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1212-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1212-2018
中文名称:历史灯塔保护规范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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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历史
保护
规范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JT/T 1212-2018 Specification for preservation of historic lighthouse.
1范围
JT/T 1212规定了历史灯塔的认定条件基本规定和- -般要求, 以及日常维护.抢险加固,修缮.迁移、保护性设施建设.收藏和展示等要求。
JT/T 1212适用于中国海区历史灯塔的保护,其他具有历史意义的灯船、灯桩.雾号、无线电导航设施等航标的保护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8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165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JT/T 731- 2008海区航标维护 固定建( 构)筑物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历史灯塔historic lighthouse
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技术价值,且具有助航功能的灯塔。
3.2保护protection
为保持历史灯塔特色元索和历史价值,延长其自然寿命所采取的措施或过程。
3.3日常维护routine maintenance
对历史灯塔局部污渍或表面轻微损伤所采取的日常性、季节性养护。
标准内容
ICS03.220.40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1212—2018
历史灯塔保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reservation of historic lighthouse2018-05-2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8-08-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历史灯塔的认定条件
基本规定
一般要求
日常维护要求
抢险加固要求
修要求
迁移要求
保护性设施建设要求·
收藏与展示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评估与规划要求目
附录B(资料性附录)历史灯塔年度检查内容参考文献
JT/T1212—2018
JT/T1212—2018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交通运输航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永强、阳建云、徐明、陈巍博、李慧敏、陈佳丽、颜承志、陆保敏、张鹏、黄晓时、鲍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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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灯塔保护规范
JT/T1212—2018
本标准规定了历史灯塔的认定条件基本规定和一般要求,以及日常维护、抢险加固、修,迁移、保护性设施建设、收藏和展示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历史灯塔的保护,其他具有历史意义的灯船、灯桩、雾号、无线电导航设施等航标的保护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165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JT/T731-—2008
海区航标维护固定建(构)筑物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历史灯塔historiclighthouse
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技术价值,且具有助航功能的灯塔。3.2
保护protection
为保持历史灯塔特色元素和历史价值,延长其自然寿命所采取的措施或过程3.3
routinemaintenance
日常维护
对历史灯塔局部污渍或表面轻微损伤所采取的日常性、季节性养护。3.4
emergencyreinforce
抢险加固
当历史灯塔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限制不能及时进行彻底修而对历史灯塔采取的具有可逆性的临时加固措施。3.5
