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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510-199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7510-1998

中文名称: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Photometric performance of motorcycle light signal device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8-10-19

实施日期:1999-10-01

作废日期:2009-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99228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道路车辆工程>>道路车辆装置>>43.040.20照明、信号和报警设备

中标分类号:车辆>>车用电子、电气设备与仪表>>T38照明与信号设备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 17510-2008代替

采标情况:ECE R50-1992(增补件1),MOD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5589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9, 字数:13千字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2004-04-15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8-10-19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后牌照灯的配光性能要求、配光性能和光色的测量方法以及检验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后牌照灯。 GB 17510-199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17510-199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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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17510—1998
本标准的性能指标等效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对机动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纳认可和互相承认认可的-致条件的协议附件49:第50号规定,修订1版(ECE/324,E/ECE/Trans/505,28Aug1992Rev.1/Add.49/Amend.1)。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薦明。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cyclesGB 17510—1998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后牌照灯的配光性能要求、配光性能和光色的测量方法以及检验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后牌照灯。在本标准中,上述各种信号灯也称为装置。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4785一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T7922-1987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GB15766.1-1995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3术语和分类
3.1本标准使用的术语按GB4785。3.2按照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和功用,装置的类别和光分布最小角范围如图1所示。图1中垂直角V为相对于水平面的角度,水平面以上为正,水平面以下为负;水平角H为相对于基准轴线和车辆向前行驶方向的角度,在装置的光度测量状态,在基准轴线以右为正,在基准轴线以左为负。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10-19批准356
1999-10-01实施
基准轴线
V=+15°~-10°
a)前位灯
H=45°
H 45°
基准轴线
V=+15°~-10°
c)制动灯
H=20°
V=±15°
基准轴线
e)12类转向信号灯
注:箭头指示车辆向前行驶方向。GB 17510—1998
H-80°
图1、装置的类别和光分布最小角车辆
基准轴线
V=+15°~~ -- 10°
b)后位灯
基准轴线
V=±15°
d)11类转向信号灯
H-10°
V=±15°
基准轴线
f)31类转向信号灯
GB 17510
3.3按照照明的区域,规定后牌照灯的照明区域和测量点如图2所示;其中1类为240mm×130mm,2类为280mm×200mm,3类为220mm×140mm。240
a)1类
4配光性能
c)3类
图2后牌照灯的照明区域和测量点280
b)2类
4.1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和转向信号灯的光度分布要求参见图3,图中格栅线交叉处的数字为百分数,它表示本标准要求的该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与基准轴线方向光强度最小值的比值,相应的数值要求列于表1和表2。
在发光强度分布范围(图3)内,各种装置发出的光应均匀,即在格栅线围成的范围内任一方向测得的发光强度不得小于该方向周围诸方向中最小的发光强度值,这些值在表1和表2中规定。FO
