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标准(GB) >  GB 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4621-2002

中文名称: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Emission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of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idle speed method)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2-11-18

实施日期:2003-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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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摩托车 轻便 排气 污染物 排放 限值 测量方法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50移动源排放限值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4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GB 14621-1993部分 GB/T 5466-1993

采标情况:IDT EU 97/24/EC第5章:97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6页

标准价格:14.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3-09-08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

提出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GB 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14621-2002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621-2002 部分代替GB14621-1993,代替GB/T5466-199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emission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at idle speed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01-01实施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GB/T5466-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的全面修订,并对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标准全部代替GB/T5466-93,并代替GB14621-93中关于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部分,同时增加了对轻便摩托车的测量要求及限值。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废止GB/T5466-93和GB14621-93。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主要起草单位为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和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6月14日批准,并由其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怠速工况下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中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容积浓度限值、测量仪器和方法,适用于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条文有引用作用。出版时版本有效,使用时应考虑最新版的可能性。 - GB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 - GB14622-2002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 GB18176-2002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 HJ/T3-1993 汽油机动车急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 3 定义 3.1 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小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3.2 轻便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小于400kg、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3.3 排气污染物:指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管排出的CO及HC。 3.4 怠速工况:车辆驱动轮静止,发动机正常运转,化油器节气门处于最小位置,阻风门全开,转速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 3.5 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容积浓度:CO以排气中容积百分数(%)表示,HC以百万分数(10^-6)表示。 3.6 型式核准试验:对申请型式核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样车进行怠速法排放核准试验。 3.7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对成批生产车辆进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查试验。 3.8 在用车检查试验:对已上牌车辆进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查试验。 3.9 污染控制装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上控制或限制排气排放的装置。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要求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 型式核准试验(2003年1月1日起):CO 3.8%,HC 800×10^-6 -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2003年7月1日起):CO 4.0%,HC 1000×10^-6 - 在用车检查试验(2003年7月1日起):CO 4.5%,HC 1200×10^-6 - 在用车检查试验(2003年7月1日前生产):CO 4.5%,HC 2200×10^-6 注:HC浓度按正己烷当量计算。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得有任何气体排向大气。 5 测量仪器与技术要求 5.1 监测仪:须采用不分光红外线CO、HC气体监测仪,技术性能应符合HJ/T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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