修repair
对历史更灯塔本体或附属设施保护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较全面的复原性维修措施3.6
迁移migrate
当保护工作特别需要且无其他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历史灯塔整体搬迁至新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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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设施建设
protectivefacility
为保护历史灯塔而采取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措施4历史灯塔的认定条件
4.1建成时间达到或超过100年,且主体结构基本保存的灯塔4.2建成时间达到或超过50年,且主体结构基本保存,并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灯塔是历史时代或重大历史事件的特殊见证;a
b)在设计、建筑风格、结构形式、工艺、使用材料上具有特殊性;建造的困难程度和所在位置具有特殊性;c
d)在其所处区域是标志性建筑
5基本规定
保护原则
保护与利用相协调的原则。
保护措施和维修方法应遵守原状和风貌不得改变的原则,维修方法还应遵守最少外部干预的原则。5.1.2
5.1.3与周围景观保护相结合的原则。5.2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分为日常维护、抢险加固、修、迁移、保护性设施建设等。5.3保护管理程序
5.3.1历史灯塔的保护应履行申报、认定、公布等程序。保护项目的修应履行勘察设计、立项、施工、监理、工验收等程序。5.3.2
6一般要求
历史灯塔应每5年按附录A实施专业评估,制订保护规划,并根据批复的保护规划实施保护工作。6.1
6.2历史灯塔应每年检查一次,评定灯塔质量,确定修项目。检查内容参见附录B。6.3制定日常维护制度,定期实施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的损坏6.4在重大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发生后应立即开展专门检查,并制定必要的保护措施,排除隐患。6.5应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手段时,才可将灯塔整体或局部搬迁、易地保护。66对外开放的历史灯塔的保护应严格控制参观人数,保证疏散通畅和安全设施完好,避免对历史灯塔造成危害
6.7历史灯塔应符合JT/T731一2008中第4章的要求6.8所有的为实施保护措施所进行的勘察、测试、鉴定、设计、施工及验收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资料应完整准确,并参照国家有关文物档案规定建立历史灯塔档案6.9应保持历史灯塔重要的景观特色。历史灯塔景观的保护遵守下列要求:a)不应改变对灯塔整体历史特性有重要影响的要素,不应移动或重置历史灯塔或地貌特征,避免破坏灯塔、建筑物和地貌之间的历史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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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灯塔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应建设危及灯塔安全的设施,不应修建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历史灯塔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重型机械不应进入可能干扰或损坏灯塔重要资源的地带,避免使灯塔重要的地貌特征丢失或c)
受损。
7日常维护要求
7.1混凝土结构
7.1.1发现有对混凝士表层持续形成损害的顾固污迹、鸟粪、铁锈等物质时,宜使用低压水、中性清洁剂及猪毛刷等进行清洁。使用水或清洁剂清洗外墙面时,应避开寒冷或高温时段7.1.2发现混凝土结构表面油漆、灰泥、贴面等覆盖物损坏时,应进行修补7.1.3发现混凝土结构局部保护层剥落致钢筋外露时,宜采用合适的方法对钢筋进行保护,防止进一步的锈蚀发生。
7.2金属结构
检查金属结构表面,发现有对金属结构形成腐蚀的盐渍、鸟粪和工业污染物等物质时,宜使用7.2.1
低压水、中性清洁剂及细柔的天然织物等进行清洁。7.2.2发现金属结构表面受机械损伤或刷擦致漆面剥离时,应及时进行临时封闭防腐处理。7.2.3发现连接螺栓有松动迹象时,应采用简易工具拧紧7.3砖石结构
检查砖石结构表面,发现有对砖石结构本体形成腐蚀、损坏的污染物时,宜使用7.1.1、7.1.2的7.3.1
方法进行清洁,不应使用高压水冲洗。维护清洁时应不扩大或加深损坏范围。7.3.2发现砖石结构表面的涂料、嵌缝、贴面等覆盖物损坏时,应进行修补7.3.3花岗岩石材和清水墙面的维护应保持其天然石色。7.4木质结构
7.4.1检查木质结构表面,发现有严重损坏木质结构的盐渍、鸟粪、霉菌和工业污染时,应使用低压水、中性清洁剂及细柔的天然织物等进行清洁。7.4.2发现木头表面的油漆发生脱落时,应根据脱落的严重情况(程度)进行分类和处理。分类及处理方法如下:
