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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96.2-199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296.2-1999

中文名称: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Instructions for use of consumer interest--Instructions for use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英文名称:Instructions for use of consumer interest--Instructions for use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9-09-13

实施日期:2000-10-01

作废日期:2009-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120家用品安全

中标分类号:综合>>经济、文化>>A12供应与使用关系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 5296.2-1987;被GB 5296.2-2008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7-16380

页数:平装16开,页数:7, 字数:10千字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2000-10-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7-12-28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左佩兰、刘文、马德军、徐日恭、杜光林、罗明群、周子成

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归口单位: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

提出单位: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局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使用说明的编制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使用说明的编制。对于设置在公共场合供消费者使用的电器,其使用说明的编制也应按本标准执行。家用电子类产品的使用说明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GB 5296.2-1999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5296.2-199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使用说明的编制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使用说明的编制。对于设置在公共场合供消费者使用的电器,其使用说明的编制也应按本标准执行。家用电子类产品的使用说明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GB 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0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GB/T 5465.2-1996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GB/T 16273.1-1996 设备用图形符号通用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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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5296.2-1999
本标准是依据GB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对GB5296.2—1987进行的第次修订。
本次修订从标准的结构到内容,都作了较大的调整。增加了第5章“使用说明的形式”,第6章“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在保留87版第4章“使用说明的内容基础上,对使用说明标注要求和表述方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使用说明的文字、图示、表格、图形符号、字体也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增强了本标准的可操作性。
本标准是消费品使用说明系列标准中的一个标准,该系列标准包括:GB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2--1999《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5—1996《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中国轻工总会标准化研究所、青岛海尔集团、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左佩兰、刘文、马德军、徐日恭、杜光林、罗明群、周子成。木标准于1987年首次发布,1999年首次修订。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5296.2一1987。36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Instructions for ust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Instructions for use of household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GB5296.2—1999
代替GB5296.2—1987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使用说明的编制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使用说明的编制。对于设置在公共场合供消费者使用的电器,其使用说明的编制也应按本标准执行。家用电子类产品的使用说明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1--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4706.1一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下5465.2---1996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GB/T16273.1—1996设备用图形符号通用符号3基本原则
3.1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3.2使用说明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3.3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内容,也不应借用使用说明来掩盖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3.4使用说明的内容应简明、准确,易于阅读和理解3.5使用说明应能指导使用者安全正确使用,以避免事故发生.减少产品的故障和损坏,并妥善安放和保养家用电器。
4使用说明的内容及标注要求
使用说明的内容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以外,还应符会GB4706系列标推及相应产品标的规定。4.1产品上应标注的内容及要求
4.1.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应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的名称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9-13批准2000-10-01实施
4.1.2产品型号
GB5296.2—1999
产品上标注的型号、规格应与产品相一致。4.1.3产品主要技术规格
产品上应标明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4.1.4各种操作和调节图形符号
产品上的各种操作和调节图形符号的标注应符合GB/T5465.2、GB/T16273.1以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便于使用者识别和理解。4.1.5安全警示
