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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563-2004

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发布日期:2004-06-03

实施日期:2004-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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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港口 起重机 浮式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材料储运设备>>起重设备>>53.020.20起重机

中标分类号:公路、水路运输>>港口装卸>>R46港口装卸机械及属具

关联标准

采标情况:FEM sect.1-1998 NEQ

出版信息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页数:14页

标准价格:16.0 元

出版日期:2004-09-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郑见粹、杨雅民、刘晋川、胡思唐、谢深

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提出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浮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浮式起重机)的基本参数系列、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港口遮蔽水域作业的各种浮式起重机。 JT/T 563-2004 港口浮式起重机 JT/T56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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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53.020.20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563—2004
20052347
港口浮式起重机
Theportfloatingcrane
2004-06-0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4-09-01实施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基本参数系列
技术要求
试验和检验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JT/T563-—2004
JT/T563—2004
本标准参照欧洲搬运工程协会FEMsect.1《起重机械设计规范》(1998年版)等标准制定。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交通部港机标准归口单位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见粹、杨雅民、刘晋川、胡思唐、谢璨。24
1范围
港口浮式起重机
JT/T563—2004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浮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浮式起重机)的基本参数系列、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港口遮蔽水域作业的各种浮式起重机。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228
GB/T1229
GB/T1230
GB/T1231
GB2893
GB2894
GB/T3811
GB/T5905
GB/T5975
GB/T8923
GB12602
GB/T12668
GB/T13384
GB/T14048
GB14734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安全色
安全标志
起重机设计规范(negISO4301)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eqvISO4310)钢丝绳用压板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交流电动机半导体变频调速装置总技术条件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港口浮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17495-
