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0-199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L 30-1992
中文名称:小水电供电区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等同于DL 407-1991)
标准类别:水利行业标准(SL)
标准状态:已作废
实施日期:2001-10-01
作废日期:2003-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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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小水电
供电
农村
初级
电气化
1991
标准分类号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L 30-1992 小水电供电区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等同于DL 407-1991) SL30-199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小水电供电区农村初级
电气化标准
Primary rural electrificationStandardforsmallhydropowerareasSL30—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农村水电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农村水电与电气化卷·综合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小水电供电区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SL3092)的通知
水电[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农村水电地区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发展的需要,水利部农村水电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水利电力部颂发的《一百个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初级阶段验收条例》(SD178一86)的基础上,补充修订,并改名为《小水电供电区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经审定,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其代号为:SL30一92。该标准自一九九二年七月日起实施,原标准同时作废。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随时函告我部农村水电司,并由该司负费解释。本标准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
总则·
基本规定
电源和电网·
用电水平,
管理水平
经济效益
SL30—92
附录A农村电气化服务机构(补充件)..
附录B农村初级电气化的用电内容(补充件)条文说明
1总则
农村水电与电气化卷·综合技术1.1农村电气化是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小水电供电区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小水电供电区内的县(市、旗、区)及地(市、州)农村初级电气化的规划、实施及验收。
2基本规定
2.1建立健全县、乡两级电气化领导机构,负责农村电气化建设,贯彻执行发展农村水电的各项方针政策。
2.2建立“地方为主、县为实体”,发、供、用电统一归口水利部门的管电机构、完善农村电气化服务机构。
2.3农村电气化地(市、州)应建立相应的电气化领导机构和管电机构。2.4地(市、州)电网与县电网之间是购售关系,应实行合同调度,分级管理。2.5农村电气化地(市、州)、县(市、旗、区)应按本标准各项要求编制规划。其电源建设、电网布局、负荷发展计划应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3电源和电网
3.1农村电气化县应立足于开发当地的水电资源,并因地制宜地建设其他配套电源,其自供电量应占县总供电量的60%以上。3.2全县电网的网络布局基本合理,综合网损率不高于11%。4用电水平
4.1全县户通电率必须达到90%以上,其用电保证率应达到85%以上。4.2全县人均年用电量必须不低于200kW·h,牧区县可适当降低,但必须大于150kW.h
4.3全县户均年生活用电量不低于200kW·h,对牧区、山区、林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但必须大于150kW·h。4.4积极利用丰水电能,开展“以电代柴”,保护生态平衡。全县有10%以上的户在丰水期使用电;或有20%以上的户采用以电节荣、节煤措施。5管理水平
5.1应建立健全完整的运行、检修、安全规章制度,并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及经济贡任制。5.2应重视职工教育培训,使全体职工明确政治方向,能掌握本岗位的基本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5.3农村水电电力系统应建立调度中心,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系统通信调度水平。SL30—92
5.3.1县调度中心应保证与各骨干电站、35kV及以上变电站和重要用户通信畅通、调度灵活。
5.3.2地(市、州)调度中心应保证与直属电站、变电站、重要用户及联网的县调度中心通信畅通、调度灵活。
5.4发、供电主要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发、变电主要设备年事故率应低于0.6次/台年。
