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01/T 0008-2020
中文名称:水泥行业碳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所属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04-15
实施日期:2020-05-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2.68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1.040.27
中标分类号:F10
标准简介
本标准为水泥企业碳管理体系提供实施指南,包括体系建立、实施、保持、改进的技术要求,以及碳排放核算、管理职责、策划和风险评估方法。
部分标准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企业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碳管理体系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水泥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DB15/T0008—2020
-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
- ISO 14064-1:2018 组织层面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DB1501/T0009-2020 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碳排放管理体系
4.1 总则
水泥企业应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碳管理体系。
4.1.1 碳管理体系范围
根据企业碳排放管理水平,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以持续改进企业的碳排放绩效。碳管理体系范围指企业与碳排放相关的活动及管理职责,可包括以下内容:
- 工艺流程及设备
- 操作与活动
- 原料、燃料及产品的运输
4.1.2 碳管理体系边界
指企业的地理位置、活动场所,可包括以下内容:
- 所在地点、区域
- 活动场所、建筑物
- 所属分布地点
一个范围可包含多个边界。
4.1.3 其他
水泥企业可自行界定其碳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和边界。范围和边界一经界定,其中的所有活动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以及其他不可区分的活动均包含在体系范围内。若企业的某部分被排除在碳管理体系之外,应当做出解释。若企业活动、职能、地理位置或活动场所发生变化,碳管理体系范围和边界应作相应变更。
4.2 管理职责
4.2.1 最高管理者
最高管理者是企业的决策者或决策层,应全程参与碳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以保障体系有效运行,持续改进碳排放绩效。
4.2.2 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推动低碳发展战略,分配职责和权限,在策划、实施或变更碳管理时保持体系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应设专人负责碳管理体系相关工作,熟悉水泥行业碳排放特点,具备碳管理经验和沟通协调能力,按照最高管理者意图管理、协调碳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
4.2.3 碳管理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在界定的碳管理范围内建立、实施并保持碳管理方针。方针应满足以下要求:
- 由最高管理者制定、实施和保证,与企业总体发展宗旨及其他管理体系方针协调
- 为企业制定能源目标和指标提供方向和框架
- 遵守碳排放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
- 形成文件,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能力提升
- 可采用培训讲解、文件引用、宣传册、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贯
- 定期评审和更新,可通过管理评审、专题会议或相关会议进行,当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评审
5 策划
5.1 总则
水泥企业应保持低碳发展战略,组织碳排放管理的策划,包括建立、实施、保持、绩效改进及影响碳管理体系的关键环节。策划基于全面调查、分析企业碳排放源,识别主要碳排放源,寻求改进机会。
5.2 合规义务
企业应保持合规义务的文件化信息,确定并获取与碳管理体系相关的合规义务,并明确如何将这些义务应用于各项活动。在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碳管理体系时,应考虑这些合规义务,因其可能带来风险和机遇。
5.3 评估风险和机遇
企业应识别碳排放对生产和经营的影响,包括:
- 政策变化驱动的风险(如政策不确定性、产品标识政策、强制性碳排放报告、碳税、碳交易机制等)
- 物理参数变化驱动的风险(如极端气候引发的自然灾害)
- 其他风险(如利益相关方诉求、社会责任、企业声誉等)
5.4 碳排放量核算
企业应确定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据,编写年度碳排放报告,确保覆盖所有相关活动。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