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
—1998
GB50150
GB50168
GBJ148
GB/T3669
JT/T5020
JT/T5028
JT/T-70.2
JT/T9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船用起重机回转支承
港口装卸机械司机室
轧制滑轮
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电控设备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集电器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磁滞联轴器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联动控制台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成套电阻器港口门座起重机试验方法
JT/T563—2004
《船舶及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中国船级社(2001)基本参数系列
港口浮式起重机基本参数系列见表1。表1港口浮式起重机基本参数系列序号
参数名称
起重量
最大幅度
起升范围
起升速度
起升高度
下降深度
变幅速度(空载)
回转速度
参数系列
3,5,10,16,25,32,40,6380,100,160,200,320,400,500,630,800,10003,5,10,16,25,32,50,80,100,160,200,32016,18,20,25,30,40,50
20,30,40,50,60,70
105202832400600
5,710,16
1,2,3,4,57,14,20,40,50,60,702,5,810,16,20,40
0.5,2.0,3.2,5.0,8.0,12.0,16.0,20.0,32.0,50.0,80.00.10,0.20,0.25,0.30,0.40,0.75,1.20,1.60,1.80,2.00,2.50注:起升高度和下降深度以浮船甲板面为基准。4
技术要求
浮式起重机的设计应符合GB/T3811、《船舶及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和本标准的规定。4.1
图样与文件
浮式起重机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有关技术文件进行制造、安装。浮式起重机的图纸和技术文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按《船舶及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送国家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和备查。
4.2工作级别和环境条件
浮式起重机工作级别和浮式起重机机构工作级别见表2。4.2.1
表2浮式起重机工作级别和浮式起重机机构工作级别序号
起重机类型
吊钩起重机
吊钩起重机
吊钩起重机
抓斗、电磁吸盘、集装箱起重机抓斗、电磁吸盘、集装箱起重机抓斗、电磁吸盘、集装箱起重机环境条件
工作条件
不经常使用
经常中等使用
繁忙使用
不经常使用
经常中等使用
繁忙使用
工作环境温度为-25℃~+45℃。
整机级别
工作环境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5%,可有凝露、盐雾。起升
各工作机构级别
浮式起重机工作时的最大风速可取为20m/s,放置状态下的最大风速可取为55m/s。中
JT/T563—2004
4.2.2.4浮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浮船最大静横倾角不超过5最大静纵倾角不超过2°;在非工作时或事故(重物突然脱落)时,最大动横倾角不超过甲板人水角和船出水角。4.2.2.5在非工作状态,海港码头的浮式起重机及其放置设施和结构应能承受浮船在风浪中的运动载荷,符合《船舶及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中3.2.11的规定。内河港口的浮式起重机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4.2.2.6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浮式起重机,按订购合同条款执行。4.3主要性能参数允许偏差
4.3.1幅度(最大幅度和最小幅度)为公称值的±1%。4.3.2起升范围(起升高度和下降深度)为公称值的±1%。4.3.3起升速度(满载稳定速度)为公称值的±5%。4.3.4变幅速度(空载平均变幅速度)为公称值的±5%。4.3.5回转速度(满载稳定角速度)为公称值的±5%。4.4结构
4.4.1材料
制造起重机的材料应符合GB/T17495一1998中3.4的规定,重要结构件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重要结构件材料
