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电气工程>>29.180变压器、电抗器
中标分类号:电工>>输变电设备>>K41变压器
标准简介
GB 1094.5-1985 电力变压器 第五部分 承受短路的能力 GB1094.5-1985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力变压器 第五部分 承受短路的能力
Power transformers Part 5: Ability to withstand short circuit
GB1094.5-85
代替 GB1094-79
本标准参照 IEC 76-5(1976)《电力变压器承受短路能力》的要求。变压器应能在规定条件下承受外部短路的热和动稳定效应而无损伤。外部短路包括三相短路、相间短路、两相接地和相对地故障,这些故障在绕组中产生的电流称为“过电流”。
1.2 过电流条件
1.2.1 具有两个独立绕组的变压器
1.2.1.1 三相或三相组变压器额定容量分为三个类别:
第 I 类:小于 3150 kVA;
第 II 类:3150~40000 kVA;
第 III 类:40000 kVA 以上。
1.2.1.2 对称短路电流(有效值)对于第 II 类和第 III 类变压器应使用变压器短路阻抗加系统阻抗计算。第 I 类变压器,如系统短路阻抗大于变压器短路阻抗的 5%,同样计算;否则系统短路阻抗可忽略。短路电流峰值按标准计算。
1.2.1.3 变压器短路阻抗典型值按额定电流下的阻抗电压表示,见表1。若需较低阻抗电压值,承受短路能力应由制造厂与使用部门协商确定。
表1:具有两个独立绕组的变压器典型阻抗电压值
额定容量(kVA):630及以下 / 631~1250 / 1251~3150 / 3151~6300 / 6301~12500 / 12501~25000 / 25001~200000
阻抗电压(%):4.0 / 5.0 / 6.25 / 7.15 / 8.35 / 10.0 / 12.5
注:额定容量大于200 MVA的变压器阻抗电压应另行协商。三相组由单相变压器组成时,额定容量适用于三相组。具体阻抗电压值见相关国家标准。
1.2.1.4 系统短路表观容量由使用部门提供,如未提出,可按表2选取。
表2:系统短路表观容量bzxz.net
电压等级(kV):6,10 / 35 / 60 / 110 / 220 / 330 / 500
系统最高电压(kV):6.9,11.5 / 40.5 / 69 / 121 / 242 / 363 / 550
系统短路表观容量(MVA):500 / 1500 / 3000 / 8000 / 15000 / 30000 / 43300
1.2.2 多绕组变压器及带稳定绕组或第三绕组的自耦变压器,其过电流应根据变压器和系统阻抗确定,考虑旋转电机、其他变压器及系统故障反馈影响。每个系统特性(短路水平、零序阻抗与正序阻抗比)应由使用部门在询价和订货时提出。若合成阻抗导致的过电流超过表1、表2计算值,制造厂应告知最大可承受过电流,使用部门应采取措施限制短路电流。
多绕组变压器稳定绕组应能承受系统故障产生的过电流。辅助绕组设计承受端子短路能力可能不经济,应采用方法如串联电抗器或熔断器限制过电流。单相变压器组成三相组时,除非使用部门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否则稳定绕组应能承受端子短路电流。
1.2.3 增压变压器
增压变压器阻抗值较低,绕组过电流主要由系统特性决定,应由用户在询价和订货时提出。若合成阻抗导致过电流超过表1、表2计算值,制造厂应告知最大可承受过电流,使用部门应采取措施限制短路电流。
1.2.4 直接与其他电器相连的变压器
变压器直接与其他电器相连时,这些电器阻抗限制短路电流。变压器、系统及连接电器的阻抗总和应由制造厂和使用部门协商确定。若发电机与变压器间连接导致相间或两相接地故障可忽略,则按前述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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