5.5加强电能质量管理,电压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县独立电网频率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6经济效益
6.1农村电气化县应加强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不断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使利润逐年增加,增强企业还贷能力。
6.2电气化应促进社会经济有较大发展。全县经济水平、财政收人和人均收入均应有显著提高,文化教育和科技卫生事业有较大发展,生态环境明显改善。7验收
7.1本标准以县为考核单位。农村电气化地(市、州)的达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所属各县均已正式验收;
(2)建有直属骨于电源;
(3)形成地区电网。
7.2农村电气化县达标验收工作,先由县自查,认为全面达标后,经地(市、州)、省(自治区)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县人民政府申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农村电气化地(市、州)的验收工作也应比照执行。7.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委托省计委)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合格后,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抄报水利部备核,由水利部发给证书,授于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市、旗、区)称号,或农村初级电气化地区(市、州)称号。7.4达标获证的县(市、旗、区),应不断提高电气化水平,定期按标准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省(自治区)水利水电部门组织复(抽)查,对低于本标准的县,应限期达标。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标,由省(自治区)水利水电部门提出意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其农村初级电气化县称号。
对达标获证的地(市、州),可比照执行。附录A
农村电气化服务机构
(补充件)
A1电力设备修试机构。要求100kW以下发电机组、100kVA以下变压器、小型电动机及一般闸阀等设备的修理不出县境;要求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一般保护、仪表校验(包括电度表)等不出县境。
农村水电与电气化卷:练合技术A2水电设计施工。要求总装机500kW以下电站和35kV以下输变电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由县承担。
A3培训及宣传机构。县应设专门机构对电工进行定期培训、考核,颁发电工合格证书,并配备宣传安全用电教育的专职人员。附录B
农村初级电气化的用电内容
(补充件)
B1在生活用电方面,应满足照明、电风扇、电褥、电鼓风机、洗衣机、电视机和收录机等方面的用电需要。
B2在农业生产方面,应满足碾米、磨面、榨油、酿酒、饲料粉碎等农副产品加工用电,同时应满足小型排灌、脱粒、灭虫、育秧、剪毛、挤奶、自动化饲养、农机修配和粮食烘干等农业生产用电的需要。
B3在工矿企业用电方面,应基本满足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和个体专业户的用电需要。B4在文化教育用电方面,应满足中小学校电化教学、城乡电影播放、剧场演出和乡村医疗设施的用电需要。
因地制宜地利用季节电能发展“以电代柴”或“以电节柴”。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农村水电司。主要起草人:李荧、黄群、孙廷东、武成烈、武文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小水电供电区农村初级
电气化标准
SL30—92
条文说明
1总则
农村水电与电气化卷,筛合技术1.1此条明确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其内容包括小水电供电区农村初级电气化的标准及验收办法,明确农村以小水电为主的供电区在电气化规划、实施中的目标。本标准是在《百个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初级阶段验收条例》(SD178一86)和总结我国100个试点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的。2基本规定
2.1建设农村电气化县是振兴地方经济,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一件大事。县里要成立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县领导任组长,由计委、经委、财政、水电、物资、银行、工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事机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发展农村水电的各项方针政策,即“三自”方针、“以电养电”、电价政策等;
(2)领导组织编制以小水电为主的农村电气化规划;(3)组织与发动各行各业从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支持农村电气化建设;(4)督促检查农村电气化建设进度、质量及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期达标验收;(5)组织达标验收的有关工作;(6)领导和组织全县人民,巩固电气化成果,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乡村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负责完成本乡电气化建设任务。2.5每个地(市、州)、县(市、旗、区)编制的以小水电为主的农村电气化达标规划,都必须经省(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审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省(自治区)计委批准,抄报水利部备案。