工作环境温度
工作级别
钢材牌号
8≤20mm
8>20mm
Q235-A
Q235-A
在低于-20℃环境中材料的冲击功不得低于27J。4.4.2焊接
4.4.2.1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不低于-20℃
Q235-B
Q235-B
4.4.2.2焊缝应符合GB/T17495—1998中3.6.1的规定。4.4.3高强度螺栓连接
高强度螺栓连接应符合GB/T1228~1231的规定。4.4.4结构件制造允差
A7、A8
Q235-B
Q235-C
焊接成型的结构件,其形状和位置偏差应符合GB/T174951998中3.6.5的规定。4.4.5结构件材料的表面预处理
结构件材料的表面预处理应符合GB/T17495—1998中3.6.4的规定。4.4.6铰制孔用螺栓
铰制孔用螺栓副应符合GB/T17495—1998中3.6.3的规定。4.4.7浮式起重机基座
低于-20℃
Q235-D、Q345
Q235-D、Q345-B
4.4.7.1浮式起重机基座体须与主甲板、船底板等相连接,采用其他支撑结构应经船检部门认可。4.4.7.2
浮式起重机基座材料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浮式起重机基座材料
钢板厚度8,mm
4.4.7.3基座材料的许用应力
8≤25
A32,A36
基座材料的许用应力[。]应按下式算得:25840
D32,D36
E32,E36
JT/T563—2004
式中6
钢材屈服点,N/mm;
钢材届服点修正系数,根据钢材届强比按表5选取;安全系数,疲劳、寿命计算(第I类载荷计算)时为2.0;强度计算(第IⅡI类载荷计算)时为1.75;强度验算(第Ⅲ类载荷计算)时为1.6。表5钢材属服点修正系数
屈强比a,/o
4.4.8外形尺寸
除臂架系统外,回转部分的结构外廓不得超出船炫。4.5主要零部件
4.5.1钢丝绳及接头
4.5.1.1钢丝绳应采用经船检部门认可的钢丝绳制造厂的产品,采用其他厂家的钢丝绳须经船检部门同意。钢丝绳厂家应出具船用钢丝绳质检报告;特别重要场合使用的钢丝绳,厂家还应出具钢丝绳破断拉力试验报告。
4.5.1.2严禁钢丝绳接长使用。
4.5.1.3钢丝绳及接头应符合GB/T17495—1998中3.5.1的规定。4.5.1.4浮式起重机各机构使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按本标准的工作级别符合GB/T3811的规定。4.5.2吊钩
4.5.2.1装卸重要、危险和有危害物品的浮式起重机,吊钩应配置钩口闭锁防脱绳装置。4.5.2.2吊钩应符合CB/T17495—1998中3.5.2的规定。4.5.3滑轮与卷筒
4.5.3.1滑轮、卷简的卷绕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为选择系数,其值应不小于表6的数值。表6选择系数hi、hz和h3
机构工作级别
卷简h
滑轮h2
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时,h值应按比机构工作级别高一级的值选取。4.5.3.2钢丝绳绕进或绕出滑轮时偏斜的最大允许角度不得大于5°平衡滑轮 h3
4.5.3.3对设有防止钢丝绳脱槽装置的滑轮,其最外缘与防脱槽装置间隙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且不得大于8mm。
4.5.3.4滑轮槽应光洁平滑,装配后不得有可损坏钢丝绳的缺陷。4.5.3.5轧制滑轮应符合JT/T5028的规定。4.5.3.6
卷筒上用压板固定钢丝绳时,压板应符合GB/T5975的规定。28
4.5.3.7卷筒上的钢丝绳安全圈数不得少于三圈。JT/T563—2004
4.5.3.8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钢丝绳绕进或绕出卷筒时,单层缠绕钢丝绳对绳槽的每一侧的偏斜角不得大于3.5;光面卷筒单层或多层缠绕钢丝绳偏离卷筒轴线垂直平面的角度不得大于2%4.5.3.9多层缠绕钢丝绳卷筒的两侧边缘高度应超过钢丝绳缠绕的最外层,超过的高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4.5.3.10卷筒绳槽加工后,槽底壁厚尺寸偏差为公称值的±8%。同一卷筒上左右旋绳槽的底径尺寸公差带应不低于h12,绳槽底径的径向圆跳动不得大于D/1000(D—绳槽底径)。4.5.4联轴器
联轴器的选用应符合GB/T17495—1998中3.5.6的规定。4.5.5制动器
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CB/T17495—1998中3.5.7的规定。4.5.6减速器
减速器的选择与安装应符合GB/T17495—1998中3.5.8的规定。4.5.7回转支承
4.5.7.1浮式起重机采用滚动轴承式回转支承时,按静载荷设计的强度安全系数应不小于2.5,按疲劳载荷设计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5。回转支承应同时满足静强度和疲劳强度的要求。4.5.7.2滚动轴承式回转支承的选用应符合CB/T3669的规定。4.5.8司机室
