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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2/T 1155-2023

中文名称:小型农村供水站运行维护规范

所属省份: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12-15

实施日期:2024-01-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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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60.01

中标分类号:P4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朱新国、朱江平、刘天、劳冀韵、何旭斌、郑振浩、吴翔、张向东、顾梦婕、汪旭鹏、蒋嘉龙、张育斌

起草单位:宁波市水务设施运行管理中心、余姚市农村水利管理中心、宁海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宁波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海曙区水务设施管理中心、宁波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宁波市水资源信息管理中心、宁波财经学院

归口单位:宁波市水利局

提出单位:宁波市水利局

标准简介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60.01 CCS P41 DB330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 1155—2023 小型农村供水站运行维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small rural water supply stations 2023-12-15 发布 2024-01-15 实施 发布单位: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波市水利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波市水务设施运行管理中心、余姚市农村水利管理中心、宁海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宁波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海曙区水务设施管理中心、宁波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宁波市水资源信息管理中心、宁波财经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新国、朱江平、刘天、劳冀韵、何旭斌、郑振浩、吴翔、张向东、顾梦婕、汪旭鹏、蒋嘉龙、张育斌。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型农村供水站运行维护的总体要求、运行、维护、信息化和安全应急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设计日供水规模10 m³~200 m³的农村供水站的运行和维护。设计日供水规模50 m³以下的农村供水站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SL 310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DB33/T 219C 水利工程标识牌设置规范 DB33/T 22C4—2020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 5749、SL 310、DB33/T 22C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体要求 4.1 推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净化、消毒等制水环节,水样定期抽检送检,实现水质检测和监测全覆盖。 4.2 水源应预存缓冲,水质应符合GB 3838和GB/T 14848的要求;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4.3 主要绩效指标应满足附录A的规定。 4.4 推进数字化建设,利用水质自动化监测设施实时在线监测供水水质。 5 运行 5.1 净化 5.1.1 使用一般净水装置(如砂石过滤器等)的,应按照DB33/T 22C4—2020中C.3.1的规定执行。 5.1.2 使用一体化净水装置的,应采用超滤等过滤技术降低浊度、去除细菌、重金属等污染物。 5.1.3 使用有机膜系统净水装置的: a)启动时,应逐渐加大产水泵的产水量或出水阀的开度; b)关闭时,应先停止出水再停止进水,逐渐减少产水泵的产水量或出水阀的开度,直至水泵完全停止和阀门完全关闭; c)正常工作时,应按自控系统的程序进行产水、反冲等过程。膜池应定期排空,且在排空同时伴随曝气; d)反冲周期宜大于30 min,冲洗历时1 min~3 min。 5.2 消毒 消毒设施及消毒剂的使用应符合DB33/T 22C4的要求。 5.3 水质检测 5.3.1 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和检测方法应按照GB/T 5750和DB33/T 22C4的规定执行。 5.3.2 应实时监测出厂水浑浊度、消毒剂余量和pH值等水质指标。 5.3.3 水质检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 5.4 供水保障 5.4.1 应每日观测水源取水水量。水源水量或工程取水量不足时,应分析原因,落实处理措施,保障正常供水。 5.4.2 应实时监测出厂水水量,定时记录取水量,分析水量变化趋势。 6 维护 6.1 站区和设备维护 6.1.1 通则 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维护时,应进行观测、记录,并及时保养。 6.1.2 站区维护 6.1.2.1 站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筑物应设置防护措施进行封闭式管理,卫生防护范围应不小于30 m。 6.1.2.2 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配备灭火器、防汛等应急器具和物资。 6.1.2.3 站区、取水构筑物、净水构筑物和调节构筑物等的日常检查、定期检修和大修频次应按照附录C的要求执行。 6.1.2.4 汛前应对取水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汛期、冰冻期和暴雨过后应增加巡查频次;汛后应对防汛效果进行检查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台账记录。 6.1.2.5 采用溪坑拦水堰坝取水的,应定期清理水中杂物和底部淤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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