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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S/T 292-2-2018

中文名称: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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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区域 水运 工程 船舶机械 费用 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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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T 292-2-2018.
1制定说明
为合理确定远海区城水运工程造价,规范概顸算编制及管理,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和我国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办水函[2015]514号)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交通运输水运工程造价定额中心制定(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JTS/T292- -2- -2018), 与(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預算编制规定>(JTS/T 119- 2018)、《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 程定额》(JTS/T292- -1 - -2018)配套使用。
JTS/T 292-2主编单位为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交通运输水运工程造价定额中心。
JTS/T 292-2于2017年7月24日通过评审,2018年2月27日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JTS/T 292-2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定管理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2618号,交通运输水运工程造价定额中心,邮政编码:300456) ,以便修订时参考。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船舶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JTS/T292—2—2018 主编单位: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交通运输水运工程造价定额中心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8年4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的公告(2018年第29号) 现发布《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以下简称《远海定额》),具体包括:推荐性行业标准4项:《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T119—2018)、《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T292—1—2018)、《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程船舶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S/T292—2—2018)、《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JTS/T292—3—2018),以及配套参考使用的《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人工材料基价单价》(2018版)。 《远海定额》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原《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计价暂行办法〉和〈远海区域疏浚工程计价暂行办法〉及其配套船机参考定额的通知》(交水发[2014]1025号)中发布的《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计价暂行办法》《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船舶机械(台)班费参考定额》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参考定额〉和〈远海区域疏浚工程参考定额的通知》(交水发[2014]1082号)中发布的《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参考定额》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8年2月27日 制定说明 为合理确定水运区域水运工程造价,规范概预算编制及管理,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和我国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办水函[2015]514号)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交通运输水运工程造价定额中心制定《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船舶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S/T292—2—2018),与《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T119—2018)、《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T292—1—2018)配套使用。 本规定主编单位为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交通运输水运工程造价定额中心。本规定于2017年7月24日通过评审,2018年2月27日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目录 第一章 工程船舶 一、工程船舶 二、驳船 三、拖轮 四、起重船 五、铺艇 六、其他 七、沿海 第二章 工程机械 一、土石方机械 二、水平运输机械 三、起重及垂直运输机械 四、基础工程机械 五、混凝土、钢筋及木作机械 六、动力机械 七、其他 八、沿海 说明 一、本定额是《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的配套定额,是编制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可作为其他阶段计算施工船舶及机械(台)班单价的依据。 二、本定额以施工单位自有船舶机械为对象制定。其他权属或管理方式的船机(台)班费用可参考执行。 三、本定额每班(台)班均按8小时工作制制定,定额内已综合考虑了辅助时间等因素。 四、本定额费用项目是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一类费用:指船舶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不可变动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折旧费:指施工船舶、机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始价值所需的费用。 2. 船舶检修费:指施工船舶使用到达规定的检修间隔期,应进行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要的费用。 3. 机械大修费:指施工机械使用到达规定的大修间隔期,必须进行大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4. 船舶小修费:指施工船舶使用到达规定的小修间隔期,必须进行小修以维护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5. 船舶航修费:指施工船舶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性保养维修所需的费用。 6. 机械经修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7. 辅助材料费:指施工船舶在使用中辅助材料的消耗、工具及替换设备的修理更新、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润滑油、压油料、操舵材料等所需的费用。 8. 船舶管理费:指船舶专业管理单位用于船舶生产、安全等管理所需的费用。 (二)二类费用:指船舶机械(台)班费用中可变动部分,包括施工船舶、机械定员人工费用、动力费用及船舶定员饮用水费用。人工费用按定员乘以人工单价计算;动力费用按班(台)班消耗燃油、电消耗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计算;船员用水费用应按班班用水量乘以船舶用水单价计算。 表1 司机及机械使用工、船员人工单价表 司机及机械使用工:69.19 元/工日 船员:118.33 元/工日 表2 燃料动力及水单价表 柴油(舱用):3.73 元/kg 柴油(机用):3.60 元/kg 汽油(机用):3.90 元/kg 水(船用):8.30 元/L 电:0.90 元/Wh (注:柴油、汽油、水单价按市场价格计算;电价按实际电费计算) 五、车船税及相关费:系指按照国家车船税及车船检验的相关法律法规,专门用于车船税、检验及车船强制保险等所需的费用。费用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综合列入班(台)班费用单价内,使用时不得调整。 六、本定额制定过程中已综合考虑因工况恶劣所造成的船舶机械工作班(台)班影响。工程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不计施工船舶机械停置(台)班费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船机停工应计列施工船机的停置班(台)班费,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1. 施工船舶停置班费 = 基本折旧费 + 航修费 + 1/2 辅助材料费 + 车船税及相关费 + 人工费 + 10%燃料费 + 淡水 2. 潜水组停置工日费 = 使用工日费 × 80% 3. 施工机械停置台班费 = 基本折旧费 + 经修费 + 安拆及辅助设施费 + 人工费 + 车船税及相关费 七、潜水组工作工日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按实际合同价计算。 八、当自航船舶用于长途运输时,船舶燃油消耗量增加4%。 九、本定额中标注“(沿海)”的船舶机械(台)班定额,适用于沿海工程,应按照沿海港口工程定额有关规定使用。 十、本定额未涵盖的施工船舶机械,可编制补充(台)班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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