产品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应有安全警示。安全警示的标注应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和GB5296.1一1997第9章的规定。4.1.6生产者的名称
产品上应标明产品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原产地,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地(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4.1.7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在每单件产品上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口产品也应有相应的有效证明。4.1.8产品安全认证标志
取得安全认证的产品应在产品上加贴安全认证标志。4.1.9生产日期
产品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4.2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注的内容及要求4.2.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与产品上标注的-致。4.2.2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规格应与产品上标注的一致,4.2.3色别指示
产品的包装上应标明该产品的色别指示。4.2.4包装外形尺寸、产品毛重
大型产品的包装(如洗衣机、空调器、电冰箱等)上应标明产品包装箱的外形尺寸、产品毛重等。4.2.5图形标志
运输、贮存中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图形标志的标注应符合GB191的规定。4.2.6包装开启指示
包装开启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包装开启指示。4.2.7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产品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原产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4.2.8生产许可证编号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应与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编号相一致。
4.2.9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38
4.3使用说明书应标注的内容及要求GB 5296.2-1999
使用说明书的封面或首页上,应标注“使用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使用说明书”的字样。4.3.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与产品上标注的产品名称相一致。4.3.2产品型号
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型号、规格应与产品一致,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产品如用同一本使用说明书时.不同之处应分开表述。
4.3.3产品性能特点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概述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必要时应给出电路图。4.3.4产品部件介绍
使用说明书应采用图解和文字说明的方式,标明产品与使用有关的主要部件或功能单元的结构介绍,必要时应给出电路图。使用说明中多次出现的部件、功能名称应前后一致。4.3.5使用方法bzxz.net
使用说明书应按正确的使用程序,分步骤标明详细的使用方法,必要时应在文字说明旁配图解。4.3.6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的标注要确保达到提示使用者注意的目的。为了方便使用者理解,可采取图解的形式。涉及到安全问题时,安全警示的标注应符合4.1.5的规定。注意事项的标注应考虑如下内容:如何避免容易出现错误的使用方法或误操作;错误的使用方法或误操作可能造成的伤害;对产品在使用时可能会出现的异常情况(如异常噪音、气味、温度升高、烟雾等)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一确保儿童安全的提示;
停电或移动等情况下的注意事项;-其他说明。
4.3.7保养和维护
使用说明应提供产品的保养和维护方面的知识,应详细地指出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故障,避免故障的方法以及故障的判断、检查和修理。保养和维护的标注应考虑如下内容:故障种类和处理方法;
…允许使用者进行维护和保养的项目以及必须由专业人员拆卸、维修的项目;一允许使用者可自行更换的易损元器件的型号、规格;保养和维护方面的注意事项
产品售后服务事项。
4.3.8安放和安装
对需要给出安放和安装要求的产品应提供安装、安放的结构示意图以及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使用环境和安放、安装的位置要求;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
安放、安装的操作说明;
….安放、安装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一接地说明;
…必须由专业人员安装的产品应另附安装说明。39
4.3.9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GB 5296.2—1999
应标明产品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原产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标明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4.3.10执行标准编号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4.3.11生产许可证和编号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书的封底标注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应与包装上的标注-致。
5使用说明的形式
5.1直接压印、粘贴或永久固定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5.2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5.3随同产品提供的文字资料;
5.4根据需要而提供的其他形式的资料。6编制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
6.1文字 
6.1.1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6.1.2使用说明书或包装上还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高度应小于相应的汉字。
6.1.3可以提供与汉语相对照的其他外国语种的使用说明,每种语言的说明应清楚地分开。必要时可提供与汉语相对照的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说明。6.2图示、表格
6.2.1使用说明书中的图示、表格应与文字说明有对应关系,图示、表格应按顺序标出序号或箭头指示。
6.2.2一个图示只能表达-个功能的相关信息。不应具有所需功能外的其他信息。6.3图形符号
使用说明中出现的图形符号、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在使用说明书中用文字解释其含义。
6.4自次
6.4.1当使用说明书超过一页以上时,每页应有页码;使用说明书的章、条较多时,应编写日次。6.4.2目次中的标题应与正文中使用的标题相同。6.5字体
为便于使用者阅读、辩认,使用说明书所用字体应清晰:标题字体的尺寸应不小于正文;正文,字体不小于1.85mm×1.85mm;安全警示应特别醒目,应采用黑体字。“危险”“警告”“注意”等警示词应明显大于正文。7使用说明的耐久性
7.1使用说明的文字、标志、图形符号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始终能够清晰、醒目。7.2粘贴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始终牢固,不能脱落7.3使用说明书应保证在产品的寿命期内,可供使用者频繁翻阅而不破损。可标注“请妥善保管本使用说明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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