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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JTS 196-7-2007

JTS 196-7-2007 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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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港口 设施 客运 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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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96-7-2007 TechnicalCode for the Safety Fmcitities of PassengerCable Cars in the Parts ofThree Gorges Revervoir Are.
1总则
1.0.1为统一长江三峡库区港 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技术要求,提高客运缆车建设水平,保证客运缆车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客运缆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JTS 196-7适用于 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设计、安装、检验和运行管理。
1.0.3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设计、安装、检验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客运缆车必须设置限位保护装置、坡顶保护装置和断缆保
护装置。
2.0.2客运缆车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
2.0.3客运缆车应根 据缆车稳性计算结果设置防倾保护装置。
2.0.4客运缆车的轨道及轨道基础应满足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轨道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范》(JTJ 280)的有关规定。
2.0.5客运缆车设备和部件的制造应满足港口客运缆车设计的要求。
2.0.6客运缆车安全设施应易于维修、保养,并应留有维修空间。
2.0.7客 运缆车轨道坡顶停靠点必须留有安全距离。
2.0.8客运缆车室外传 感元件应选用防水和防潮产品,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2.0.9客运缆车应通过系统运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系统运行检验应按设计要求和试车大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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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196-7-2007 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the Safety Facilities of Passenger Cable Cars in the Three Gorges Reservoir Area 2007-11-26 发布 2008-03-01 实施 主编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2008年3月1日 出版发行:人民交通出版社 关于公布《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技术规范》(JTS 196-7-2007)的公告 2007年第38号 现公布《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技术规范》(JTS 196-7-2007)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的第2.0.1条、第2.0.4条、第2.0.7条、第2.0.9条、第2.0.10条、第3.0.1条、第3.0.2条、第4.0.1条、第4.0.2条、第7.1.2条、第7.1.4条、第7.1.6条、第7.1.7条、第7.2.2条、第7.2.3条、第7.2.4条、第7.2.5条、第7.2.6条、第7.2.8条、第7.3.3条、第7.3.6条、第7.4.1条、第7.4.2条、第7.4.3条、第7.4.4条、第7.4.5条、第7.4.6条、第8.1.1条、第8.1.4条、第8.2.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3.2条、第8.3.4条、第8.3.5条、第8.3.8条、第8.3.10条、第8.3.11条、第9.0.1条、第9.0.3条、第9.0.4条、第9.0.9条、第9.0.10条和第9.0.11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公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完成,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7年11月26日 制定说明 本规范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已建和在建客运缆车安全设施设计、安装、运行和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借鉴了其他行业的相关标准,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编制而成。主要包括限位保护装置、坡顶保护装置、断缆和防倾保护装置、超载保护装置、主要设施及部件、电气控制、维护和管理等技术内容。 编撰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和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年来,随着三峡工程的建设,库区港口复建工程建设了多对客运缆车。为满足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复建工程建设的需要,统一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技术要求,加强对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技术管理,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9章8节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规范于2005年3月9日通过部审,于2007年11月26日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 编委会分工如下: 总则:张国维 基本规定:张国维 限位保护装置:张明 坡顶保护装置:王大军 断缆和防倾保护装置:影彬文 超载保护装置:张明 主要设施及部件:王荣明 电气控制:张明 维护和管理:杨建中、霍彰忠 附录A:张国维 目次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限位保护装置 4 坡顶保护装置 5 断缆和防倾保护装置 6 超载保护装置 7 主要设施及部件 7.1 轿厢和车架 7.2 提升机及主要部件 7.3 清轮 7.4 钢丝绳 8 电气控制 8.1 一般规定 8.2 电气保护 8.3 控制系统 8.4 照明 9 维护和管理 附录A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统一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技术要求,提高客运缆车建设水平,保证客运缆车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客运缆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设计、安装、检验和运行管理。 1.0.3 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设计、安装、检验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客运缆车必须设置限位保护装置、坡顶保护装置和断缆保护装置。 2.0.2 客运缆车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 2.0.3 客运缆车应根据缆车稳性计算结果设置防倾保护装置。 2.0.4 客运缆车的轨道及轨道基础应满足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轨道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范》(TJ280)的有关规定。 2.0.5 客运缆车设备和部件的制造应满足港口客运缆车设计的要求。 2.0.6 客运缆车安全设施应易于维修、保养,并应留有维修空间。 2.0.7 客运缆车轨道坡项停靠点必须留有安全距离。 2.0.8 客运缆车室外传感器件应选用防水和防潮产品,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2.0.9 客运缆车应通过系统运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系统运行检验应按设计要求和试车大纲进行。 2.0.10 控制室、上站台、下站台、机房和轿厢间应设有通信联络设备。控制室与站台、机房间应设有有线通信联络设备,其中控制室应设有与外界联系的通信设备。控制室与轿厢间可采用无线通信设备联络。 3 限位保护装置 3.0.1 客运缆车应在缆车运行的减速点、停车点和过卷保护点设置限位保护装置。 3.0.2 客运缆车在同一限位点必须设置两套限位保护装置。限位保护装置宜选用两种不同开关同时控制。 3.0.3 限位保护装置开关应考虑气候环境的影响,宜采用行程开关、红外线开关或接近开关。 3.0.4 缆车限位保护装置发生故障时,控制系统应能检测出故障,并发出声光警示。 3.0.5 限位保护装置应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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