a)一类为较少污点或污团,可不清除;b)二类为局部的或表面的油漆层脱落,宜有限度的清除;c)三类为实质的或多层油漆脱落,宜将油漆全部清除。7.4.3木质结构的防腐防虫等工作应符合CB50165的要求。7.5灯笼
7.5.1检查灯笼顶部、玻璃窗与窗框、平台、出入口、工作间门等,应确保其通风良好并完全防风雨7.5.2发现玻璃表面有污渍时,宜使用低压水、玻璃清洁剂及天然织物等进行清洁,保持玻璃窗洁净7.6航标灯器
检查构件及零件,发现金属零部件有锈蚀时,应根据锈蚀情况采取除锈防腐措施或更换。如构件需更换时,应采用同种材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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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检查灯质及电机等附属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或修复。7.6.3发现透镜表面有污渍时,宜使用低压水及细柔的天然织物等进行清洁,保持透镜清晰、透明,透镜不应有划伤和裂纹
7.6.4发现连接螺栓有松动迹象时,应采用简易工具打紧7.7门窗
检查门窗边框的墙体压力,不应在门窗及边框上悬挂重物。及时养护油漆、填补腻子,保持门7.7.1
窗干燥,防止受潮、锈蚀导致变形或断裂7.7.2检查虫害,发现蛀虫应及时喷酒防虫药剂或采取其他防虫措施。7.7.3检查窗台雨篷、阳台、压顶流水坡度等的排水情况,发现堵塞、排水不畅等应进行疏通,无滴水槽的应设置滴水槽,防止门窗及边框长期潮湿。7.7.4塑钢门窗应保持排水孔通畅,密封条严实,发现密封条老化应及时更换。7.7.5铝合金门窗应保持密封胶完整、有效,与边框粘接牢固。7.8附属设施
历史灯塔的给排水、供电、避雷与接地装置,以及道路、台阶、码头、登陆点等附属设施的维护,应符合JT/T731的要求。
8抢险加固要求
8.1加固方案不应改变原来的受力体系,宜采用临时堵塞门窗的开合处和在内部或外部安装支柱等方法保持历史灯塔结构的稳定性,并确保灯塔能够承受因加固而增加的重量。8.2加固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8.3加固工程中应确保增加的立柱和支撑物的稳定,可靠,必要时在立柱和支撑物下面加设基础。8.4抢险加固过程中应防止对历史灯塔主体及其附着装饰物的损伤。8.5历史灯塔本身的特征不应破坏,且增加的设施应易去除,确保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采取适当方式修复。
9修要求
9.1一般规定
9.1.1当历史灯塔结构、材料、特征、空间和附属设施受损时,或抢险加固后,应制订修方案,及时进行修。应只修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9.1.2修应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应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一切技术措施应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应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
9.1.3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能更好地保存历史灯塔时,可在灯塔的维护与修工程中予以应用,并遵守下列要求:
a)应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完整的技术资料、必要的操作规程及质量检查标准;b)应先在小范围内试用再逐步扩大其应用范围;e)仅用于原结构或原用材料的修补、加固,不宜用新型材料去替换原用材料。9.1.4对难以修或因技术革新无法续用的,体现历史灯塔不同时期特征的灯器、能源、建筑材料、雾号,雾钟以及维修中更换下的原物原件等,不应擅自处理,应进行收藏或展示,并尽可能保存于原址4
9.2地基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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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只有当发生可能危及历史灯塔主体结构的地质灾害时,才可对灯塔地基和基础进行处理和加固。
9.2.2对历史灯塔地基和基础进行处理和加固前,应取得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并应根据实际荷载情况和环境条件,重新进行验算和处理。不应未经验算便按原样修。9.2.3地基处理、基础加固或纠偏等方案、措施等应经充分论证后实施9.3混凝土结构
9.3.1出现大面积损坏,或从原形保留下来的混凝土的檐口和门墙、窗框、走廊支架等特征部分缺损,宜采用局部替换的措施。除隐藏的钢筋结构和新的机械系统外,其余替换材料应在视觉上和物理上和原材料配。
9.3.2宜使用环氧注射、有弹性的密封剂等修静态与活动性的裂纹。9.3.3修被侵蚀的混凝土,应将损坏的混凝土去掉,使用与原料配合比相同的混凝土填补。应保证新填补的混凝土与旧混凝土牢固黏结。9.3.4外露钢筋均应进行彻底的除锈和环氧树脂涂层保护后,才能覆盖新混凝土。9.4金属结构
