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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J 324-2006

JTJ 324-2006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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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疏浚 工程 质量检验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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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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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J 324-2006 Standards for Quality Inspection of Dredging and Reclamation Works.
1总则
1.0.1为统一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控制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JTJ 324适用于港口和航道的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其他疏浚与吹填工程的质量检验可参照执行。以疏浚土弃土为目的的吹填不适用本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基槽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
1.0.3疏浚与吹填工程的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基建性疏浚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航道及改善靠泊、航行条件的疏浚工程。
2.0.2维护性疏浚工程
维护或恢复某一指定水域原定尺度的疏浚工程。
2.0.3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
恢复某一指定水域原定尺度的一次性疏浚工程。
2.0.4 吹填工程
使用挖泥船挖取泥沙并通过排泥管线输送到指定地点的工程。
2.0.5疏浚水域
需要疏浚的设计通航水域、设计停泊水域及边坡水域。
2.0.6设计通 航水城
港池、航道及船舶回转区设计底边线以内的水域。
2.0.7设计停 泊水域
泊位和锚地设计底边线以内的水域。
2.0.8边缘水城
设计通航水城或设计停泊水域中边缘部分的水域。单向航道的边缘水域为两侧底边线内各1/6航道底宽的水域;双向航道的边缘水域为两侧底边线内各1/12 航道底宽的水域;港池及其他设计通航水域的边缘水域为底边线以内各1/2设计船舶型宽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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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J 324—2006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Standards for Quality Inspection of Dredging and Reclamation Works 2006-12-07 发布 2007-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 本标准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完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发布。 关于发布《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 324—2006)的通知 交水发〔2006〕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由我部组织修订的《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已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TJ 324—2006,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原《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324—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在《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324—96)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近年来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实践经验,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后修订而成。主要内容包括基建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吹填及围填工程质量检验等。 修订单位包括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原标准中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和强化,部分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与编制单位及人员略。 (后续目录及附录内容OCR严重破损,已按原结构保留主要信息) 总则与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疏浚、吹填及围填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技术依据。 标准实施过程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严格执行相关条文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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