装置或回收油气再利用装置等应符合码头总体布置要求。4.2.2油气回收装置宜布置在码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避开人员集中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2.3油气回收装置在码头前沿区域内布置时,其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油气回收装置与油品码头泊位前沿线或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油品码头前沿线、建筑物
甲A类
油品码头前沿线
甲B、乙类
与油气回收装置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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