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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T 206-2009

中文名称:米粉

所属省份: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05-11

实施日期:2009-05-1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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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060

中标分类号:X11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以下标准:DB42/206-2001。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06-2009《米粉》,规定了非即食性米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涵盖感官、理化、卫生及微生物等核心指标。

部分标准内容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06—2009
米粉 (Rice noodles)
2009-05-11发布
2009-05-11实施
发布单位: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DB42/T 206—2009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凡有条款与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不相一致的,应以食品安全法规为准。本标准代替DB42/206-2001《米粉》。
本标准与DB42/206-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将标准的性质由强制性标准修改为推荐性标准;
2. 明确米粉为非即食性;
3. 将原标准中干米粉的要求据除;
4. 删除了原标准中的SO₄残留指标;
5. 对原标准中的理化、卫生、微生物的部分指标进行了修订;
6. 增加了黄曲霉毒素B₁、蜡样芽胞杆菌指标。
本标准由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武汉市长寿粮食复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李顺泉、黄勇、吴慧英、江小明、魏泽义、宋秀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米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加水浸泡、磨制、经糊化加工,未经干燥而成型的非即食米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8
GB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3-200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检验
GB/T 4789.4-200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200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200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200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200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蜡样芽胞杆菌检验
GB/T 4789.1-200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T 5009.3-2009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2008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2005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2003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₁的测定方法
GB/T 5517-1985 粮食、饲料检验 粮食酸度测定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第66号令《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基本要求
不得添加任何非食品物质,不得使用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硼砂、硫酸铝钾(钾明矾)、硫酸铝铵(铵明矾)、增白剂等物质。
3.2 原辅料要求
3.2.1 大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要求。
3.2.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要求。
3.2.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3.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外观 | 条形均匀,排列整齐,无糊面及明显并条
色泽 | 有本品应有的自然色泽,色泽基本一致,无明显糠皮斑点及返生变白的现象
气味 | 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口味 | 有爽滑感,无牙碜
杂质 |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要求
水分, % | (具体数值见标准)
酸度, 碱液 ml/10g | (具体数值见标准)
淀粉(以干物质计), % | (具体数值见标准)

3.5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卫生指标
项目 | 要求
总砷(以As计), mg/kg | (具体数值见标准)
铅(以Pb计), mg/kg | (具体数值见标准)
黄曲霉毒素B₁, μg/kg | (具体数值见标准)
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 mg/kg | (具体数值见标准)

3.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 要求
大肠菌群, MPN/100g | (具体数值见标准)
霉菌, cfu/g | (具体数值见标准)
蜡样芽胞杆菌, cfu/g | (具体数值见标准)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 (具体数值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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