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标准(GB) >  GB 4914-19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4914-1985

中文名称: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Discharge Standard for Oily Wastewater from Offshore Oil Development Industry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85-01-18

实施日期:1985-08-01

作废日期:2009-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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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海洋 石油 开发 工业 含油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060.30污水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1矿区、原材料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 4914-2008代替

出版信息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3, 字数:3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5-01-18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该标准编制组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而制订。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开发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操作者)和个人。 GB 4914-19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914-1985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Effluent Standards for Oil-Bearing Waste Water from Offshore Petroleum Development Industry 本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而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操作者)和个人。 1 标准的分级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的含油污水,是指采油平台上经过处理后,从固定排污口排放的采油工艺污水。含油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两级: 一级标准:适用于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北部湾,国家划定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以及距岸10海里以内的海域。 二级标准:适用于一级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海域。 2 标准值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的排放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石油类污染物: 一级标准:月平均值不超过30 mg/L,一次允许值不超过45 mg/L。 二级标准:月平均值不超过50 mg/L,一次允许值不超过75 mg/L。 采油工艺污水应尽量回注地层,以减少污水排放量。 位于潮间带的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应按GB 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3 标准的实施与监测 3.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采油平台应立即执行本标准。现有采油平台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二级标准,一年后应按本标准规定全面执行。 3.2 采油平台应在工艺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采样点,由海洋石油企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日常监测。 3.3 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分析方法》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85年1月18日发布,自1985年8月1日起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由《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编制组负责起草,并委托国家海洋局、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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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914-19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 4914-19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