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S/T 105-4-2013
中文名称: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标准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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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绿色
港口
等级
评价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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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JTS/T 105-4-2013 Standard for Green Port Grade Evaluation.
1总则
1.0.1为统一绿色港口评价标准,规范评价行为,提高评价工作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JTS/T 105-4适用 于对港口的绿色评价。
1.0.3绿色港 口的评价对象应为生产性码头。
1.0.4评价范围应为码头 、码头前沿水域、后方库场辅助生产区域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的配置与运用,以及港口经营人生产运营行为。
1.0.5绿色港口等级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港口
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秉承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综合采取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和生态、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达到了相应
绿色等级标准的港口及码头。
2.0.2绿色港 口等级
表征港口及码头绿色发展程度差异的级别。本标准设置3星级、4星级和5星级3个绿色港口等级,3星级绿色港口的绿色发展程度较低,5星级绿色港口的绿色发展程度较高,4星级绿色港口的绿色发展程度介于3星级和5星级之间。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T105-4-2013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Green Port Grade Evaluation
2013—04—09发布
2013—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标准
JTS/T 105-4-2013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3年6月1日
出版:人民交通出版社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标准》(JTS/T105—4—2013)的公告
2013年第32号
现发布《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T105—4—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3年4月9日
制定说明
随着我国水运事业的快速发展,港口绿色发展的需求日益增强。为引导港口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鼓励港口开展绿色发展创新活动,不断提升绿色港口发展水平,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港口发展特点,借鉴国外绿色港口发展成果,依据可操作性和引导性原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编制而成。
本标准主要包括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标体系、等级评价分数计算方法及等级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共分6章,并附条文说明。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 总则:费维军、刘普川
2 术语:刘晋川、费维军
3 基本规定:陈俊峰、田玉军
4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彭传圣、费维军、陈俊峰、赫伟建、朱利
5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分数计算方法:朱利、费维军、彭传圣、赫伟建、田玉军、王荣婧
6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赫伟建、费维军、彭传圣、朱利、田玉军、王荣婧
附录A:朱利
附录B:赫伟建
附录C:赫伟建
本标准于2013年4月9日发布,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5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分数计算方法
6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
附录A 不同类型码头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浓度控制值
附录B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标体系节约、低碳指标控制值
附录C 各种能源CO2排放因子及平均低位发热值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统一绿色港口评价标准,规范评价行为,提高评价工作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对港口的绿色评价。
1.0.3 绿色港口的评价对象应为生产性码头。
1.0.4 评价范围应为码头、码头前沿水域、后方库场、辅助生产区域范围内的设施设备配置与运用,以及港口经营人生产运营行为。
1.0.5 绿色港口等级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术语
2.0.1 绿色港口
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秉承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综合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和生态、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达到相应绿色等级标准的港口及码头。
2.0.2 绿色港口等级
表征港口及码头绿色发展程度差异的级别。本标准设置3星级、4星级和5星级三个等级,3星级较低,5星级最高,4星级介于两者之间。
3 基本规定
3.0.1 进行绿色港口等级评价的生产性码头应正式投产使用不少于2年。
3.0.2 绿色港口等级应以综合得分为基础,并结合其他要求确定。
3.0.3 码头进行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前2年内应无重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
3.0.4 未列入本标准的绿色港口发展创新活动,可作为计算综合得分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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