司机室应符合JT/T5020的规定。4.6机构
4.6.1起升机构
4.6.1.1起升机构应装设常闭式制动器,且带有应急释放装置。一般起升机构的制动安全系数应大于1.5;重要起升机构的制动安全系数应大于1.75。4.6.1.2起升机构的设计、制造、安装应符合GB/T17495一1998中3.9.1的规定。4.6.2变幅机构
4.6.2.1变幅机构应装设常闭式制动器,且带有应急释放装置。平衡式变幅机构的制动安全系数应大于1.5;非平衡式变幅机构的制动安全系数选择同起升机构。4.6.2.2变幅机构的设计、制造、安装应符合GB/T17495—1998中3.9.2的规定。4.6.3回转机构
4.6.3.1回转机构应装设制动器,其制动力矩要求能满足在最不利工况下能使回转部分停住。宜采用能控制制动时间与行程的可操纵常开式制动器,操纵制动器的脚踏力为80N~200N。4.6.3.2采用滚动轴承式回转支承,其上下连接法兰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回转支承与基座法兰的连接应为钢对钢连接,中间不得置有填片或填料。4.6.3.3回转支承和基座法兰的连接螺栓应符合CB/T3669的规定,并应有控制地预紧至螺栓的预拉力。
4.6.3.4滚动轴承式回转支承和转柱回转支承的安装应符合GB/T17495—1998中3.9.3的规定。4.7液压系统
液压系统应符合GB/T17495—1998中3.7的规定。4.8润滑系统
浮式起重机司机室内应有润滑图,各润滑点应有标志。润滑油路、各部件的油孔、油槽必须清洁畅通,并按要求加注润滑油或润滑脂。4.9电气
4.9.1基本要求
JT/T563-—2004
4.9.1.1浮式起重机上使用的电器设备应采用经船舶检验部门认可的船用电器产品,采用其他电器产品时需申报船舶检验部门同意。4.9.1.2电气设备、电气系统的设计和选择应符合GB/T3811、JT/T70.1~70.5和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电器元件应符合GB/T14048的规定,并适当考虑可能遇到的环境条件。4.9.1.3电气设备安装后的交接试验应符合GB50150的规定。4.9.1.4电气传动控制设备应符合GB/T12668和各相关专用标准的规定。4.9.1.5设置在室内的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23。设置在室外的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
4.9.1.6电气设备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电动机、电阻器的绝缘电阻,冷态时不低于1MQ,热态时不低于0.5MQ;控制柜、操纵台等成套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一次回路不低于1MQ,二次回路不低于0.5MQ;单独电器元件的绝缘电阻不低于1.5MQ。电子线路、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变频器等特殊元器件的绝缘电阻应符合其产品标准要求。4.9.1.7浮式起重机的总电压损失与内部电压损失应符合GB/T3811的规定。4.9.1.8设置在司机室内的紧急断电开关应符合GB14734的规定。4.9.1.9电气保护装置应符合CB/T3811和GB14734的规定。4.9.1.10照明电源与动力电源必须分开设置,当动力电源切断时,照明电源不得失电。照明箱上各支路开关应有明显的指示标牌。4.9.1.11浮式起重机宜设机内电话、无线对讲机及有线扩音广播器。4.9.1.12对采用了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微型计算机控制的浮式起重机,其紧急保护功能与行程终端保护应由电器开关等硬件完成。4.9.1.13大中型浮式起重机自备发电机组时应选用船用发电机组,其主电源应有备用发电机组。4.9.2电气设备及安装
4.9.2.1电气设备安装应考虑必要的防振措施。电气设备连接和紧固用的螺钉、螺栓和螺母,均应有防止其受振动而松脱的措施。
4.9.2.2电力电子和微电子控制的驱动调速柜、可编程序控制器(PLC)控制柜、微型计算机控制柜等设备应安装在满足这些设备工作环境要求的专用电气室内。4.9.2.3高、低压开关柜宜采用整体防护型,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23,柜内应一律采用铜质母线,分相色标应符合国家标准。柜前操作距离高压柜不小于1m,低压柜不小于0.6m,按有关安全规程配置必要防护用品。
4.9.2.4电阻器等工作时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安装于通风散热良好的位置,应有防护外罩及防止导致附近物体过热和起火的措施。4.9.2.5中心集电器应符合JT/T70.2的规定。4.9.2.6各机构驱动电动机宜采用船用起重电动机,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电动机容量选择符合GB/T3811的规定。
