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1726-2009
中文名称: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
所属省份: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06-18
实施日期:2009-07-1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3.12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00.20
中标分类号:A12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张恒 边大忠 王旭
起草单位: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归口单位: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水质、检验要求、处理设施及设备、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确保用户饮用水的质量与安全。
部分标准内容
DB21/T1726-2009 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
发布:2009-06-18 实施:2009-07-18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水质、水质检验、处理设施及设备、管理、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适用于供给用户直接饮用的管道供水系统。
本标准涉及水质、水质检验、处理设施及设备的内容与《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CJ91-200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J110-2006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一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水质、水质检验、处理设施及设备、管理要求,适用于用户直接饮用的管道供水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T 9837 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
- CJ9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 CJJ110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也称作管道分质供水系统,是指将集中式供水及其二次供水作进一步净化和消毒处理后,由独立封闭的循环管网供给用户直接饮用的供水系统。系统的制水工艺通常包括预处理、膜过滤和消毒三个基本单元。预处理单元采用砂滤、活性炭吸附、精滤、软化和pH调节等方法。膜过滤单元采用微滤、超滤、纳滤和反渗透等技术方式。消毒单元常用的方法有氯氟、紫外线和二氧化氯等。
4. 水质
4.1 原水水质
应采用市政集中式自来水或其他自建集中式供水及其二次供水作为炼水,其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
4.2 出水水质
出水应符合《GB5749》中规定的水质标准,尤其在放射性、消毒剂指标方面应达到CJ94标准要求。
5. 水质检验
5.1 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应对供水水质进行检验,频次和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 每口水源应进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等项目检验,必要时可增加耗氧量和其他有特殊意义的检验项目。
5.1.2 每周应进行耗氧量、总大肠菌群的检验,若总大肠菌群检验结果阳性,应进一步进行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5.1.3 每年进行一次GB5749中“水质常规指标项目”和“水质非常规指标”中的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项目检验。
5.2 水质采样点的设置和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5.2.1 水质采样点应分别在原水、成品水、用户点、向流折返点进行取样。
5.2.2 用户点数按小于500户设置2个,500-2000用户时每增加500户相应增加1个取样点,大于2000用户时每增加1000户相应增加1个取样点。用户点应包括管道末端最远端不利点和分区域供水点。
5.3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原水水质发生变化、更换设备、停产30天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或卫生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应按5.1.3项目进行检验。
5.4 水质指标的检验均按GB5750规定进行。
6. 处理设施及设备
6.1 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处理设施应选择地势较高、干燥、不易受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污染的地段。周围10米范围内应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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