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451-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451-2009
中文名称: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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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港口
码头
溢油
应急
设备
配备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JT/T 451-2009 Requirements on emergency response equipments/facilities for oil spill in terminals in ports.
1范围
JT/T 451规定了港口各类码头的等级划分、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原则、配备数量和种类、配备基本要求,以及管理要求等。
JT/T 451适用于沿海、内河装卸油品、散杂货、集装箱的码头、泊位和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除装卸油品的码头、泊位和装卸站外,其余简称“其它码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8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188.1溢油分散剂技术条件
JT/T465围油栏
JT/T 560船用吸油毡
中国船级社CCS-72 浮油回收船检验指南
3等级划分
3.1 码头分为海港码头和河港码头两类。
3.2根据靠泊能力,将沿海港口码头分为1000吨级及以下、1000吨级~5000吨级(含). 5000吨级~10000吨级(含)、1000 吨级~50000吨级(含)、50000吨级~ 0000吨级(含)、00000 吨级~150000吨级(含)、150000 吨级~00000吨级和30000吨级及以上共八类。
3.3根据靠泊能力,将内河港口码头分为1000吨级及以下、1000吨级~5000吨级(含).5000吨级~10000吨级(含)、10000 吨级~50000吨级和50000吨级及以上共五类。
标准内容
ICS03.220.40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451-2009
代替JT/T451-2001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Requirements on emergency response equipments/facilities for oil spill interminals in ports
2009-01-2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09-05-01实施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等级划分
4设备配备原则.
5设备配备数量
6设备基本要求
7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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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451—2009
本标准代替JT/T451-2001《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本标准与JT/T451-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JT/T451-2009
-删除了溢油应急反应中心设备配备部分要求(见JT/T451一2001的5.5、5.6);一增加了适用范围,包括装卸散杂货、集装箱的码头(泊位)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等(见第1章):
海港码头等级增加了1000吨级、150000吨级、300000吨级和300000吨级及以上(见3.2);河港码头等级增加了1000吨级、50000吨级及以上,删除了100000吨级(见3.3);一溢油应急设备增加了围油栏布放艇、浮油回收船、溢油监视报警装置(见第4章、第5章):增加了应急型围油栏,修改了永久布放型围油栏长度的计算公式(见第5章):调整了收油机、油拖网、吸油材料、溢油分散剂和储存装置的配备数量(见第5章)。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本标准由交通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浙江海事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朝明、鄂海亮、曹立新、徐石明、胡锡润、许吉翔、刘翠莲、郑平、李琼、劳辉、刘惠茹、苏醒、高春元、林剑鸣。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T/T451-2001。I
1范围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各类码头的等级划分、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原则、配备数量和种类、配备基本要求,以及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内河装卸油品、散杂货、集装箱的码头、泊位和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除装卸油品的码头、泊位和装卸站外,其余简称“其它码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188.1溢油分散剂技术条件
JT/T465围油栏
JT/T560船用吸油毡
中国船级社CCS-72浮油回收船检验指南3等级划分
3.1码头分为海港码头和河港码头两类3.2根据靠泊能力,将沿海港口码头分为1000吨级及以下、1000吨级~5000吨级(含)、5000吨级~~10000吨级(含)、10000吨级~50000吨级(含)、50000吨级~100000吨级(含)、100000吨级~150000吨级(含)、150000吨级~300000吨级和300000吨级及以上共八类。3.3根据靠泊能力,将内河港口码头分为1000吨级及以下、1000吨级~5000吨级(含)、5000吨级~10000吨级(含)、10000吨级~50000吨级和50000吨级及以上共五类。4设备配备原则
4.1本标准规定的设备配备数量是码头溢油事故处理所需要的最低配备数量。4.2码头同时装卸油品和其它货种时,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同一码头有多个泊位时,除永久布放型围油栏和溢油监视报警装置外,其它设备可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4.3河港码头在50000吨级及以上时,按海港50000吨级~100000吨级(含)配备。4.4油码头在50000吨级以上时,应配备专业的浮油回收船和专门的围油栏布放艇。浮油回收船舱容超出100m时,超出部分可由油轮油舱替代。油码头在5000吨级~50000吨级(含)时,可使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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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451—2009
