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能源标准(NB) >  GB 9133-1995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9133-1995

中文名称: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标准类别:能源标准(NB)

英文名称: Classification of radioactive wast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5-12-21

实施日期:1996-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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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放射性 废物 分类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020环境保护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综合>>Z05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GB 9133-1988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7, 字数:8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8-04-19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核工业部二院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分级准则。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研究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处理、整备、退役等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及其伴生矿的矿冶过程产生的废物,对这类废物的环境管理可参照执行。 GB 9133-1995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9133-1995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9133-1995 放射性废物分类(Classification of Radioactive Waste) 代替 GB 9133-8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分级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生产、研究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处理、整备、退役等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及其伴生矿矿冶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但对此类废物的环境管理可参照执行。 2 术语 2.1 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 waste) 为审管目的,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 2.2 放射性气载废物(radioactive gaseous waste) 指含有放射性气体和气溶胶,其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气态废弃物。 2.3 放射性液体废物(radioactive liquid waste)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其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液态废弃物。 2.4 放射性固体废物(radioactive solid waste)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其放射性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的固态废弃物。 2.5 豁免废物(exempt waste) 指含有放射性物质,但其放射性浓度、放射性比活度或污染水平不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的废物。 2.6 清洁解控水平(clearance level) 由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一组值,以放射性浓度、放射性比活度和/或总活度表示。当辐射源等于或低于这些值时,可解除审管控制。 3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构架 3.1 按放射性活度水平分为:豁免废物、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3.2 按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3.3 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级,单位为 Bq/m³。 3.4 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级,单位为 Bq/L。 3.5 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及发射类型分类,然后按放射性比活度分级,单位为 Bq/kg。 4 放射性气载废物的分级 4.1 低放废气:浓度小于或等于 4×10⁶ Bq/m³。 4.2 中放废气:浓度大于 4×10⁶ Bq/m³。 5 放射性液体废物的分级 5.1 低放废液:浓度小于或等于 4×10⁶ Bq/L。 5.2 中放废液:浓度大于 4×10⁶ Bq/L,小于或等于 4×10¹⁰ Bq/L。 5.3 高放废液:浓度大于 4×10¹⁰ Bq/L。 6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分级 6.1 对于含有半衰期大于 30 年的 α 发射体核素,其放射性比活度在单个包装中大于 4×10⁶ Bq/kg(对近地表处置设施,多个包装的平均 α 比活度大于 4×10⁵ Bq/kg)的,划为 α 废物。 6.2 除 α 废物外,按所含寿命最长核素的半衰期分为以下类型: 6.2.1 半衰期 ≤ 60 天(包括碘-125) 按比活度分为: 第1级(低放废物):≤ 4×10⁶ Bq/kg; 第2级(中放废物):> 4×10⁶ Bq/kg。 6.2.2 半衰期 > 60 天且 ≤ 5 年(包括钴-60) 按比活度分为: 第1级(低放废物):≤ 4×10⁶ Bq/kg; 第2级(中放废物):> 4×10⁶ Bq/kg。 6.2.3 半衰期 > 5 年且 ≤ 30 年(包括铯-137) 按比活度分为: 第1级(低放废物):≤ 4×10⁶ Bq/kg; 第2级(中放废物):> 4×10⁶ Bq/kg 且 ≤ 4×10¹⁰ Bq/kg,且释热率 ≤ 2 kW/m³; 第3级(高放废物):释热率 > 2 kW/m³ 或比活度 > 4×10¹⁰ Bq/kg。 6.2.4 半衰期 > 30 年(不包括 α 废物) 按比活度分为: 第1级(低放废物):≤ 4×10⁶ Bq/kg; 第2级(中放废物):> 4×10⁶ Bq/kg 且释热率 ≤ 2 kW/m³; 第3级(高放废物):释热率 > 2 kW/m³ 或比活度超过相应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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