4.9.2.7变压器应符合GBJ148的规定与设计要求。4.9.2.8电阻器应符合JT/T70.5的规定。4.9.2.9联动控制台应符合JT/T70.4的规定。4.9.2.10控制柜应符合JT/T70.1的规定。4.9.3电线电缆
4.9.3.1电缆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50168的规定。4.9.3.2浮式起重机的导线应选用船用电缆。4.9.3.3电线或电缆的线芯允许的最小截面为:动力回路不小于2.5mm2;
-控制及照明回路不小于1.5mm2;检查回路及电话线不小于1mm;
JT/T563-2004
一电子设备、通信设备、传感器件等内部导线不作规定。但装有电子设备的控制柜内,最小导线截面不小于0.2mm。
4.9.3.4动力、控制和信号回路、照明回路应分别布线,并避免相互间干扰,接线端子应分开连接。4.9.3.5各机构电动机必须独立配线,不得用公共回路。4.9.3.6导线的连接和分支点应设接线箱或分线盒。4.9.3.7在有机械损伤或油污侵蚀、化学腐蚀的场合,电线或电缆必须有防护措施或穿管保护。穿线钢管应加保护电缆的护口。
4.9.3.8电缆敷设弯曲半径应达到:电缆穿管,每根管子90°弯头应不超过两处管子弯曲半径不得小于6倍管子外径;-固定敷设的电缆弯曲内半径不得小于6倍电缆外径;移动电缆弯曲半径不得小于8倍电缆外径。4.9.3.9穿管系数(电缆外径截面积之和与管子或管道内截面积之比)不应大于0.4。4.9.3.10用作电缆机械性保护的金属罩壳,应采取有效防腐蚀措施。电缆紧固件、支承、托架和附件均应采用耐蚀材料制作或进行适当防蚀处理。4.9.3.11电缆紧固件或扎带应紧固,并应具有足够表面积和一定形状,以紧固电缆而不损伤护套或外护层,不得因起重机工作时的振动而产生附加应力和磨损。4.9.3.12所有接头应压接牢固、可靠,所有紧固件均应采用铜质或镀锌件。4.9.3.13电缆管、电缆管道、电缆槽的接头处应保证机械和电气上的连续性,并应可靠接地。布置上应能防止水在内部积留。
4.9.4照明
4.9.4.1司机室、机器房、电气室平均照度不小于50x。4.9.4.2浮式起重机转台上或其他适当位置上应装有足够功率的灯具,使起重机作业工作面的直接平均照度达到401x
4.9.4.3浮式起重机各主要通道、扶梯、平台入口处的照度应不小于20kx。4.9.4.4浮式起重机象鼻架或臂架顶端应安装红色航空障碍灯,当交流电源切断后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
4.9.4.5浮式起重机必要时可安装应急照明设备。4.9.5接地
4.9.5.1浮式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电缆金属外皮、安全照明变压器等均应可靠接地。
4.9.5.2具备整体金属结构的部分,其金属构架可用作接地干线,在钢结构非焊接处较多的场合,应设接地干线。
4.9.5.3可开启的控制柜柜门必须以软导线与接地金属构件可靠地连接。4.9.5.4浮式起重机回转部分电气设备接地严禁通过回转支承来实现。4.9.5.5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微型计算机等微电子设备的接地施工应按设备的特殊设计要求进行。
4.10安全保护装置
浮式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GB14734的规定。4.10.1
4.10.2浮式起重机应设超载保护装置,超载保护装置应符合GB12602的规定。4.10.3起升、变幅机构应设置极限位置限位装置。4.10.4
停放时,臂架及臂架回转部分均应设有锁定装置,且锁定装置应与相应运动联锁。31
JT/T563—2004
4.10.5司机室内应设有载荷指示仪、臂架幅度指示仪和水平仪,该水平仪应划有设计明确的限值标志。
4.10.6浮式起重机应设有到达预定值报警的风速仪。4.10.7各机构电动机均应设有短路保护、欠压保护和过载保护。4.10.8应设有急停开关,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停止各机构工作。4.10.9可编程序控制系统应有完善的故障显示功能。故障诊断、数据管理系统各项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10浮式起重机甲板上根据需要可设置可靠的臂架搁架、吊钩筐以及有效地固定浮式起重机结构的装置。
4.11浮船
浮式起重机浮船应符合CB14734一1993中5.5、第11章和第12章的规定。4.12涂装
4.12.1涂装前构件表面应进行除锈处理,其质量等级应按GB/T8923的规定,手工方式除锈必须达到St2级,化学处理和抛(喷)丸(或其他磨粒)方式除锈必须达到Sa21/2级。4.12.2保护性涂层一般需涂刷两层防锈底漆,两层面漆。重要结构件应涂两层底漆,三层面漆,漆层总厚度应在起重机订购合同中规定。油箱内表面应涂耐油磁漆。4.12.3浮式起重机的安全色与标志应符合GB2893、GB2894的规定。4.12.4浮式起重机的油漆应得到船检部门的认可。5试验和检验
5.1试验
试验应按GB/T5905的规定进行,试验程序和方法按照JT/T99的规定,并应取得验船师同意。5.1.1空载试验
