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220-1996
JT/T 220-1996 船舶无线电室技术管理规则海洋船舶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zip .pdf
下载大小:893.52 KB
相关标签:
规则
无线电
船舶
海洋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JT/T 220-1996 The Technical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Marine Radioroom(for ocean ships).
1范围
JT/T 220规定了海洋船舶无线电室及相关无线电设备的技术管理规则。
JT/T 220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从事海上航行并设置无线电室的船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甩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551- 93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通 倍与导航
JT/T 72-93船舶通信导航设备配备定额
JT 4607- 89水上通信导航术语
JT/T 8100- 93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
3无线电人员
3.1无线电人员接受船长 、政委的领导,是本船无线电通信工作和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的负责人。
3.2全面负责本船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和广播系统的技术管理,做好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修理以及无线电导航设备的管理和修理工作,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3.3正确执行国际,国内现行各种电倍规章制度,做好国际.国内通信资料的保管和修改工作。
3.4按规定参加无线电室值班(GMDSS船舶除外)。
3.5当本船遭受海难或发生其他危险情况时应在无线电室值班;弃船时应销毁秘密以上等级的文件资料.携帶无线电通信日志电台执照和救生艇(筏)手提无线电设备.按船长的命令离船。
3.6除按规定处理开放的公众通信业务外。只能受理经船长或政委签发批准的电报、电传.电话和传真。
3.7通信 中遇有政治问题时,应及时报告船长和政委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无相应的规定,可按船长、政委的指示处理。应详细记载处理过程.事后书面向公司通信导航主管部门报告。
3.8除船长和政委外,不得引领非无线电管理人员进入无线电室(或无线电通信区),同时对进入无线电室(或无线电通信区)的非无线电管理人员,有责任请其离开。
3.9按有关规定保管无线电室文件.资料、报底、报稿.统计报表、修理帐单和申请购料单,并在交接班时交接清楚。
3.10船舶开航前应做好航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填写航前检查报表寄公司通信导航主管部门并报告船长。
📥 下载资源
免费下载解压密码 www.bzxz.net
🌀 夸克网盘
下载大小:893.52 KB · zip
前往下载 →
💡
点击"前往下载"跳转网盘,直接保存文件
遇到问题?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 220-1996
船舶无线电室技术管理规则
The Technical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Marine Radioroom (for ocean ships)
1996-04-1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6-10-01实施
发布
前言
为了保障海洋船舶的航行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船舶无线电通信导航标准化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无线电人员职责、通信管理规定、值班规定及通信导航设备技术管理规定。本标准参照《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国内有关技术标准。本标准中“无线电室”的概念包括驾驶室无线电通信区及室外无线电设备、备用电源等。“无线电人员”指持有无线电报务员证书或GMDSS证书并从事船舶无线电通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本标准中有关通信导航设备的管理规定,如该设备有专门规定时从其规定。本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无线电室及相关无线电设备的技术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海上航行船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注意采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5519 船舶通信与导航技术要求
JT/T 7253 船舶通信导航设备配备规定
JT 4637—89 水上通信导航技术规范
JT 61LF—93 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安装、使用、维护技术要求
3 无线电人员
3.1 无线电人员在船长、政委领导下,负责本船无线电通信工作和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
3.2 全面负责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广播系统的技术管理,做好设备管理、使用、维护、修理及导航设备管理与维修,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3.3 正确执行国际、国内现行无线电通信规章制度,做好通信资料的保管与修改工作。
3.4 按规定执行无线电值班制度(GMDSS除外)。
3.5 在紧急或危险情况下必须在无线电室值班,按规定保管秘密及以上等级文件资料。除无线电通信外,不得擅自操作无线电设备,离船须经船长批准。
3.6 除规定的公众通信业务外,只能受理经船长或政委批准的电报、电传、电话等业务。
3.7 通信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船长或政委,并按规定处理;如无规定,应按船长指示执行并记录处理过程,事后向公司通信主管部门报告。
3.8 未经船长和政委允许,不得带领非无线电人员进入无线电室(通信区),并有责任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9 妥善保管无线电室文件、资料、报表及设备记录,并在交接班时交接清楚。
3.10 船舶开航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报表报公司主管部门。
3.11 船舶靠港后按规定提交通信航次报表,并接受主管部门检查指导。
3.12 通信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无法排除时应报告船长并提出处理意见。
3.13 提出设备备件、工具及物料申购计划,经批准后报主管部门。
3.14 设备维修、安装、更新应按公司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15 维修或工程实施前应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方案并报公司汇总。
3.16 维修、安装完成后应负责调试、验收并报告相关情况。
3.17 定期检查试验通信设备及救生无线电设备,并如实记录于通信日志。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