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 564—2004
港口缆车起重机
2004-06-03 发布
2004-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技术要求
4 试验
5 控制规则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前言
本标准参照 ISO 4301.1—1986《起重机和起重设备—分类》和欧洲搬运工程协会标准 FEM 4.1《起重机械设计规范(1991年版)》等制定。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路运输学习研究所提出,由交通部港机标准归口单位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理工大学、交通部水路运输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计三行、邓国仁、郑建勋、邓延沾、刘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缆车起重机的技术要求、结构与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内河港口装卸作业用的缆车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应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有效期内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不包括错误的内容或已失效的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对于不适用本标准的协议,应根据研究确定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对于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引用文件包括:CR/T 699, B/T 700, GH/T 755, CR/T 985, GD/T 9R6, GB/T 1184, GB/T 1218, GH/T 1229, GB/T 1230, GH/T 1231, CR/T 1591, GB/T 1801, GB/T 3766, GB/T 3811, GB/T 4323, GB/T 117, GH/T 558, GB/T 5293, GB/T 5905, GB/T 5973, GB/T 5976, GB/T 6946, GB/T 7935, GB/T 8113, GB/T 8918, GB/T 8923, GB/T 9439 等)
3 技术要求
3.1 基本参数
3.1.1 起重量系列
表 1 起重量参数系列(略)
3.1.2 起重机的工作幅度、起升高度、工作速度等参数可根据装卸作业的要求按照 JT/T 5036.1 和 JT/T 5036.2 确定。
3.1.3 主要性能参数允许偏差为:
a) 起升速度为公称值的 ±5%;
b) 变速速度为公称值的 +10%;
c) 回转速度为公称值的 ±10%;
d) 运行速度为公称值的 ±5%;
e) 起升范围为公称值的 ±5%;
f) 扫幅为公称值的 ±1.5°;
g) 回转半径为公称值的 ±2%;
h) 当起重机轨距公称值不大于10.5m时,轨距偏差为 ±4mm;当起重机公称值大于10.5m时,其偏差为 ±8mm。
3.2 工作级别及环境条件
3.2.1 工作级别
表 2 起重机的工作级别(略)
3.2.2 起重机使用电源为三相交流电,频率 50Hz,电压 380V。电动机电气设备电压波动上限为额定电压的 +10%,下限为额定电压的 -15%(尖峰电流时),其中起重机的内部电压损失应符合 GB/T 311 的规定。
3.2.3 缆车起重机逆行轨道的安装应符合 JT/T 567 的规定。
3.2.4 工作环境
a) 环境温度:-25~45℃;
b) 工作风压:设计风压 Pa 应满足相关规定;非工作计算风压 Pa 应满足相关规定。
3.3 材料
3.3.1 用于制造起重机的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对结构件材料应进行抽样化验和试验,其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3.2 金属构件的材质:对碳素结构钢应符合 GB/T 700 的规定;对低合金结构钢应符合 GB/T 1596 的规定。
3.3.3 关键材料要求:
- 焊接件应不低于 GB/T 700 中的 Q235;
- 铸件应不低于 GB/T 11352 中的 ZG23U-450;
- 钢丝绳(0.240R)应符合相应标准;
- 滑轮材料:轧制件不低于 GB/T 699 中的 Q235;当起重机作业级别为 A7 时,不低于 GB/T 35 等级;
- 钩环件应不低于 GB/T 11352 中的 Q335-570;
- 齿轮、滑轮材料应不低于 GB/T 699 中的 45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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