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1004.1-2008
中文名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所属省份: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12-29
实施日期:2008-12-3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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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1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提供了动物离开生产饲养地前所必须遵循的检疫、档案管理、人员和设备要求,旨在规范全国范围内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DB13/T10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由河北省技术监督局发布,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12月31日实施。本标准涵盖了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多个方面,分如下儿部分:DB13/T1004.1—2008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DB13/T1004.2—2008 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DB13/T1004.3—2008 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DB13/T1004.4—2008 疫病监督管理规程
DB13/T1004.5—2008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规程
DB13/T1004.6—2008 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
DB13/T1004.7—2008 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
DB13/T1004.8—2008 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DB13/T1004.9—2008 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DB13/T1004.10—2008 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
本部分为DB13/T1004的第1部分,即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动物的产地检疫、检疫结果处理、运载工具处理及档案管理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物离开生产、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2006 畜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CB16549—1996 禽类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7—1996 种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16568—2006 奶牛场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2005年10月21日起实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3.2 检疫: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的是否感染特定疫病或是否有传播这些疫病危险的检查,以及检查定性后的处理。
3.3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销售、运输(包括赶运)和屠宰的动物离开生产、饲养地前实施的检疫。
3.4 “户输式”档案:是指基层动物防疫站参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模式,按照一村一档案、一户(场)一账页的方法,建立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档案。
3.5 “片餐式”管理: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安派出所对辖区管理的模式,对工作人员实行分工划片,定人、定岗、定责,建立动物防疫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辖区养殖场(户)进行防疫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
3.6 规模饲养的动物: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和当地人民政府确立的养殖小区饲养的动物。
4 规范饲养动物的产地检疫
4.1 建立动物防疫办公室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和当地人民政府确立的养殖小区设置驻场动物防疫办公室。
4.1.1 房间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4.1.2 人员设置:检疫人员两名以上。
4.1.3 仪器设备:检疫箱(包括体温计、刀剪钩棒、采血粪尿工具、听诊器、动物解剖器械)、消毒、保温瓶、办公桌和仪器橱。
4.1.4 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防疫消毒、申报检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户籍式”档案建设六项制度,并上墙公示。
4.1.5 工作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动物的生产、引进、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防疫消毒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动物健康和防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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