9.4.1保持组件水密,表面的、非结构性的裂缝和铸铁面上锈蚀麻点等小缺陷宜使用环氧树脂修补,损坏的捻缝材料可用建筑专用聚氨酯密封胶更换。9.4.2宜用铜焊方法修补较大的裂缝。必要时可将铸铁损坏的部分割去,再将新加工后的铸铁焊按上去。
应更换严重锈蚀的螺栓或螺钉。更换的螺栓或螺钉应为相同材质。发现螺栓或螺钉安装位置的通孔或盲孔由于腐蚀造成直径增大时,应更换为直径较大的螺栓或螺钉,必要时可重新打孔。9.4.4金属构件的内部空隙不应随意用混凝土或砂浆等材料填补。9.4.5需要拆卸铸铁历史灯塔全部构件时,应有专业人员指导。拆卸要求如下:拆卸应按照与建造相反的顺序进行,重新构建应尽可能保持与最初组装时完全相同的顺序进a)
行。每件得铁构件均应编号,并在记录图上注明。拆卸应避开极端天气,避免铸铁部件受热不均。
应在所有铸件表面刷防护底漆。拆卸后应妥善放置,预先组装,确保各部件配合正确。缺失b)
的螺栓、螺母以及螺钉应用相似的不锈钢紧固件替换。原有抢缝的接缝应用建筑专用聚酯密封胶或传统的白铅油密封e
d)丢失、严重腐蚀和无法修的损坏或修只能勉强延长铸铁部件的使用寿命时,应更换铸铁部件。
9.4.6金属结构表面腐蚀严重,保护涂层因年久基本失效时,应将铁锈和大部分或全部油漆铲除后重新涂装,除锈方法应避免金属结构本体受到磨损。9.5砖石结构
9.5.1可通过重新捻缝恢复砖石结构的外观、物理及结构的完整性。重新缝前应全面检查砖石结构,并由专业人员对砂浆进行分析,复制的砂浆强度、成分、颜色、质地等应与历史灯塔一致。勾嵌砂浆接缝的宽度应与旧接缝一致。
9.5.2修范围应只限于损坏构件,只拆除损坏的砖头和石块。修石块时,宜采用传统的维修工艺。更换维修时,采用的代用品应与残存的砖右结构外观以及物理化学特性相协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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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砖石结构表面的涂料、贴面等覆盖物修复应采用与原材料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和工艺。9.6木质结构
9.6.1应根据术质结构本身固有的性质与作用选择修方式,保持、保护木材的特性、历史灯塔的磨光面类型与颜色。
9.6.2隐藏的螺钉和螺栓等紧固件替换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等耐久性好的材料。9.6.3应保留移走的木构件样本,便于分析和存档。如果木质结构表面需要全部重新油漆,应在结构表面选择一处隐蔽的地方保留原有油漆样本。样本所在位置应在制订保护计划时就确定下来,并记录在历史灯塔的维修档案上。
9.6.4对木质结构进行局部维修和复原时,不应改变屋檐、墙等术质的容貌。9.6.5木质结构的修还应符合GB50165的要求。9.7灯笼
9.7.1更换丢失或毁坏的灯笼部件(如通风球或排水沟装饰性出口),更换的材料质地及外观应与原材料相配。
9.7.2更换毁坏的螺栓或其他金属构件,应采用高质量并能抵御海洋环境侵蚀的匹配材料。更换青铜螺栓或其他零件,宜采用硅青铜合金或海军青铜;当钢铁构件因严重损坏而需要更换时,宜采用不锈钢取代。
9.7.3安装或更换玻璃窗时,符合下列要求:玻璃板应按照风负荷要求和抛光要求定制。宜用强化玻璃或层压玻璃替换透明玻璃板、用聚a)
碳酸酯玻璃替换有色玻璃板,其余宜用层压玻璃。b)
拆卸玻璃板时宜先用尖力将玻璃上的油漆或密封胶清除,再用专业拆卸玻璃的手动真空吸杯从窗框上卸下玻璃。
安装新玻璃窗之前,应清除窗框沟槽中所有的旧油灰、密封剂及腐蚀物c
玻璃板从灯笼铁窗框卸下后,应检查铁窗框的腐蚀情况,若有腐蚀物,应全部除去。裸铁表面d)
应涂抗腐蚀油漆
玻璃板应搁置在软木(松或杉)衬垫或聚四氯乙烯垫料上,或放在富有弹性的人造橡胶垫上。玻璃窗外应加人造橡胶或丁基橡胶密封圈,并加上盖条。f
应防止水进入窗户凹槽,避免将来因锈蚀而损坏玻璃窗。宜在窗页或窗框内侧用透明硅胶g)
抢缝。
9.8航标灯器
9.8.1航标灯器的维修和保养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9.8.2当透镜老化或变色,影响航标正常效能时,应及时更换透镜。更换的透镜型号、规格、颜色等应与原透镜相同。对出现严重裂纹或破损的大型旋转灯器的透镜,修宜采用相同材料,工艺方案应经充分论证。
9.8.3由于航标灯器电路组件损坏导致的故障,宜用相同或类似的元器件替换,保障航标灯器正常工作。
9.9门窗
9.9.1修时应保护和保持门窗的历史构造。带有与历史灯塔的建筑风格一致花纹的门把手、铰链、钥匙孔罩以及操作板等金属器件应保留。9.9.2门扇采取移位维护时,应确保维修场所的安全和整洁,并将每个器件贴好标签,确保重装时均6
能回到相应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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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在门窗缺失或受腐程度严重而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应根据保护专家确定的门窗同质更换方案进行更换。更换的门窗应与灯塔的历史特征保持一致9.10涂层
