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194-95
JT/T 194-95 港口装卸区域升降式高杆照明设置规定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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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规定
港口
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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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
升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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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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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T 194-95 The requirement of installation for high mast lighting with raising and lowering lanter
carriage in port handing area.
1主题内容 与适用范围
JT/T 194规定了港口装卸区域升降式高杆灯高度、间距和结构,灯具和光源,照度及眩光控制,供电电源及控制卷扬升降系统等的技术要求,以及高杆灯的安全防护措施。
JT/T 194适用于港口装卸区域的高杆照明,亦适用于港外仓储露天堆场的高杆照明。
2引用标准
GB 7001 灯具外壳防 护等级
JT2012港口装卸区城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
3高杆灯高度和间距
3.1件杂货码头堆场的高杆灯高度以20~30m为宜,其间距以4~5倍灯杆高度为宜。
3.2煤码头堆场和矿石专用码头堆场等散杂货专用码头堆场,若受裝卸工艺限制不宜在场地内设立高杆灯时.设在场地边缘的高杆灯的高度以30~40m为宜,其间距以4~8倍灯杆高度为宜。
3.3集装籍码头堆场的高杆灯高度以30~40m为宜,灯杆的行问距离以3~5倍灯杆高度为宜,灯杆的列间距离根据堆场工艺布置进行合理选择。
4高杆灯灯具和光源
4.1高杆灯所用的光源应采用高压钠灯和金属卤素灯等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单灯功率以400~1000W为宜。
4.2灯具宜采用截光型泛光灯或投光灯,并可将宽光束和窄光束灯具搭配使用,以提高远点照度和均匀度。
4.3灯具的投光角度不得大于 70°。
4.4灯具应符合GB7001规定采用封闭型,其防护等级应达到1P55。
4.5灯具外壳应采用高防腐处理和高防腐材料,推荐采用铝合金外壳,不宜使用喷塑防腐处理。
4.6灯具的反射 器宜采用抛光高纯铝或不锈钢板制作。
4.7灯具的电源线宜采用耐高温护套线(缆)。
4.8.灯具应具备完善的散热功能。
4.9灯具应具有调整方位角和仰俯角的装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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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 194—95
港口装卸区域升降式高杆照明设置规定
The requirement of installation for high mast lighting with raising and lowering lantern carriage in port handling area
发布:1995-08-24
实施:1996-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 范围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杆灯高度、间距和结构;光源,照度及眩光控制;供电电源及拉动升降系统等的技术要求,以及高杆灯的安全防护措施。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装卸区域的高杆照明,亦用于港外仓储露天场地的高杆照明。
2 引用标准
3 高杆灯高度和间距
3.1 集装箱堆场的高杆灯高度以 20~80m 为宜,间距以 4~5 倍灯杆高度为宜。
3.2 散货码头和矿石专用码头等杂货专用码头,若受装卸工艺限制,不在场地内设高杆灯对,设在场地边的灯杆,其高度以 30-40m 为宜,其间距以 1~3 倍灯杆高度为宜。
3.3 集装箱码头堆场的高杆灯高度以 25~45m 为宜,灯杆的行间距以 3~5 倍灯杆高度为宜。灯的列间距应根据堆场工艺进行合理选择。
4 高杆灯灯具和光源
4.1 灯所用电源采用高压钠灯和金卤灯等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单灯功率以 400~1000W 为宜。
4.2 灯具应采用泛光型泛光灯或投光灯,可将宽光束和窄光束灯具进行匹配,以提高均匀度。
4.3 灯具的配光角度不得大于 7°。
4.4 灯具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采用封装型,其防护等级应达到 IP55。
4.5 灯具外壳应采用防腐蚀处理和防腐材料,推荐采用铝合金外壳,并进行喷砂防腐处理。
4.6 灯具的反射器采用高光铝箔或不锈钢板制作。
4.7 灯具的电源采用耐高温护套线。
4.8 灯具应具备完善的散热功能。
4.9 灯具应可调节水平角和仰角。
4.10 灯具的镇流器、补偿电容、熔断器等附件,应安装在灯杆顶部的接线箱内,接线箱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并保证水密,采用附件与灯具一体化灯具。
4.11 每只灯应设有熔断器保护,即单灯保险。
4.12 应在单灯电路中并联补偿电容,亦可采用就地集中补偿,功率因数不得小于 0.9。
5 高杆灯照明照度及眩光控制
5.1 高杆灯照明的照度应对相关标准规定。
5.2 高杆灯的配光应限制溢光,避免将灯具主光束射向港池,并且尽量减少投射到港池里的散射光。
5.3 灯具的最大眩光度应满足要求(其值为灯具轴向光强与照度的比值)。
6 高杆灯的供电电源与控制
6.1 电源采用三相四线制,并且尽可能做三相负荷平衡。
6.2 高杆灯的供电主线和分支线路的零线和相线面积相等。
6.3 在多灯组高杆灯的情况下,可分两路或三路控制。
6.4 高杆灯的控制箱设在杆内,亦可设在杆外但应靠近杆基。
6.5 升降系统的控制应具有远程功能,使人远离灯杆 1m 以上进行升降控制。
6.6 高杆灯的升降电缆应采用电缆保护套。
7 高杆灯的结构
7.1 高杆灯杆体结构和传动机构应满足力学计算受力强度和强度的要求。
7.2 可降式灯具的支架结构力求轻便、简单、坚固、实用,采用轻型结构。
7.3 升降框架选用轻型材料制作,应做好防腐处理。外壳可采用喷砂防腐工艺,不宜采用喷塑工艺。
7.4 高杆灯的杆体采用叠形管,管与管连接处必须紧密结合。宜可采用多边形叠形管式杆体。
7.5 灯杆内、外均应做防腐处理,推荐采用热浸锌工艺。
8 高杆灯的卷扬升降系统
8.1 卷扬机系统采用电动驱动。
8.2 传动机构应具有蜗轮蜗杆减速自锁装置和制动装置。
8.3 卷扬机电机可安装在灯杆内,亦可采用外部电机驱动。
8.4 升降系统应选用高强度钢丝绳,其荷载设计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8.8。
8.5 应设有升降上下限位且要求安全可靠。
8.6 升降柱架上应设导向轮。灯杆本体导轮支承应为弹性支承或可随灯杆变径自动调节的支承,以保证轮与灯托本体间隙不大。
8.7 高杆灯的升降框架底采取防坠落装置。
8.8 高杆灯的滑轮及其支承件应采用强度高、耐腐蚀、抗变形的轻质合金铜材制作,整个滑轮组应有防坠措施。
9 高杆灯的安全防护措施
9.1 设置独立的接地装置,包括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 4Ω。灯托与控制箱应接地。
9.2 灯托顶部应设避雷针。
9.3 高杆灯的基础设计应考虑当地的地质、风力、地震等因素,并进行稳定校核。
9.4 高杆灯的基座高度应高出地面 1m 以上,以防止杆底部受潮,基座设计应采取防潮措施。
9.5 高杆灯周围应设有防撞击的保护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交通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经交通部建设司审核。
本标准由青岛港务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张游、张常杰、姜博仁、陈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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