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030废物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70有毒害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GB 16487.8-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电机 GB16487.8-1996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Scrap Motor)
标准编号:GB16487.8-1996
前言
本标准为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机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而制定。本标准自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电机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及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电机的进口。
2 引用标准
SN0577—1996《进口废电机检验规程(试行)》;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SN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试行)》;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夹带废物: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电机中的、不能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废物物质(不包括包装物及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电机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规定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废电机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91规定控制标准值的废物。
4.3 进口废电机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小于或等于2的夹带废物。
4.4 进口废电机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5 进口废电机中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GB8703—88有关物体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6 进口废电机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电机重量的万分之一:
a)易爆性废物;
b)石棉废物;
c)焚烧处置残渣;
d)含铍、六价铬、砷、硒、锑、碲、汞、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以及含氟、氰、酚类化合物的废物;
e)各种液态废物;
f)临床废物;
g)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
h)密闭容器等。
4.7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其他在加工利用过程中无法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夹带废物(如废木块、废纸、渣土、泥砂、废纤维、废玻璃、水泥块、剥离铁锈、废塑料和废橡胶等),其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电机重量的2%。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3条的检验按GB/T15555.1~15555.12—1995执行。
5.2 本标准4.2条的检验按GB13015—91执行。
5.3 本标准4.4和4.5条的检验按SN0570—1996执行。
5.4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SN0577—1996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6年7月29日批准,自199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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