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 GDW 405—2010
Q/ GDW 405—2010 水库调度工作规范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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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工作
调度
水库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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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 GDW 405—2010.
1范围
Q/ GDW 405对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水库调度专业机构及岗位设置、职责范围、工作内容与要求进行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其他电网调度机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621—1998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
DL/T 1040--2007电网运行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3水库调度专业机构及岗位设置
3.1水库调度专业处室设置
3.1.1为保证水库调度工作正常开展,电网内直调水电装机容量在500MW以上或直调水电厂在3个以上的电网调度机构应设置水库调度专业岗位:直调水电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上或直调水电厂在10个以上的电网调度机构应设置水库调度处(科),且定员应不少于3人;直调水电装机容量在10 000Mw以.上或直调水电厂在20个以上的电网调度机构,其水库调度处(科)定员应不少于5人。
3.1.2 电网调度机构水库调度处(科)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a)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库调度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要求:
b)负责所辖电网水库调度专业发展规划的制订;
c)负贵所辖电网水库调度专业技术规程、规定的制订和修编;
d)负责所辖电网直调水电厂水库调度运行,制订水库运用和发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e)负责所辖电网水库调度专业管理,监督指导下级调度机构管辖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
f)负责所辖电网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g)负责所辖电网直调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管理、水文气象预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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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29.240 备案号:CEC336-2010 Q/GDW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Q/GDW405-2010 水库调度工作规范 Administrative standards of dispatching work in reservoir 2010-03-24发布 国家电网公司 发布 2010-03-24实施
前言
水库调度工作是保障电网和水电厂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实现电能资源优化配置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水库调度运行值班、水电计划编制与调整、水库经济调度与运行分析、水库综合利用管理、度汛管理、水文气象预报管理、水库调度自动化管理和水库调度专业管理等。为实现水库调度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下达2009年度国家电网公司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家电网科【2009】217号文)安排,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并负责解释,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主要起草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东北电网调度通信中心、西北电网调度通信中心、华中电网调度通信中心和福建电网调度通信中心。主要起草人:裴哲义、贾东旭、和青、孙新德、薛金准、唐勇、张世钦、贾怀森、李厚俊、赵永龙、郭希海。
1 范围
本标准对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水库调度专业机构及岗位设置、职责范围、工作内容与要求进行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其他电网调度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引用文件包括:GB17621-1998《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DL/T1040-2007《电网运行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3 水库调度专业机构及岗位设置
3.1 水库调度专业处室设置
3.1.1 为保证水库调度工作正常开展,电网内直调水电装机容量在500MW以上或直调水电厂在3个以上的电网调度机构应设置水库调度专业岗位;直调水电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上或直调水电厂在10个以上的电网调度机构应设置水库调度处(科),定员不少于3人;直调水电装机容量在10000MW以上或直调水电厂在20个以上的电网调度机构,其水库调度处(科)定员不少于5人。
3.1.2 电网调度机构水库调度处(科)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a)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库调度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要求;
(b) 负责所辖电网水库调度专业发展规划的制订;
(c) 负责所辖电网水库调度专业技术规程、规定的制订和修编;
(d) 负责所辖电网直调水电厂水库调度运行,制订水库运用和发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e) 负责所辖电网水库调度专业管理,监督指导下级调度机构管辖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
(f) 负责所辖电网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g) 负责所辖电网直调水电厂水情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水文气象预报管理;
(h) 负责与上下级调度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综合用水单位间的水库调度相关业务的联系协调;
(i) 负责所辖电网水电厂水库经济运行工作;
(j) 负责所辖公司系统及直调水电厂水库调度专业人员的培训;
(k) 参与所辖公司系统的防汛、同业对标及电力市场等有关工作;
(l) 参与电网负荷预测、电力电量平衡、运行方式编制、运行分析、节能发电调度及三公调度等相关工作。
3.1.3 不具备设置水库调度处(科)条件的电网调度机构,由分管水库调度业务的处(科)承担上述工作职责。
3.2 水库调度工作岗位设置
3.2.1 为保证水库调度业务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水库调度主要职责设置水库调度工作岗位,并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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