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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JTS 111-2013

JTS 111-2013 水运工程定额编写规定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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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规定 定额 编写 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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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11-2013 Stipulations on Compiling Quota of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定额的编写要求,提高定额的编写质量,制定本规定。
1.0.2 JTS 111适用于水运 工程定额的编写。
1.0.3水运 工程定额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前引,包括封面、扉页、发布定额的文件、制定说明或修订说明、目次;
(2)定额正文,包括总说明、各章节的说明、定额表格内容及“注”等;
(3)附录;
(4)附加说明。
1.0.4水运 工程定额的修订应符合下列规定:
(1)首次修订时,前引中的制定说明换成修订说明;
(2)发布定额的行业标准编号只改变年号,完全替代原定额并同时废止原定额。
1.0.5水运 工程定额有关标准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定额的前引
2.1.1封面应包括 下列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字样;
(2)行业标准编号;
(3)定额的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
(4)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
(5)发布部门。
2.1.2封面的样式应符合附录 A的规定。
2.1.3扉页应包括 下列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字样;
(2)定额的中文名称;
(3)行业标准编号;
(4)主编单位;
(5)批准部门;
(6)施行日期;
(7)出版社名称;
(8)出版年份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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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111—2013 水运工程定额编写规定 Stipulations on Compiling Quota of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发布日期:2013-08-21 实施日期:2014-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主编单位:交通部疏浚工程定额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4·北京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定额编写规定》(JTS 111—2013)的公告 2013年第53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定额编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 111—2013,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交通部疏浚工程定额站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 制定说明 本编写规定参考了国家有关部委、地方编制的相关定额的编写要求,征求了水运工程建设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定额管理单位对现行水运工程定额的使用意见及建议,并结合水运建设工程特点制定而成。本编写规定包括定额的书写格式、定额的表格、插图、公式等主要内容。 本编写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交通部疏浚工程定额站,参编单位为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和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水运工程定额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评估决策、政府宏观调控投资规模以及监管市场定价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的水平和质量,统一水运工程定额的编写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本编写规定是水运工程定额编写的依据,适用于水运工程标准体系中各类工程定额,包括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和各类工程船舶、机械、设备艘(台)班费用定额等的编写。本编写规定共分5章和6个附录。 目录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2.1 定额的前引 2.2 定额的总说明 2.3 定额的章节说明 2.4 定额编写的通用规定 3 具体规定 3.1 定额的书写格式 3.2 定额中的正表与表格 3.3 定额中的插图 3.4 定额中的公式 3.5 定额中的数字 3.6 定额中的计量单位和符号 3.7 定额中的汉字及标点符号 4 定额的附录 5 定额的附加说明 附录A 定额封面样式 附录B 定额扉页样式 附录C 定额的层次及编号 附录D 常用法定计量单位 附录E 定额正表样式 附录F 定额附加说明样式 1 总则 1.0.1 为统一水运工程定额的编写要求,提高定额的编写质量,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水运工程定额的编写。 1.0.3 水运工程定额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1)前引,包括封面、扉页、发布定额的文件、制定说明或修订说明、目次;(2)定额正文,包括总说明、各章节的说明、定额表格内容及“注”等;(3)附录;(4)附加说明。 1.0.4 水运工程定额的修订应符合下列规定:(1)首次修订时,前引中的制定说明换成修订说明;(2)发布定额的行业标准编号只改变年号,完全替代原定额并同时废止原定额。 1.0.5 水运工程定额有关标准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定额的前引 2.1.1 封面应包括下列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字样;(2)行业标准编号;(3)定额的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4)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5)发布部门。 2.1.2 封面的样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1.3 扉页应包括下列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字样;(2)定额的中文名称;(3)行业标准编号;(4)主编单位;(5)批准部门;(6)施行日期;(7)出版社名称;(8)出版年份及地点。 2.1.4 扉页的样式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2.1.5 定额的行业标准编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 200)要求。 2.1.6 定额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2.1.6.1 定额的名称应确切地反映定额主题,简练明确。 2.1.6.2 定额的名称应由定额对象名称、表征定额用途的术语、定额特性属名三部分组成,如《疏浚工程预算定额》。 2.1.6.3 当定额对象的名称已说明该定额的用途时,应采用定额对象的名称和特性属名命名,如《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 2.1.6.4 定额的特性属名宜采用“定额”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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