9.10.1应全面分析确定现有涂料的化学成分,选择新旧材料适配的高性能油漆与涂料,确保板面、底漆和装饰涂料以及其使用方法的协调。9.10.2选择涂层方案前应在待清洁的板面上留出一小块试验区,确定涂装技术的安全性和适用性。9.10.3金属结构板面油漆前应进行表面预处理,铲除所有疏松、起泡和损坏的油漆以及灰尘,污泥盐渍、油迹及油脂。若新油漆与原有油漆性质相配,附着结实的旧油漆可以留下。9.10.4质结构件不应使用乳漆。9.10.5灯塔内部不应刷密封性油漆。9.11附属设施
9.11.1道路的修,宜参照原有道路的布局走向、修筑特点用料和构造形式修复,并满足通行要求,做到自然、舒坦,排水流畅,保留历史风貌信息。9.11.2原有下水道如走向合理,符合排水要求,仅出现局部损环或堵塞时,可进行局部排堵修换。其用料和构筑方式,宜按原工艺特点进行。新敷设或翻做排水管时,应不影响对建筑和环境的保护9.11.3在历史灯塔建筑与地面严重腐化或缺损情况下,可适度同质更换栅栏、道路和其他地表特征。更换的材料、设计、颜色和质地均应新旧一致。10迁移要求
10.1迁移时,应保留历史灯塔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10.2所有灯笼航标灯电源以及门窗等设备或设施,均应保护经修后安装在迁移的历史灯塔上使用,保持原有的使用功能不变。3迁移时需修的,应符合第9章的规定10.3
保护性设施建设要求
11.1历史灯塔应根据需要安装配置保安系统、温度/湿度监测或防火系统等保护性设施。11.2
对历史灯塔附加保护性设施建设,不应破坏灯塔的主体结构及整体建筑风貌。安装配电箱、电缆槽、蓄电池架、蓄电池等新设施与设备时符合下列要求宜利用现有的孔道敷设管道,避免在内部地面、外部长廊平台和墙上开孔a)
配电箱宜安装在旧墙上的胶合板上,减少对内部砖石、铁板或木板墙的影响。不应将配电箱b)
安装在狭小的封闭空间里。
用线夹或紧固条连接管线时,螺钉和钉子不应影响原来的结构。c
d)蓄电池存放容器应防水。
e)不应将太阳能电池板及辅助灯安放在原有长廊平台栏杆外。11.4当历史灯塔建筑内需要增加敷设电线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电线应采用铜芯线,并敷设在金属管内,金属管应可靠接地
5使用交流电的历史灯塔应安装火灾报警器,若室内情况许可,宜安装自动灭火装置。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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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与展示要求
12.1对历史灯塔中无法修或因技术革新无法续用且具有重要特性的航标灯、雾号、雾钟等设备,以及重要零部件应进行收藏。应具备确保收藏品安全的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并进行档案管理12.2传统透镜改换为交流电或太阳能后,应将透镜支柱、钟表装置曲柄、转动透镜的扳手等与透镜一起保存或收藏
12.3宜用实物及照片、文字等方式进行收藏品展示,宣传航标文化。8
A.1一般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评估与规划要求
A.1.1应制定历史灯塔保护规划,并按批准的保护规划开展保护工作JT/T1212—2018
A.1.2历史灯塔保护规划应由航标管理部门制定或由航标管理部门联合具有文物保护规划资质的单位进行。
A.1.3历史灯塔保护规划内容包含历史考察、特性鉴定、现状记录、现状评估与分析、维修保养和/或加固对策的研究,以及保护性设施建设和记载实际作业的处置记录的准备工作A.1.4历史灯塔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可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A.2历史调查
A.2.1在开展保护工作之前,应首先对历史灯塔进行调查。A.2.2调查内容包括历史灯塔在各历史时期的所有权、住户、扩建与缩建情况、重要的相关事物等。A.3特性鉴定
A.3.1应鉴定历史材料的保存情况A.3.2应鉴定建筑物特色装置或特性的保存情况。A.4现状记录
A.4.1所有决定历史灯塔历史意义的特色装置均应记录在案,应使用从各个方向拍摄的照片(内部和外部)记录建筑物,包括概观、标准与特写镜头,并对应平面布置图上的楼层、房间、窗户、门等分别编号,给照片加注。
A.4.2照片宜采用彩色和/或黑白,可用附带说明的视景照片对静止照片进行补充。每张照片都应配有文字说明。照片与说明应与所有的历史灯塔资料(如维修记录、历史调查结果等)一起存档。A.5现状评估与分析
A.5.1规划历史灯塔的处置时,应进行建筑学调查,如灯塔已经损坏或需对重要的建筑部件进行专门的保护,应进行现状评估。拟订计划前,应先确定评估目的与范围。维修保养项目应明确并优先考虑A.5.2根据建筑专业人员、文物保护专业人员修正后的评估报告,宜确定短期和长期加固所需的维修工程的优先次序。
A.5.3应对以下主要部件的年限、状况及数量作出估计:a)地基;
建筑体系;
外部材料和墙面;
屋顶及排水管道;
外门廊和台阶;
内部装修,楼梯;
管道、电气及机械系统;
烟肉等特殊装置和地面排水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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