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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3661.1-199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T 3661.1-1999

中文名称:焊接切割用燃气-丙烯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英文名称: Fuel gas for welding and cutting - Propylen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9-08-12

实施日期:1999-06-04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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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化工技术>>化工产品>>71.100.20工业气体

中标分类号:化工>>其他化工产品>>G86工业气体与化学气体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3页

标准价格: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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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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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备案号:4081—1999
HG/T3661.1-1999
本标准是根据我国现有有关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结合各炼油厂的生产实际情况和技术推广应用的经验而制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定为:丙烯纯度大于等于95×10-2、总硫含量小于等于5mg/kg,试验方法中丙烯含量、总硫含量的测定分别等同采用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H/T0230一1992《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和国家标准GB/T11141-1989《轻质烯烃中微量硫的测定氧化微库仑法》。采样、包装、标志、安全、贮存及运输要求均采用有关国家标准。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气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哈尔滨焊接研究所、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哈尔滨炼油厂、上海申亨气体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忠和、戴培述、温立兴、施伟珍。677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焊接切割用燃气丙烯
Burning gases for welding and cutting--PropeneHG/T 3661. 1—1999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切割用燃气丙烯的要求、试验方法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从炼油厂催化裂化气中提取的丙烯,或从油气开采、石油加工过程中取得的丙烯,主要用于金属火焰切割和铜、铝等有色金属、碳钢薄板(小于等于2mm)焊接。分子式:C.H。
相对分子质量:42.078(按199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5100--1994钢质焊接气瓶
GB 7144—1986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气瓶颜色标记
GB 9448--198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T11141-1989轻质烯烃中微量硫的测定氧化微库仑法GB 13075-19914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14193—19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SH/T 0230—1992
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SH 0233-1992
3要求
焊接切割用燃气
液化石油气采样法
丙烯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指标
丙烯含量10-2(体积分数)
总硫含量,mg/kg
试验方法
4.1丙烯含量的测定
按SH/T0230的规定进行。
4.2总硫含量的测定
按GB/T11141的规定进行。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1999-08-12批准678
2000-10-01实施
5检验规则
HG/T3661.1--1999
5.1瓶装丙烯按表2规定随机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如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从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检验。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该批产品不合格。表2抽样表
产品批量,瓶
抽样瓶数,瓶
5.2采样方法按SH0233规定的方法进行。51100
101~500
5.3管道形式输送的丙烯,在4h内至少采样一次进行检验。当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该 4 h 内的产品不合格。5.4贮槽供应的丙烯,应从每个贮槽中采样进行检验。当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该产品不合格。
5.5生产厂或供气站应保证所有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5.6用户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验收。5.7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共同检验验收或提请仲裁。6包装、标志和安全
6.1包装容器应符合GB5100的规定,丙烯钢瓶必须专用。6.2充装应符合GB14193的规定称量计量,充装系数为0.42kg/L。6.3丙烯容器的储运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6.4气瓶的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0、GB714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气瓶上应标明“焊接切割用丙烯”字样。
6.5安全
6.5.1焊接切割用丙烯的使用、管理应符合GB9448、GB13075、《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6.5.2丙烯是易燃物质,遇火星、高热有爆炸危险,与空气或氧气混合达到一定比例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丙烯与空气的爆炸极限为2.4%~10.3%(体积分数)。6.5.3装有丙烯的气瓶不能与氧气等氧化性气体同车运输或存放。6.5.4在使用时,其放量地点应距明火 10 m以外,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6. 5. 5 气瓶内气体不应用尽,返回充装的气瓶中应留有不低于 0. 05 MPa 的余压。6.6丙烯出厂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其内容包括: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名称;
c)生产日期及批号;
d)产品的质量(kg);
e)本标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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