3电源和电网
3.1自供电量包括以下几方面:
(1)县、集体、个体办的电站供电量;(2)本县内各企业、部门办的或联合办的电站供电量;(3)以农村水电为主的区域电网供应本县的电量;(4)在县外合股建设的电站所分得的供电量。3.2综合网损率只计算10kV配变低压出口以上的网损。4用电水平
4.1通电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电可以输送到户(包括水电、火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沼气发电、潮汐发电);
(2)用户具备用电条件及设备;(3)其全年用电保证率应达到标准。全基户通电率的计募公式为:
SL30—92
全县户通电率=全县通电户数(宁)×100%全县总户数(万户)
用电保证率”是指全年每天18:0023:00时段内对居民生活用电供电保证率,其计算公式为:
用电保证率 = 全年每天 18 : 00 ~ 2≥00时段内供电的累计小时数 × 100% (4 1-2)5X365
在考核时,一般在35kV变电所内对10kV供电线路,每天18:00~23:00时段内的停电(包括限电拉闸、事故跳闸)小时数进行统计,如果停电超过273(15%)h,即认为这条10kV线路中所供电的居民户全部不合条件,应从通电总户数中扣除这些户数。但应对此线路中,在35kV变电所停电后,经过调度同意,有自办电源,能自发自供的区域,按供电有保证计算。
4.2全县人均年用电量计算公式为:全县人均年用电量=全县年总用电善(岁W-h)(kW ·h/ 人)全县总人口(万人)
全县年总用电量不包括县属境内中央、省(自治区)、地(市、州)企业、事业的用电量。在计算全县人均年用电量时,全县总人口可将县属境内中央、省(自治区)、地(市、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减去;当这些企业、事业单位人均年用电量低于标准时,则应计入总人口,其相应用电量也计入。放宽牧区人均年用电量标准主要是考感牧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的主体是牧业,人均收人和用电水平的关系不如农区紧密。4.3全县户均年生活用电量的计算公式为:全县户均年生活用电量=全县年总生活用电量(3万kW · h)(kW · h/ 户)全县总户数(万户)
全县年总生活用电量包括全县居民家庭内的生活用电(如照明、取暖、降温、娱乐、卫生、炊事等方面的用电)及公共生活设施(如路灯、娱乐等)用电。全县年总生活用电量和全县总户数应把县属境内中央、省(自治区)、地(市、州)企业、事业的职工及家属的生活用电量及户数包括在内。对牧区、山区、林区、少数民族县生活用电量降低,主要是考虑当地居民生活用电设备水平及生活习惯有关。
5管理水平
5.4“发、供电主要设备”是指全县发电站及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中的发电机组、主变压器、油断路器等主要设备,具体评级标准应参照水利水电行业颁发的《小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14一91)及有关规程执行。(1)主要设备完好率计算公式为:主要设备完好率二(全县电站或输变电主要设备中一、二类设备单元数)一(全县电站或输变电主要设备参加设备评级的总单元数)X100%
农村水电与电气化卷·综合技术(2)发电主要设备事故率计算公式为:全县发电主要设备事故率=全基发电航事替数数(产)(次 /台)全县发电机组台数(台)
发电事故次数只计及电站取水口至升压站内的主要设备资任事故,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考核,对于总装机100kW以下的电站可不包括在考核范围内。(3)变电主要设备事故率计算公式为:全县变电主要设备事故次数(次)(次/台)全县变电设备事故率二全
全县变电站主变压器台数(台)(5.4-3)
全县变电主要设备事故次数,只计及变电站进线到出线分界点范围内的主要设备责任事故。
全县变电站主变压器台数,按当年投运数计。5.5电压合格率和额率合格率等的计算分别为:(1)电压合格率:
电压合格率=0.5A+0.3B+0.2C
A(或 B、C)=(1-)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100%
式中A一-35kV用户专用变电站和公用变电站监测点电压合格率平均值;B-—10.5(6.3)kV高压用户监测点电压合格率平均值;C—低压用户监测点电压合格率平均值;V1一一全县各监测点电压超过允许偏移时间;T一一全县各监测点运行时间。
(2)电压监测装置:初级电气化采用指针式电压指示装暨或电压自动记录装置,以此抄录或记录的电压数值为考核依据,或取每月3个典型日(5、15、25),全年以36个典型日记录资料考核。
(3)对35kV变电站在10kV侧母线设监测点,电压允许值为10.5(6.3)kV士7%,对10.5(6.3)kV高压用户,每5户选一监测点,电压允许值为10.5(6.3)kV士7%,对农村用电按高压用户对待,每200个台区设个监测点,但全县不得少于5个监测点;低压用户的电压监测点要设在线路长,用电负荷大,处于线路末端,直接抄表收费的计量处,每1000个低压用户设一个监测点,每个县不得少于3个,电压允许值为380/220±5%~一10%。
(4)频率合格率:
× 100%
频率合格率= 1 8760]
式中V2全年电网频率累计超过偏差小时数,允许值在49.5~50.5Hz之间。监测装置:初级电气化采用指针式监测装置,以抄录的值为依据。7验收
7.2达标验收应在正式验收前,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对全县通电户按村列清册,以抽查方式进行清点验收,对电站及变电设备等其他指标也可用抽查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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