通过空载试验,检查浮式起重机的几何参数、技术性能参数、电气系统、液压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照明系统等均应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5.1.2额定载荷试验
通过额定载荷试验检验浮式起重机各工作机构、主要结构件、电气元件在额定载荷试验下的工作性能及承载能力,应符合要求。
5.1.3动载试验
动载试验是验证浮式起重机的机构、结构和制动器在1.1倍额定载荷作用下的承载能力。对工作级别为A7~A8的起重机,试验载荷按合同要求或设计规定确定。5.1.4静载试验
静载试验验证浮式起重机分别承受额定载荷和1.25倍额定载荷时各零部件和结构件的承载能力。对工作级别为A7~A8的起重机,试验载荷按合同要求或设计规定确定。静载试验时,试验载荷起升应尽量避免出现冲击现象,载荷提升100mm~200mm,并停留10min。5.1.5结构强度和刚度试验
本试验验证浮式起重机结构件在静态试验载荷、动态试验载荷作用下的强度和刚度,试验按照JT/T99的规定。
5.1.6稳定性试验
起重臂处于对整机稳定性最不利位置(臂架中心线垂直或平行于浮船纵轴线),慢速起升最大幅度下的额定载荷100mm左右,并稳定10min,浮式起重机水平仪指示应在限值内。5.1.7工业性试验
新产品必须完成不少于500h的起重作业工业性试验。工业性试验按照JT/T99规定。32
5.2检验
5.2.1浮式起重机的检验按照《船舶及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的规定进行。5.2.2检验规则
5.2.2.1每台起重机都应进行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5.2.2.2新产品的型式(定型)试验必须进行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试验内容。JT/T563—2004
5.2.2.3定型或批量生产的起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抽取一台样机进行型式试验中相应内容的试验:
改变主要传动总成;
主要结构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停产三年以上重新投产;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对产品质量抽查的要求。5.3证书及检验簿
浮式起重机经试验和检验合格后,应由船检部门或船检部门授权的组织或个人签发下列检验簿和证书:
a)船舶起重和起货设备检验薄;b)船舶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c)活动零部件检验和试验证书;d)钢丝绳检验和试验证书。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6.1.1浮式起重机应装设醍目的起重量标志。6.1.2浮式起重机应在醒目处装设铭牌,内容包括:一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制造厂名与厂徽等;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6.1.3司机室内视觉明显处应装设主要技术参数表标牌。6.1.4各种操纵手柄、开关及信号装置近旁应装设指示功能的标牌,所示位置和控制方向应符合操作要求。
6.2包装
6.2.1包装件的最大尺寸、质量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货物运输的限界、限重的规定。6.2.2特大、特重件需绘出运输加固结构图(运输图)同时应注明最大外形尺寸、质量和质心位置。6.2.3产品在解体拆散前应在解体零部件的连接处打上清晰的钢印标记和编号,电线接头要进行编号。
6.2.4外露加工面应涂上防锈剂,防止锈蚀。6.2.5随机文件要防潮、封好,并放入有标记的箱内。6.2.6危险、易碎、防潮等包装箱、件应分别注明危险、易碎防潮、放置方向等符号字样。6.3运输
6.3.1长大件和可自由移动的部件必须垫平绑扎牢固,防止变形、移位、碰撞。6.3.2、产品的包装与运输应符合GB/T13384和铁路、公路、航运的运输要求。6.3.3带搁架装置的浮式起重机拖航时,臂架应放置于搁架上,吊钩人吊钩筐,所有回转部件、可移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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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563-2004 港口浮式起重机 JT/T 563-2004 港口浮式起重机 JT/T 563-2004 港口浮式起重机 JT/T 563-2004 港口浮式起重机 JT/T 563-2004 港口浮式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