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661-2006
中文名称: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要求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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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散装
液体
危险
货物
码头
安全
管理体系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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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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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T 661-2006 The safety and anti-pollution management system requirements for terminals handling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dangerous goods in bulk.
1范围
JT/T 661规定了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
JT/T 661适用于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组织organization
承担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2.2冯头terminal
供载运散装危险货物船舶靠泊或系泊并装卸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处所。
2.3散装液体危险货物liquefed dangerous goods in bulk
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包括有毒液体)、散装液化气体等的统称。
2.4码头长loading master
码头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责任人,是组织在码头现场的管理总代表。
2.5管理手册manage manual
组织为实施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而编制的文件。
2.6程序procedure
组织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即针对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活动而制订的文件化的规定。
2.7装卸作业loading and discharging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在船/船、船/岸间通过软管或输油管臂等管道方式进行输送的过程。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 661-2006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要求
The safety and anti-pollution management system requirements for terminals handling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dangerous goods in bulk
前言
本标准由交通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海事局、江苏海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韦之杰、杨新宅、部海亮、顾云龙、宋儒卿、许吉期、王凯丽、唐思强、将建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组织 (organization):承担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2.2 码头 (terminal):供载运散装危险货物船舶靠泊或系泊并装卸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处所。
2.3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liquefied dangerous goods in bulk):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包括有毒液体)、散装液化气体等的统称。
2.4 码头长 (loading master):码头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责任人,是组织在码头现场的管理总代表。
2.5 管理手册 (management manual):组织为实施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而编制的文件。
2.6 程序 (procedure):组织为实施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即针对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活动而制订的文件化的规定。
2.7 装卸作业 (loading and discharging):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在船/船、船/岸间通过软管或输油管臂等管道方式进行输送的过程。
2.8 设施 (facility):与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有关的码头、装置、设备和器材的总称。
3 管理体系要求
3.1 目标
3.1.1 实施体系的目的是保证装卸作业的安全和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3.1.2 制订的目标应包括下述承诺:
a) 杜绝违反相关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b) 针对已认定的风险,制订预防与控制措施;
c) 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操作知识和技能,包括防污染的应急准备;
d) 保障装卸作业的安全。
3.1.3 体系应保证:
a)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要求;
b) 满足有关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c) 满足主管部门提出的管理要求。
3.2 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3.2.1 在体系中明确管理和操作人员的责任、权力及相互关系。
3.2.2 明确码头长的职责和权力。
3.2.3 最高管理者应任命一名或数名码头长,并保证提供码头长履行职权的足够的资源。
3.2.4 制订并保持一套操作及管理程序,以保证体系目标的实现。
3.2.5 最高管理者应关注并监督体系运行。
3.2.6 配备足够合格的人员。
3.3 码头长的责任和权力
3.3.1 码头长的责任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实施组织的安全和防污染目标体系;
b) 对码头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c) 监督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d) 负责事故预防与现场应急处置。
3.3.2 码头长的权力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存在安全与防污染隐患时,有停止作业的权力;
b) 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应得到必要的资源支持;
c) 有权直接向最高管理者报告重要情况。
3.4 人力资源
3.4.1 码头长的资质:
a) 经过培训并且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
b) 具有码头管理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管理的知识和经验,全面熟悉管理手册内容。
c) 装卸作业管理人员能使用船/岸双方沟通熟悉的语言进行信息交流。
3.4.2 保证体系涉及的所有人员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有充分的理解。
3.4.3 保证体系所涉及的人员持续适任岗位。
3.4.4 保证与装卸作业有关的人员得到充分的保护。
3.5 装卸作业操作规程
3.5.1 识别一切与装卸作业有关的安全与环境因素,确定对安全与环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
3.5.2 遵循操作规程,以保证装卸作业中存在的安全与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3.5.3 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每一环节和岗位的职责。
3.6 应急准备和响应
3.6.1 应确定装卸作业中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做出资源准备和响应,并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和环境影响。
3.6.2 建立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计划,并保证计划得到有效实施。
3.6.3 确保组织有关部门能在任何时候对涉及码头的安全和污染事故等紧急情况作出反应。
3.7 设施的维护
3.7.1 应确保设施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状态。
3.7.2 为满足上述要求,应当保证:
a) 按规定的周期对设施进行检查;
b) 报告已知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c) 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d) 保存记录。
3.8 信息交流
3.8.1 保证组织内部各层次和职能间的信息交流。
3.8.2 获得并传递外部信息,包括与船方信息的交换和确认。
3.9 运行控制
3.9.1 建立事故或不符合情况的报告程序。
3.9.2 对可能具有重大安全和环境影响的运行与活动进行监控。
3.9.3 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保证任何不符合情况得到及时有效地纠正。
3.9.4 建立定期评价对体系实施情况和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遵循情况,持续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3.10 文件控制
3.10.1 应制订管理手册用于阐述和实施体系。
3.10.2 控制与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并保证:
a) 各相关岗位均能获得有效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b) 手册的制订和修改应经最高管理者授权的人员审查批准;
c) 保存有效的文件,并及时清理被废止的文件。
3.11 管理评审
3.11.1 组织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体系运行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3.11.2 管理评审应根据评审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标准以及体系的其他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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