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030废物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70有毒害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GB 16487.11-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GB16487.11-1996
标准内容
GB16487.11-1996
前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本标准自1996年8月1日起试行,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供拆卸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以下简称废船舶)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8908.0000的供拆卸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的进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SN0578-1996《进口废运输设备检验规程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试行)》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夹带废物:指进口废船舶中携带的船员生活废物,以及在装卸货物过程中混入或残留的工业废物。但不包括船舶正常航行中使用和更换的物资以及海难船所载货物。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船舶中禁止携带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规定限值的夹带废物。
4.2 禁止携带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91规定限值的废物。
4.3 禁止携带浸出液pH值大于等于12.5或小于等于2的夹带废物。
4.4 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5 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GB8703-88中关于物体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6 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船舶轻吨的万分之一:
a)农药及除草剂废物;
b)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c)含有机溶剂的废物;
d)废乳化剂;
e)蒸馏残渣;
f)易燃易爆性废物;
g)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h)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i)临床废物;
j)废药品;
k)密闭容器等。
4.7 除上述废物外,其他夹带废物总重量W应满足以下要求:
W ≤ 1.5TN
其中:
W——船舶废弃物总重量(kg);
T——船舶入港后停泊时间(d);
N——船舶应载船员人数(人)。
4.8 不允许进口未洗舱的废油船。废油船中油泥残留量不得超过载重吨的万分之五。
4.9 曾经承运过4.6条所列废物的化学品专用船舶,必须进行清洗并确认无禁止夹带废物后方可进口。进口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船舶曾承运的化学物质名称。
4.10 废船舶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552-83的规定。
5 检验
5.1 第4.1和4.3条的检验按GB/T15555.1~15555.12-1995执行。
5.2 第4.2条的检验按GB13015-91执行。
5.3 第4.4和4.5条的检验按GB8703-88执行。
5.4 其他条款的检验按SN0578-199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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