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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1004.9-2008

中文名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9部分

所属省份: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12-29

实施日期:2008-12-3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36.45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这是关于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规程的专业标准文档,规定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种类、领发、使用、审核和管理要求,适用于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1004.9-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规程

发布:2008-12-29
发布单位: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8-12-31

前言
DB13/T10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几个部分:
DB13/T1004.1-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DB13/T1004.2-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DB13/T1004.3-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DB13/T1004.4-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DB13/T1004.5-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5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
DB13/T1004.6-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
DB13/T1004.7-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DB13/T1004.8-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DB13/T1004.9-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规程
DB13/T1004.10-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

本部分为DB13/T1004的第9部分。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玉新、王诚、王桂柱、陈春龙、马延华、姚鹏、李兵。

1 范围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DB13/T1004.9-2008 第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规程
本部分规定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种类、领发、使用、审核和管理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种类、领发、使用、审核和管理的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证章、标志种类
3.1 检疫证明
《动物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3.2 资格证书
《动物防疫监督员证》、《动物检疫员证》、《动物防疫员证》、《动物防疫协助员证》。
3.3 执法文书
农业部统一监制的《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产品确认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案件处理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罚没物品处理记录》、《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3.4 许可类证照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3.5 章
3.5.1 验章:动物检疫标识章、动物产品验印章、无害化处理专用章。
3.5.2 业务章:动物检疫专用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专用章。
3.5.3 行政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公章。
3.6 标识
3.6.1 畜禽标识。
3.6.2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专用标识。
3.7 监督专用标志、标牌、佩章、图案
3.8 规定的其它动物防疫证章标志。

4 领取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订购计划,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供应,逐级领取。

5 使用
5.1 检证明
由动物检疫员出具,填写执行《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
5.2 资格证书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颁发、使用。
5.3 执法文书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使用,填写执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5.4 动物防疫许可类证书
使用执行《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5.5 章和标识
由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使用,执行《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

6 审核
6.1 检疫证明
实行市县两级审核、两级监督制度,省级备案。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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