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909-2014
JT/T 909-2014 潜水员潜水后飞行要求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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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潜水
飞行
潜水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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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T 909-2014 Requirements of flying after diving.
1范围
JT/T 909规定了潜水员潜水后安全搭乘飞行器的飞行高度和飞行要求。
JT/T 909适用于潜水后搭乘飞行器的所有潜水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4- 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3飞行高度划分
3.1高度 600m,飞行器座舱舱压相当于600m海拔高度,一般指乘坐直升飞机飞行。
3.2高度 2400m,飞行器座舱舱压相当于2 400m海拔高度,一般指乘坐民航客机飞行。
4飞行要求
4.1分类
根据不同的潜水类型和减压病病情分为:不减压潜水、减压潜水、饱和潜水和减压病。
4.2不减压潜水
4.2.1单次不减压空 气潜水后(飞行前12h内,在高气压下暴露的总时间不超过1h),飞行高度不高于6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2h;'飞行高度不高于24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8h。
4.2.2单次不减压空 气潜水(飞行前12h内,在高气压下暴露的总时间超过1h) ,或多次或连续多天不减压空气潜水后,飞行高度不高于6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12h;飞行高度不高于2 400m时, :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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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909—2014
潜水员潜水后飞行要求
Requirements of flying after diving
发布日期:2014-04-15
实施日期:2014-09-0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救捞与水下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深圳市杉叶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军医大学、南通大学、深市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辉、徐伟刚、姜正林、龙颖、刘远、陶恒沂、朱俐、张磊、郭晓平、袁祯、刘慕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潜水员潜水后安全搭乘飞行器的飞行高度和飞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潜水后搭乘飞行器的所有潜水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3 飞行高度划分
3.1 高度600m,飞行器座舱舱压相当于600m海拔高度,一般指乘坐直升飞机飞行。
3.2 高度2400m,飞行器座舱舱压相当于2400m海拔高度,一般指乘坐民航客机飞行。
4 飞行要求
4.1 分类
根据不同的潜水类型和减压病病情分为:不减压潜水,减压潜水,饱和潜水和减压病。
4.2 不减压潜水
4.2.1 单次不减压空气潜水后(飞行前12h内,在高气压下暴露的总时间不超过1h),飞行高度不高于6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2h;飞行高度不高于24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8h。
4.2.2 单次不减压空气潜水(飞行前12h内,在高气压下暴露的总时间超过1h),或多次或连续多天不减压空气潜水后,飞行高度不高于6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12h;飞行高度不高于24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24h。
4.3 减压潜水
4.3.1 空气潜水、氮氧混合气潜水或氨氧混合气潜水后(在高气压下暴露的总时间不超过4h),飞行高度不高于6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12h;飞行高度不高于24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24h。
4.3.2 空气潜水、氮氧混合气潜水或氨氧混合气潜水后(在高气压下暴露的总时间超过4h),飞行高度不高于6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作相应延长或咨询潜水医师。
4.4 饱和潜水
4.4.1 氨氧饱和潜水后,飞行高度不高于6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12h;飞行高度不高于24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24h。
4.4.2 空气、氮氧、氢氮氧饱和潜水后,飞行高度不高于6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24h;飞行高度不高于24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48h。
4.5 减压病
4.5.1 I型减压病(相当于GBZ 24—2002《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的轻度和中度)经治疗后症状完全消除者,飞行高度不高于6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24h;飞行高度不高于24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48h。
4.5.2 II型减压病(相当于GBZ 24—2002《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的重度)经治疗后症状完全消除者,飞行高度不高于6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48h;飞行高度不高于2400m时,飞行前地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72h。
4.5.3 治疗后仍有减压病残余症状或体征者,飞行高度和飞行前最小地面间隔时间应听从潜水医师的建议。
4.5.4 在飞行途中如有减压病发生、复发或加重,应咨询潜水医师。
4.6 最小地面间隔时间查询表
潜水员潜水后搭乘飞行器前的最小地面间隔时间见附录A。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最小地面间隔时间查询表
潜水员潜水后搭乘飞行器前的最小地面间隔时间见下表A.1。
表A.1 潜水员潜水后搭乘飞行器前的最小地面间隔时间
| 潜水分类 | 飞行高度 $\le$600m | 飞行高度 $\le$2400m |
| :--- | :--- | :--- |
| **不减压潜水** | | |
| 单次不减压空气潜水(12h内高压暴露 $\le$1h) | 2h | 8h |
| 单次不减压空气潜水(12h内高压暴露 >1h)或多次/连续多天不减压潜水 | 12h | 24h |
| **减压潜水** | | |
| 高压暴露 $\le$4h | 24h | 48h |
| 高压暴露 >4h | 咨询潜水医师 | 咨询潜水医师 |
| **饱和潜水** | | |
| 氨氧饱和潜水 | 12h | 24h |
| 空气、氮氧、氢氮氧饱和潜水 | 24h | 48h |
| **减压病** | | |
| I型减压病(症状完全消除) | 24h | 48h |
| II型减压病(症状完全消除) | 48h | 72h |
| 治疗后仍有残余症状或体征者 | 听从医师建议 | 听从医师建议 |
注:1. “在高气压下暴露的总时间超过4h后,应适当延长地面间隔时间或咨询潜水医师。”
参考文献
[1] GB 26123—2010 空气潜水安全要求
[2] GB/T 12521—2008 空气潜水减压技术要求
[3] Flying after diving, The Diving Medical Advisory Committee (DMAC 07, Rev 1, 2001)
[4] The diving supervisor's manual, The International Marine Contractors Association (IMCA D0222000)
[5] U.S. Navy diving manual, Naval Sea Systems Command, United States Navy (Rev 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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