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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S 291-2-2017

中文名称: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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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海上 清除 打捞 工程 船舶机械 费用 定额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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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291-2-2017.
制订说明
为合理确定公益性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造价,规范造价文件的编制及工程计定价行为,按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1053号)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JTs 291- -2- -2017),与《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JIS 118-2017)配套使用。
本定额的主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本定额于2017年9月29日通过部审,2017年11月20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定额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办法管理组(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2618号,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邮政编码:300456) ,以便修订时参考。
说明
一.本定额应与《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JTS 118- -2017)、《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定额》(JTS 291- 1- -2017)配套使用,包括打捞施工船舶和打捞施工机械,是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
二、本定额按船舶机械为施工单位资产并由本单位负责管理的方式考虑。
三.本定额每艘(台)班均按8小时工作制制定,已综合考虑了辅助时间等因素,使用时不得调整。
四.本定额费用项目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海上沉船打捞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由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和车船税及相关费组成。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JTS291—2—2017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及其配套定额的公告(2017年第48号) 现发布《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及其配套定额(以下简称《定额》),各项名称和编号为:《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JTS118—2017)、《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定额》(JTS291—1—2017)、《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291—2—2017)。本《定额》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定额》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7年11月20日 制订说明 为合理确定公益性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造价,规范造价文件的编制及工程计定价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1053号)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291—2—2017),与《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JTS118—2017)配套使用。 本定额的主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本定额于2017年9月29日通过部审,2017年11月20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定额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目录 第一章 工程船舶 一、起重船 二、打捞工程母船 三、拖轮 四、驳船 五、半潜驳 六、挖泥船 第二章 工程机械 附加说明 附加说明 一、本定额应与《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JTS118—2017)、《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定额》(JTS291—1—2017)配套使用,包括打捞施工船舶和打捞施工机械,是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 二、本定额按船舶机械为施工单位资产并由本单位负责管理的方式考虑。 三、本定额每艘(台)班均按8小时工作制制定,已综合考虑了辅助时间等因素,使用时不得调整。 四、本定额费用项目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海上沉船打捞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由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和车船税及相关费组成。 1. 一类费用指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中不可变动部分,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折旧费:指施工船舶、机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始价值所需的费用; (2)船舶检修费:指施工船舶使用到达规定的检修间隔期,应进行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要的费用; (3)机械大修费:指施工机械使用到达规定的大修间隔期,必须进行大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4)船舶小修费:指施工船舶使用到达规定的小修间隔期,必须进行小修以维护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5)船舶航修费:指施工船舶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性保养维修所需的费用; (6)机械维护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7)辅助材料费:指施工船舶在使用中辅助材料的消耗、工属具及替换设备的修理更新、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润滑油、液压油料、擦拭材料等所需的费用。 2. 二类费用指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中可变动部分,包括施工船舶和机械定员人工费用、动力费用及船舶定员饮用水费用。人工费用按定员乘以人工单价计算;动力费用按艘(台)班燃油消耗、电消耗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计算;船员用水费用应按艘班用水量乘以船舶用水单价计算。 (1)定额人工单价应按照《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2)燃料、水、电等单价按下表规定执行: 名称 | 单位 | 基价 | 市场价 柴油(船用) | 元/kg | 3.73 | 以市场价格计 柴油(机用) | 元/kg | 3.60 | 以市场价格计 汽油(机用) | 元/kg | 3.90 | 以市场价格计 水(船用) | 元/ | 8.30 | 以市场价格计 电 | 元/kWh | 0.90 | 以市场价格计 3. 车船税及相关费指按照国家车船税及车船检验的相关法律法规,专门用于车船税检验等所需的费用。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综合列入艘(台)班费用单价内,使用时不得调整。 五、使用本定额编制公益性沉船清除打捞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时,施工船舶艘班使用费不计基本折旧费。 六、使用本定额编制公益性沉船清除打捞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时,施工船机的停置艘(台)班费可参考以下方法计算: 1. 施工船舶停置班费 = 1/2辅助材料费 + 车船税及相关费 + 人工费 + 10%燃料费 + 淡水费 2. 施工机械停置台班费 = 基本折旧费 + 经修费 + 安拆及辅助设施费 + 人工费 + 车船税及相关费 七、本定额未涵盖的施工船舶机械,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补充班(台)单价,同时报本定额管理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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