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621-2002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50移动源排放限值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4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6页
标准价格:14.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3-09-08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
归口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提出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GB 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14621-200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 13. 040.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621-—2002
部分代替GB14621-1993
代替GB/T5466--199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怠速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emissions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at idle speed 2002-11-18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01-01实施
GB14621--200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GB/T5466—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的全部修订,对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推》的部分修订。本标准全部代替GB/T5466—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代替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推》中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部分。本标准增加了对轻便摩托车的测量要求及测量限值。自本标推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GB/T5466—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6月14日批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464
1范围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怠速法)
GB14621—2002
本标推规定了在急速工况下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排放的容积浓度限值、测量仪器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
GB1462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8176—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HJ/T3—1993汽油机动车急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3定义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摩托车
指整车整备质量小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两轮或兰轮摩托车。3.2轻便摩托车
指整车整备质量小于400kg、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3.3排气污染物
指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及碳氢化合物(HC)。3.4 怠速工况
车辆驱动轮处于静止状态,发动机正常运转,化油器的节气门处于殿小位置,阻风门全开,转速符合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5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的容积浓度一氧化碳(CO)的容积浓度为排气中一氧化碳(CO)的容积百分数,以%表示;碳氢化合物(HC)的容积浓度为排气中碳氢化合物(HC)的容积百万分数,以10-6表示。3.6型式核准试验
指对制造企业申请型式核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样车进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核准的试验。3.7生产一致检查试验
指对制造企业成批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进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查的试验。3.8在用车检查试验
指对上牌照以后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进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查的试验。465
GB14621—2002
3.9污染控制装置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上控制或限制排气排放的装置。4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要求
用急速法测量时,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4.1
表1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限值
试验类别
2003年1月1日起型式核准试验
2003年7月1日起生产致性检查试验2003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2003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1)HC浓度按正已烷当量。
4.2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曲轴箱气体排向大气。5测量仪器与技术要求
5.1监测仪
四冲程
HC,10-6
二种程
5.1.1须采用不分光红外线-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气体监测仪,其技术性能应符合HJ/T3的规定。
5.1.2取样软管长度:5.0m。
5.1.3取样探头长度:应保证插人接管深度不小于400mm,探头上应有确保插深的定位装置。5.1.4检定:由标气口的静态标定和由取样系统的动态标定对CO应一致,对HC两者允差为20X10-6。
仪器应有在大气压为86~106kPa范围内保持上述各项性能指标要求的措施。5.1.5
5.2转速计
5.2.1准确度:±10 r/min。
5.2.2 量程: n=0 r/min~6 000 r/min。6仪器准备和使用
6.1监测仪的准备和使用
6.1.1按仪器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准备(包括预热)和使用仪器。6.1.2每次在使用仪器前后应进行零位和量距的校正,误差不得超过3%。6.1.3要确保气水分离器和流量指示器正常工作,各滤清元件根据污染状况及时更换。6.1.4测量过程中应注意各调整旋钮不得变动,取样系统不得有泄漏。6.2转速计的准备和使用应按照制造厂说明书的规定进行。6.3仪器必须定期检定,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7燃油及车辆准备
7.1型式核准试验的燃油为GB17930规定的研究法辛烷值95号的车用无铅汽油,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和在用车检查试验所用的燃油应符合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发动机润滑油的数量和等级应符合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2排气系统不得有泄漏,
GB14621—2002
7.3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怠速调整,调整完毕后在整个测试过程中不得更动。8测量程序
8。1起动车辆,按下述条件之一进行预热:8.1.1摩托车以车速50km/h、轻便摩托车以车速40km/h运行10km。8.1.2摩托车按GB14622规定工况、轻便摩托车按GB18176规定工况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行四个循环。
8.1.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正常道路交通条件下行驶至少15min8.2车辆预热后10min内完成下述急速排放测量:8.2.1在排气消声器尾部加一长600mm.内径$40mm的专用密封接管。8.2.2维持息速工况,将取样探头插入接管,保证插人深度为400mm,同时读取探头插入后30s时的CO和HC的指示值作为测量值。
8.2.3间隔1 min,重复8.2.2条。8.2.4测量结果取两次的算术平均值。若为多个排气管时,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8.3数字修约:修约后的一氧化碳(CO)排放值保留一位小数:碳氢化合物(HC)保留到十位数。8.4将速排放测量结果记人附录A中。467
GB 14621--2002
车辆型号:
车架编号:
冲程数:
发动机规定急速(r/min):
燃油规格:
气体监测仪型号:
污染控制装置型号:
污染控制装置技术说明:
大气压力:
试验地点:
(资料性附录)
试验结果报告
生产企业:
发动机编号:
总速调整针开度(圈)
发动机实测转速(r/min):
润滑油规格:
转数计型号:
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
相对湿度:
试验日期:
试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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