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4402.8-93
JT/T 4402.8-93 船体修理技术要求钢板加工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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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
钢板
修理
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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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T 4402.8-93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hull repairing Hull steel plate fabrication.
1主题内客 与适用范围
JT/T 4402.8规定了船休修理工程中船用碳索钢板加工的温度、厚度、表面、成型和检测的技术要求。
JT/T 4402.8适用千营运远洋。沿海.内河的钢质运输船舶的修理。上程船舶的修理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JT/T4402.6船体修埋技 术要求船体材料和烨接材料
3一般要求
船体钢板材料的选用应符合JT/T4402. 6中的规定。
4加工温度
4.1 钢板冷弯加工的环境温度应不低于一20C.
4.2钢板热压J加0工的初始温度应为1000~1100U,加工过程中当翎板的温度自然冷却至300~5000时必独停止加工。
5钢板的厚度要求
钢板丝加上后其板厚减薄甘不得超过原米厚度的10%。如超中此偏差范周已影响工件强度,钢板号料时必須适当增加其厚度。
6钢板加工后 的表面要求
6.1 船体士要构件的钢板,其表面加T后不允许有肉眼可见的裂纹、起鳞、折迭及显暑的锤印和凹凸不平等缺陷。
6.2对不是由 于热加T.所引起的非土要构件的裂纹,其长度应不大十加上件沿裂纹方向长度的20%时,允许补烨。
7钢板边缘加工要求
7.1 钢板气割边缘加工后粗糙度,构件尺小、边缘H线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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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钢板加工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hull repairing / Steel plate fabrication
JT/T 4402.8—9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船体修理过程中船用钢板加工的温度、厚度、表面、成型和检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远洋、近海、内河的钢质运输船舶的修理。其他船的修理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JT/T 4402.6 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船体材料及焊接材料一般要求
3 钢板材料的选用应符合 JT/T 4401.12 中的规定。
4 加工温度
4.1 钢板冷弯加工的环境温度应不低于 23℃。
4.2 钢板热压加工的初始温度应为 1000~1100℃,过程中当板的温度自然降至一定温度时必须停止加工。
5 钢板的厚度要求
板厚减薄量不得超过原厚度的 5%,超出此偏差范围将影响工件强度,钢板号料时必须适当增加其厚度。
6 钢板加工后的表面要求
6.1 船体主要构件的钢板,其表面不允许有肉眼可见的裂纹、起鳞、折皱及明显的锤印和凹凸不等缺陷。
6.2 不是由于热加工所引起的非主要构件的裂纹,其长度应不大于加工件裂纹长度的 20%。
7 钢板边缘加工要求
7.1 钢板经边缘加工后,构件尺寸、边线直线性等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构件边缘加工偏差允许偏差
| 构件类型 | 直线性 (mm) | 准确尺寸偏差 (mm) |
| :--- | :--- | :--- |
| 重要构件(双层底、艏艉板、强肋、纵骨、腹板等) | 0.30 | 1.50 |
| 一般构件 | 0.80 | 3.0 |
| 其他构件 | 1.50 | 5.0 |
7.2 钢板剪切边等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剪切边加工偏差
| 项目 | 正常范围值 | 极限值 |
| :--- | :--- | :--- |
| 构件长度 | 3.0~3.0 | 4.0 |
| 构件宽度 | -2.0~2.0 | -3.0 |
| 构件高度 | 2.0~2.0 | 3.0 |
7.3 刨边边缘与号料线的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刨边边缘加工偏差
| 项目 | 正常范围值 | 极限值 |
| :--- | :--- | :--- |
| 刨边边缘与号料线偏差 | 0.0~0.5 | 1.0 |
| 刨边边缘直线性 | 0.5 | 1.5 |
| 坡口角度 (°) | 2.0~2.0 | 4.0 |
| 坡口平行度 | -2.0~2.0 | 3.0 |
7.4 对下达断面的工件,当用划线或气刨时,端面对极面的垂直度不得超过板厚的 5%;当用铣削时,不得超过板厚的 2%。
8 钢板成型加工的要求
8.1 弯曲半径应不小于板厚的 2 倍。钢板折角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钢板折角允许偏差
| 项目 | 正常范围值 | 极限值 |
| :--- | :--- | :--- |
| 弯曲半径 (R) | 2.0~2.0 | 4.0 |
| 折角偏差 (°) | 2.0~2.0 | 4.0 |
| 折边平度 (mm) | 0.5~1.5 | 3.0 |
8.2 钢板折边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8.3 槽型及波形板成型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8.4 制板弯曲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9 检测方法
9.1 单向弯曲的钢板的弯曲度,应采用全长或全宽的样板检测。
9.2 双向弯曲的钢板,其纵向或横向均应采用全长或全宽的样板检测,或采用样箱检测。
10 旧钢板的加工要求
10.1 重新平整的旧钢板在平整前必须割去钢板表面的附件及锈蚀。
10.2 经平整后的旧钢板其表面不允许有明显的皱折。
10.3 经平整后的旧钢板其每平方米范围内皱折数应符合表8的规定。
10.4 旧钢板的边缘加工、成型加工要求和检测方法应分别符合第8、9章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交通部上海远洋运输局、上海船舶修理厂负责编制。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国宝,许福玉,王后明,陈晓峰,方守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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