5°10°
图3发光强度分布范围
4.2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配光性能应符合表1和表2的要求。358
测量方向或范开,(\)
光分布最小角范围内
新有方向
GB 17510-- 1998
前位灯
最大催
唇位灯
最大值
制动灯
摄大值
当后位灯与制动灯组成混合灯时,允许在水平面向下5°以下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为60cd。表2
测量方向或范团,\)
光分布最小角范内
11类转向信号灯
12类转向信号灯
31类转向借信号灯,cd
测量方向或范围,(\)
H=±5°和V=±10°
范围内
H=±5°和V=±10°
范围外各个方向
GB 17510—1998
表2(完)
11类转向信号灯
最大值
12类转向信号灯
最大值
31类转向信号灯,cd
最大值
4.3若后位灯与制动灯组合或混合成一个装置,则在H一士10°和V一士5°范围内的11个测量方向(图3)上,同时点亮该两灯时与单独点亮后位灯时实际测量的发光强度的比值应不小于5。4.4后牌照灯照射在各测量点(图2)的亮度应不小于2cd/m2,并且符合下述亮度均勾性要求:B,-Bi≤ 2Bo/cm
式中:B,和Bz—任意两测量点的亮度,cd/m2;B。-—图2中所示诸测量点的最小亮度,cd/m2;L—B,和B2之间的距离,cm。
4.5后牌照灯的安装应该使被照明区域表面上任意点的光人射角不大于82°,该入射角从距离牌照板表面最远的照明区域的极端位置测量。若装置内具有一个以上的照明光学单元,则本条要求仅适用于由有关单元提供照明的照明区域的相关部分。
4.6在装用几个可换白炽灯泡的装置中使用批量生产的6.75V、13.5V、28.0V的灯泡时,允许装置的发光强度在表1或表2发光强度最大值与把表1或表2发光强度最小值扩大界限后的范围内,扩大的界限依据第6章规定的标准中该类型产品灯泡的光通量偏差决定。5光色
5.1各种装置的光色规定如下:
a)前位灯可以发射白色光,或者选择黄色光(该灯与发射选择黄色光的前照灯混合的情况);b)后位灯必须发射红色光;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c)制动灯必须发射红色光;
d)转向信号灯应该发射琥珀色光;e)后牌照灯应该发射不使后牌照板颜色发生明显改变的白色光。各种光色的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的规定。5.2若后牌照灯与其他后部灯复合或组合为一一个装置,该装置应该不向后直接发射非红色光。6对灯泡的规定
在各种装置内应使用GB15766.1规定的灯泡。7光度测量方法
7.1测量光度的实验室、仪表和灯具的装设等应有利于使测量结果具有适宜的准确度和复现性。7.2测量时应在装置中使用标准灯泡,并使它工作于发出基准光通量的状态。7.3装用几个光源的装置的测量
7.3.1在装用批量生产的6.75V、13.5V、28.0V可换白炽灯泡的场合,可以使用批量生产的灯泡测量,装置的光强度应符合4.6条要求;也可以在每个灯泡的位置上逐一使用工作于基准光通量状态的标准灯泡进行测量,最后把每个位置的测量数值相加,所得的和即为装置的测量值。360
GB17510—1998
7.3.2在装用非可换光源或其他光源的场合,按照制造厂规定的电压测量,需要时制造厂商应提供专用的供电装置。
7.4按照制造厂商规定的基准轴线和基准中心确定装置的初始测量位置。7.5测量距离必须使光度学二次方反比例定律适用。7.6从基准中心观察,光接收器的张角应该在10'到1°范围内。7.7各测量方向的角度偏差不得大于0.25°。7.8测量前装置应充分预燃,测量时光源连续发光。7.9后牌照灯的亮度在一张与牌照板尺寸相同、平整地放置在牌照板托架前约2mm处的表面最小漫反射率为70%的洁净白色吸墨纸上或等效白漫射面上测量,测量点(图3)为直径约25mm的圆。8色度测量方法
8.1测量时光源的色温为2856K,即相当于国际照明委员会推荐的A光源。8.2装用标称电压为6V、12V、24V的非可换光源的装置,光源相应地工作于6.75V、13.5V、28.0V电压状态。
8.3按照GB/T7922测量,可以使用光谱光度测色法或者刺激值直读法。8.4测量前光源在装置内应至少预燃5min,测量时光源连续发光。8.5用目视方法观察后牌照灯照明时牌照板的颜色变化。9检验规定
灯泡更换式装置使用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在我国灯泡开展认证前,应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9.1不同型式的装置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存在不同的装置,被认为是不同型式:a)商品名称或商标;
b)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等级,光分布角等);c)装置的类别;
d)灯丝灯泡的颜色。
9.2光度测量方法按照第7章的规定,色度测量方法按照第8章的规定。9.3型式检验
9.3.1按照9.1条判定装置的型式。9.3.2检验前,装置的制造厂应该向检验的主管部门提交两只检验样品以及表明装置的类别、基准轴线、基准中心和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一式三份。9.3.3装置的结构和制造应该使装置在正常的使用中保持正常的功能。9.3.4检验样品应符合第4章和第5章的要求。9.4产品一致性检验
9.4.1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等由供货方和收货方决定。9.4.2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和转向信号灯样品的配光性能应符合将表1和表2中的发光强度最小值减小为原数值的80%、发光强度最大值增大为原数值的120%后的要求,光色应符合第5章的要求。9.4.3后牌照灯样品的配光性能应符合4.4条,安装位置应符合4.5条,光色应符合第5章要求。9.4.4在供货方和收货方一致同意时所有的装置也可以用目视方法检验光色,以试验电压供电,由检验人员判定;样品的光色应该满足使用要求。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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