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4402.6-93
JT/T 4402.6-93 船体修理技术要求船体材料和焊接材料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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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焊接
修理
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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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T 4402.6-93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hull repal rIng-Hull material and welding material.
1主题内容和适 用范围
JT/T 4402.6规定了修理船体结构构件所用的钢板、型钢、锻钢件、铸钢件及烨条、烨丝、焊剂籌钢材和煤接材料的技术要求。
JT/T 4402.6适用于营运远洋、治海、内河的钢质运输船舶的修理 程船舶的修理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GB712船体 用结构钢
GB5117碳钢焊条
GB5118低合金钢烨条
GB1300焊接用钢丝
GB5293低 碳钢埋弧焊剂
3基本要求
3.1修 理船休结构用的钢板,型钢、锻钢件、铸铡件及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
准CB712、GB5117. GB5118、GB1300、GB5293 和现行中国船级社须布的《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邀规范》和《内河钢船建造规范》的规定。
3.2修理船体结构用的钢材和焊接材料应由船检部门形式认可的厂生产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楷证书。
3.3修理船体结构用的钢材和焊接材料,如采用新材料产晶应将有关技术资料提交船检部广审核。经同意后才允许使用。
4船体结构用钢材
4.1船体您理用的船体结构用钢板和型钢,应采用原船技术资料载明的同一钢级、同-规格(钢板尺寸为同一厚度)的钢材。
4.2在原钢材的 供应有困难时,允许用问-强度级的高“质量级的钢材代用:若以低- - 质量级的钢材代用,必须满足中国船级杜颁布的《铜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关于选用质量缴的规定,井应征得船检部门同意。
4.3国内外钢材代换使用时,两者的化学成分应相符。所代用的钢村的力学性能指标均应不低于原钢材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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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 4402.6-93
船体修理技术要求——船体材料和焊接材料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hull repairing—Hull material and welding material
1 范围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体结构构件所用的板材、型钢、锻钢件、铸钢件及焊条、焊丝、焊剂等钢材和焊接材料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远洋、沿海、内河的货质运输船体的修理。其他船舶的修理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712 船体用结构钢
GB/T 5117 碳钢焊条
GB/T 5118 低合金钢焊条
GB/T 1300 焊接钢丝
GB/T 5293 低碳钢弧焊剂
3 基本要求
3.1 修理船体结构用的钢板、型钢、锻钢件、铸钢件及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GB/T 712、GB/T 5117、GB/T 5118、GB/T 1300、GB/T 5293)和现行中国船级社发布的《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内河钢船建造规范》的规定。
3.2 修理船体结构用的钢材和焊接材料应由船检部门形式认可的工厂生产,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格证书。
3.3 修理船体结构用的钢材和焊接材料:如采用新材料产品应将有关技术资料提交船检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才允许使用。
4 船体结构用钢材
4.1 船体修理用的船体结构用板材和型钢,应采用原船资料载明的同钢级、同规格(同板材尺寸、同厚度)的钢材。
4.2 在原钢材不能供应时,允许用同一强度级的同质量级的钢材代用;不允许用低一质量级的钢材代用;必须满足中日船级社发布的《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关于选用质量级的规定,并应征得船检部门同意。
4.3 国内外钢材代换使用时,两者的化学成分应相符。新代用的钢材的力学性能指标均应不低于原钢材的标准。
4.4 对老船舶,若换按规程要求的新的板材和型钢有困难时,其板材和型钢的厚度不应小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发布的《营运船舶检验规程》规定的最小值。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强度校验。
5 船体用锻钢件和铸钢件
5.1 电焊连接的船体结构用锻钢件和铸钢件,其碳含量应不超过0.23%。对锻钢件,从锻件上取样的含碳量应不超过0.26%。船体结构用锻钢件和铸钢件,若碳当量(Ceg)大于0.41%时,焊前应进行预热。当Ceg根据化学成分按以下公式计算:Ceg = (C + Mn + Cr + Mo + V + Ni) / 100
(其中 C, Mn, Cr, Mo, V, Ni 分别为碳、锰、铬、钼、钒、镍的重量百分比%)
6 焊接材料
6.1 当被焊接的两块母材钢级相同时,选用的焊接材料级别应与母材的钢级相适应。
6.2 当被焊接的两块母材的钢级不同时,一般选用与较低钢级母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但在不连续处或应力集中区域内应选用与较高钢级母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6.3 修理中,焊接下列船体结构时应选用低氢焊材:
a) 原船体大台架时的外板和甲板的不连续及桁材的对接缝;
b) 远洋航行船舶的外板端接缝和边接缝;
c) 框架、尾架、尾轴架等人造构件,及其与外板和船体骨架的连接;
d) 舵杆、吊货杆、吊挺架、系缆索等承受高载荷的安装件。
6.4 1991年前建造的内河钢质船舶,允许按原建造要求选用碱性焊材。
附言:
本标准由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交通部海事局、上海立新船厂、立新船厂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晓峰、许描上、一皓明、范国定、方寄航。
1993年11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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