经改造后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作为浮油回收船和围油栏布放艇。浮油回收船具有围油栏布放功能时可不配备围油栏布放艇。油码头在1000吨级~5000吨级(含)时,其它码头在1000吨级以上时,可使用经改造后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兼用或专用为围油栏布放艇。4.5当油码头经营油品的粘度大于6000cSt或港区水域的水温可能低于油品的凝点时应配备油拖网:油码头在50000吨级以上时,应配备溢油监视报警装置。4.6码头投入使用前,应配备满足本标准所规定数量的应急设备;码头在增加泊位的数量或提高靠泊能力时,应根据本标准相应地增加设备配备:应急设备发生损坏或消耗后,应及时补充、更新,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数量要求,5设备配备数量
5.1海港油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见表1。5.2河港油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见表25.3海港的其它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见表3。5.4河港的其它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见表4,5.5在沿海、内河进行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根据修造、拆解船舶的最大吨级,分别按表3、表4的要求配备。
5.6装卸站有码头的参照码头的情况配备,无码头的参照栈桥式、支墩式码头的情况配备。5.7码头所配备收油机的种类应与油品的种类相适应。收油机的数量不宜超过三台,总收油能力应不低于表1~表4中规定的相应限值,。5.8表1~表4中规定的溢油分散剂类型均为浓缩型。如果配备常规型,其数量和喷洒能力应按3倍比例折算。
6设备基本要求
6.1应急设备应符合GB18188.1、JT/T465、JT/T560和中国船级社CCS-72《浮油回收船检验指南》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并通过检测机构的检测。码头在配备应急设备时,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节能高效、便于操作的产品。6.2应配备配套齐全的应急设备,包括围油栏的附件、辅助设备和与码头、岸边设施相连接的浮动连接装置,以及应急人员的防护用晶品和通信器材等。6.3应急设备应放置在固定场所,并有运输车、起吊设备等配套设施可供使用。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去湿、防潮、隔热等功能,设备运输车和起吊设备要与应急设备的重量、外形和体积相匹配。
7管理
JT/T451-2009
7.1码头在配备应急设备前,应将设备数量清单、应急人员情况或有关的委托文件等,报主管机关核准。码头在交工运行前,其应急设备配备情况应通过主管机关的专项验收。码头在运行过程中,应急设备变化和委托变化时,应及时报主管机关核准。7.2码头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应急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溢油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7.3码头所配备的应急设备及器材应纳入所在港口的溢油应急计划中。7.4码头应定期对溢油应急的有关设备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在应急反应中的正常使用。7.5港口或同一港区、作业区的码头,可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联防机构。参加联防机构的码头,可集资购置应急设备,以实现应急设备资源的整合和统一调配使用。在联防机构应急能力的覆盖范围内时,1000吨级及以下的码头应参加联防机构。7.6经主管机关核准后,码头可将日常的围油栏布放和应急业务委托给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专业清污机构。提供上述应急服务机构所配备的应急设备数量和能力,应能够满足所服务码头溢油应急处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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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油栏
收油机
油拖网
吸油材料
溢油分散剂
设备名称
永久布放型
应急型
总能力m/h
总容量m3
数量套
数量tbZxz.net
浓缩型,数量t
滏油分散剂喷洒装置
储存装置
溢油监视报警装置
围油栏布放艇
浮油回收船
喷酒洒速度t/h
有效容积m
数量套
数量艘
回收舱容m
收油能力m/h
表1海港装卸油品的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靠泊能力
1000吨级~
5000吨级(含)
5000吨级~
10000吨级(含)
10000吨级~
50000吨级(含)
50000吨级~
100000吨级(含)
100000吨级
150000吨级(含)
150000吨级
300000吨级
实体结构码头的单个泊位:船长+(船宽+50m)×2,栈桥式、支墩式码头的单个泊位:不低于最大设计船型的3倍设计船长10
JT/T451—2009
300000吨级
及以上
(船长+船宽+100m)×2
对泊位按监控直径布设,长度不足监控直径时取1套130
围油栏
收油机
油拖网
吸油材料
溢油分散剂
设备名称
永久布放型m
应急型m
总能力m/h
总容量m2
数量套
浓缩型,数量t
溢油分散剂喷酒装置
储存装置
围油栏布放艇
浮油回收船
喷酒速度t/h
有效容积m2
数量艘
回收舱容
收油能力
表2河港装卸油品的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数要求靠泊能力
1000吨级~5000吨级(含)
5000吨级~10000吨级(含)
10000吨级~50000吨级
JT/T451-2009
50000吨级及以上
实体结构码头的单个泊位:船长+(船宽+50m)×2,栈桥式、支墩式的单个泊位:2×(船长+船宽+100m),浮式码头的单个泊位:船长×1.25+船宽×2不低于最大设计船型的3倍设计船长20
-TKAoNiKAca-
围油栏
收油机
油拖网
吸油材料
溢油分散剂
设备名称
应急型m
总能力m/h
数量套
数量t
浓缩型,数量
溢油分散剂喷酒装置
储存装置
围油栏布放艇
浮油回收船
数量套
有效容积m
数量艘
回收舱容m3
收油能力m/h
1000吨级
5000吨级(含)
表3海港其它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靠泊能力
5000吨级~
10000吨级(含)
注:除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外,其余单位不用配备标注*号的设备。10000吨级
50000吨级(含)
50000吨级
100000吨级(含)
100000吨级
150000吨级(含)
不低于最大设计船型的3倍设计船长3
150000吨级
300000吨级
JT/T451-2009
300000吨级
及以上
围油栏
收油机
油拖网
吸油材料
溢油分散剂
设备名称
应急型m
总能力m/h
数量套
数量t
浓缩型,数量
溢油分散剂喷酒装置
储存装置
围油栏布放艇
浮油回收船
数量套
有效容积
数量艘
回收舱容m
收油能力m/h
表4河港其它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靠泊能力
1000吨级~5000吨级(含)
注:除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外,其余单位不用配备标注*号的设备,5000吨级~10000吨级(含)
10000吨级~50000吨级
不低于最大设计船型的3倍设计船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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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451-2009
50000吨级及以上
JT/T45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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