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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 196-95

中文名称:海船机舱进水应急操作规程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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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海船 机舱 进水 应急 操作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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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 196-95 Regulation governing marine engineroom floodine emergency operations.
1主题内容 与适用范围
JT 196规定了海船机舱进水时的应急措施及操作要求。
JT 196适用于500吨及以上海船。其它船舶可参照执行。
2机舱进水时的应急排水措施
2.1一旦发现机舱进水,值班人员应立即发出警报并报告轮机长、驾驶室或船长,同时应迅速采取紧急措施,不得擅离机舱。
2.2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入机舱现场检查并按应急布署组织抢教。
2.3轮机长与船长经协商后根据需要操纵主机。
2.4尽力保持船舶电站正常供电和电气设备不受损坏,必要时起动应急发电机。
2.5根据机舱进水情况使用舱底水系统或应急排水系统。
2.6机舱大量进水时应急吸入阀及其海水泵系的应急操作:
2.6.1根据轮机长的命令按照应急吸入阀阀盘所示方向全开吸入阀;
2.6.2起动与应急吸入阀相连的应急海水泵向舷外排水。
2.7根据进水部位、进水速率判断排水措施的有效性,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或请求外援。
3机舱进水时 的应急堵漏措施
3.1执行第2章的同时,船长和轮机长立即组织人员摸清破损部位、进水流量,拟定有效的堵漏措施。
3.2风浪 天应关好水密门窗及通风口。.
3.3尾轴管及其密封装置破损,应酌情关闭轴隧水密门。
3.4海底阀及阀籍.出海阀或应急吸入阀等破损,应关闭相应的阀,并选用有效的堵漏器材封堵。
3.5冷却器、海水滤器或管路等破损,应关闭相应的阀,组织修复或堵漏。
3.6机舱部位船壳破损,按应急布署投入抢险。
4机舱的油、水舱柜破损时的应急操作
4.1尽力查明受损部位、受损程度与油水舱柜及相邻舱柜液位的变化。
4.2封堵受损舱柜的测量管口及透气管口.延缓和阻止舷外水继续涌入。
4.3注意舷外水是 否出现油污,防止污染区扩大。

标准内容

海船机舱进水应急操作规程等 5项交通行业标准汇编 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编 交通出版社 海船机舱进水应急操作规程 Haichuan Jicang Jishui Yingji Caozuo Guicheng Deng 5 Xiang Jiaotong Hangye Biaozhun Huibian J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 196-95 海船机舱进水应急操作规程 Regulation governing marine engine room flooding emergency operations 1995-10-0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1996-03-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船机舱进水时的应急措施及操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海船,其他船舶可参照执行。 2 机舱进水时的应急排水措施 2.1 发现机舱进水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发出报警并报告轮机长、驾驶台或船长,同时迅速采取紧急措施,不得离开机舱。 2.2 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入机舱检查,并按应急布置组织排水。 2.3 轮机长与船长协商,确定应急处理措施。 2.4 尽力保证船舶正常供电及电气设备安全,必要时启动应急发电机。 2.5 根据机舱进水情况使用舱底水系统或应急排水系统进行排水。 2.6 当机舱大量进水时,应启动舱底及相关海水系统的应急操作: 2.6.1 根据轮机长命令打开舱底吸入阀及相关阀门。 2.6.2 启动与应急排水相连的系统进行外排水。 2.7 根据进水部位与进水速率采取有效排水措施,并视情况请求救援或外援。 3 机舱进水时的应急堵漏措施 3.1 执行指挥命令,组织人员采取堵漏措施控制进水。 3.2 关闭机舱通风口及相关开口。 3.3 检查并修复损坏的装置,恢复必要的水密性。 3.4 降低舱底水位,防止进水扩大,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3.5 冷却系统、海水管路等相关阀门应按要求关闭,防止进一步进水。 3.6 封闭受损舱室或相关区域,防止海水继续侵入。 4 机舱油、水舱柜破损时的应急操作 4.1 尽快查明受损部位及损坏程度,并评估进水与油舱受损情况。 4.2 封堵受损管路及通气管,防止海水继续进入。 4.3 注意防止油污扩散,避免造成污染扩大。 4.4 做好机舱应急排水工作。 5 机舱进水事故报告 5.1 值班人员应立即将现场情况报告轮机长,轮机长再报告船长,内容包括进水部位、程度及原因、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水位与排水情况。 5.2 轮机长应报告抢修与救援情况,包括人员安排、堵漏措施及效果、排水状况及所需支援。 5.3 向海事监督部门及公司报告进水时间、船位及海况、破损情况及原因、应急措施效果及支援需求。 5.4 事故处理后应提交最终报告,包括进水原因、应急措施效果及对航行营运的影响与损失评估。 6 弃船 6.1 当机舱进水抢救无效,船舶处于极端危险时,船长可下达弃船命令。 6.2 弃船命令发布后,轮机长组织关闭锅炉及机电设备,封闭油舱等,人员按规定撤离并记录相关信息。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及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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