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S 149-2018
JTS 149-2018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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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环境保护
设计规范
水运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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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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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49-2018 Specifications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sign for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 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统一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要求,防治环境污染,减缓生态影响,制定本规范。
1.0.2 JTS 149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港口、航道、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水运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
1.0.3水运 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生态安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的原则,制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措施,保护工程所在地环境。
1.0.4水运 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保护要求。
1.0.5水运 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环境敏感区 EnvironmentalSensitiye Areas
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
2.0.2环境污染 事故Evironimental Pollution Acceident
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干扰,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
2.0.3生态保护红线 Eecological Protection Redlines
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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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149-2018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s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sign for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发布日期:2018-01-29
施行日期:2018-04-0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2018)的公告(2018年第17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49—2018,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同时废止。本《规范》第3.2.4条、第3.3.4条、第3.3.6条、第4.1.8条、第10.2.3条、第10.2.4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8年1月29日
【制定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落实2012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水发[2012]582号)的要求,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适应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的需要,在《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的基础上,整合我国已颁布的航道、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设计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规定,总结多年来我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借鉴相关行业标准编制而成。
本规范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粉尘和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生态、清洁生产、环境风险等。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包括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江航道局、中国海事局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工程选址与布局
3.3 工程施工
3.4 环境管理与监测
4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4.1 一般规定
4.2 含油污水
4.3 煤污水和矿石污水
4.4 洗刷废水
4.5 化学品污水
4.6 生活污水
5 粉尘和废气
5.1 一般规定
5.2 粉尘
5.3 废气
6 噪声
6.1 一般规定
6.2 噪声控制
7 固体废物
8 生态
8.1 一般规定
8.2 减缓生态影响措施
8.3 绿化
9 清洁生产
9.1 一般规定
9.2 清洁生产设施
10 环境风险
10.1 一般规定
10.2 预防措施
10.3 风险应急措施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正文】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统一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要求,防治环境污染,减缓生态影响,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港口、航道、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水运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
1.0.3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生态安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的原则,制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措施,保护工程所在地环境。
1.0.4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保护要求。
1.0.5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环境敏感区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s):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
2.0.2 环境污染事故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干扰,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
2.0.3 生态保护红线 (Ecological Protection Redlines):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2.0.4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water):码头、堆场装卸区等有地表污染物的区域,在降雨初期产生的含有一定污染物的雨水。
2.0.5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Ship Air Pollutant Emission Control Areas):为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人类健康和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对船舶采取特殊强制措施的区域。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水运工程设计应采用技术先进、运行可靠、低污染或无污染的工艺和设备,控制和削减污染。工程选址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集约利用岸线和上地资源,减少生态影响。
3.1.2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保护规定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和我国缔结的有关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的要求。
3.1.3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环境保护措施应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适合工程所在地区的特点。码头、堆场、仓储等场所产生的污染物宜按类别集中治理。
3.1.4 水运工程配套的车、船、流动机械等应采用合规的燃料。工程应防治粉尘、废气及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大气污染物控制规定。工程周边居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3.1.5 陆域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水体,宜集中处理后排放或回用。
3.1.6 输电线路、变电所等应防治电磁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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