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1004.6-2008
中文名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
所属省份: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12-29
实施日期:2008-12-3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03.21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1
标准简介
这是《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文档详细规定了基层动物防疫站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基础设施、设备、实验室及制度建设,旨在规范地方动物防疫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DB13/T1004.6—2008
河北省地方标准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
(2008-12-29发布,2008-12-31实施)
本部分为DB13/T1004的第6部分,主要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起草单位为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前言与标准关系】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DB13/T1004)分为如下几部分:
- 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DB13/T1004.1—2008)
- 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管管理规范 (DB13/T1004.2—2008)
- 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DB13/T1004.3—2008)
-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DB13/T1004.4—2008)
- 第5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 (DB13/T1004.5—2008)
- 第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 (DB13/T1004.6—2008)(本部分)
- 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DB13/T1004.7—2008)
- 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DB13/T1004.8—2008)
- 第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规程 (DB13/T1004.9—2008)
- 第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 (DB13/T1004.10—2008)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基层动物防疫站的建设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基层动物防疫站的建设。
2 机构设置
在县域内建立的基层动物防疫站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员,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疫药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职责。
3 人员配备
3.1 每站不少于4人,其中兽医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80%。
3.2 专业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3.3 执法人员应取得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员的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证件。
4 基础设施建设
4.1 站址选择
应选择交通便利、区位优越、位置明显、便于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地点。
4.2 建筑面积
应达到200m以上。
4.3 建设布局
应设有站长办公室、防疫办公室、化验室、财务室、档案(微机)室、会议室、防疫物资储备库。有条件的可配备宿舍、食堂、洗淋间、车库、厕所等附属建筑。
4.4 站名规范
统称为“××县××动物防疫站”。
5 办公、办案设备
5.1 办公设备
需配备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5.2 办案设备
需配备专用摄像机、照像机、采访机、录音机等。
6 实验室
6.1 人员
配备1~2名具有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化验人员。
6.2 仪器设备
需配备化验操作台、生物显微镜、恒温箱、干爆箱、离心机、冰箱、高压灭菌器、检疫箱、冷藏箱、消毒器、采样器具、保温箱、染色器具、应急灯和防护用品等。
6.3 检疫检验
应具有独立开展常规检疫检验和采集运送病料的能力。
7 现场检疫设备
需配备应急灯、采样设备、染色设备、检疫箱(包括听诊器、测温计、刀、剪、钳、钩、裤等)。
8 制度建设
8.1 业务管理制度
应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动物免疫监测制度、案件管理制度、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供应保存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等。
8.2 日常工作制度
应制定岗位职责制度、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学习培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8.3 政务公开
应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收费标准;同时要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并提供社会承诺和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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