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3135-2020
中文名称: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防控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06-23
实施日期:2020-07-1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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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1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135-2020《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防控技术规范》。内容涵盖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防控体系的建立与管理,包括场址选择、场区布局、道路规划、人员管理制度、引种检疫、隔离要求及综合消毒防疫措施,旨在保障猪场生物安全与动物健康。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220
B 41
DB 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135—2020
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防控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biosafety control of intensive pig farms
2020-06-23 发布
2020-07-10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夏平、吴丹、刘冬冬、李伟、张秋颖、马晓媛、袁陆、高春生、黄洗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猪场建设要求、人员管理、综合防疫、疫病监测和疫病净化。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防控体系的建立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823 集约化养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DB22/T 971 猪瘟监测与净化技术
DB22/T 2627 猪伪狂犬病净化技术规程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础母猪 foundation sow
已经受孕或经产处于正常繁殖期的母猪。
3.2
规模化猪场 intensive pig farms
采用标准化饲养技术,实行自繁自养,年存栏基础母猪在 100 头以上的养猪场。
3.3
生物安全防控技术 biosafe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echnology
为了阻断病原体侵入猪群,防止病原体在猪场内传播和向外扩散,保证猪群健康与安全而采取的系列疫病综合防控措施。
3.4
净道 clean road
场区内用于健康猪群和饲料等洁净物品的专用道路。
3.5
污道 pollution road
场区内用于病死猪和废弃物等非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道路。
3.6
病媒生物 vector
能通过生物、机械方式将病原生物从传染源或环境向动物和人类传播的生物,主要包括节肢动物中的蚊、蝇、蚋、蚤、虱、螺、蜱、螨和啮齿动物的鼠类等。
4 建设要求
4.1 场址选择
应按照 GB/T 17824.1 的规定执行。
4.2 场区布局
4.2.1 总体布局
应按照 GB/T 17824.1 的规定执行。
4.2.2 功能区
4.2.2.1 管理区
应包括行政管理区、后勤管理区、员工管理区等。应置于生产区和饲料加工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或侧风向,生产区进出口的外面。
4.2.2.2 生产区
生产区和其它区之间应有隔离带。
4.2.2.3 隔离区
包括引种隔离舍、病猪隔离舍、兽医实验解剖室等。应置于整个生产区的下风向,与其他猪舍保持安全距离。
4.2.2.4 粪污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区
应置于远离生产区的位置,有防雨、防渗漏、防溢流设施。
4.3 场区道路
4.3.1 场区道路应硬化,道路两侧设立缓冲带。
4.3.2 道路应分为净道和污道,两者避免交叉混用。
5 人员管理
5.1 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每年应至少体检一次。
5.2 应制定人员培训制度,所有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5.3 驻场人员不得接触猪场外的猪,不得将外购生鲜肉带入场区。
5.4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按规定洗澡、消毒、更换工作服。生产区工作人员外出返场时,应在管理区隔离 48h 以上方可进入生产区。
5.5 不同猪舍工作人员不得相互串舍。
5.6 外来人员进入管理区应消毒,生产区谢绝现场参观,特殊情况应进行审批后按 5.4 要求执行。
6 综合防疫
6.1 引种
6.1.1 猪场实施自繁自养。为良种繁育,确需引种的应建立科学的引种制度。
6.1.2 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种猪系谱证》的企业引进种猪和精液。
6.1.3 不得从多个猪场引种。
6.2 检疫隔离
6.2.1 种猪应按照农牧发【2019】2号中《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6.2.2 种猪引进后应在引种隔离舍隔离饲养至少 45 天。隔离期满应注射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经检测免疫抗体达标后方能混群。
6.3 消毒
6.3.1 消毒设施设备
6.3.1.1 入场车辆消毒站
应设置独立的入场车辆清洗消毒站。
6.3.1.2 车辆消毒设施
应在场区入口和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消毒池、自动化喷雾消毒装置。
6.3.1.3 喷雾消毒通道
应设置在场区入口处。
6.3.1.4 物品消毒间
应设置在生产区门口,对进入生产区的所有物品进行消毒。
6.3.1.5 淋浴更衣室
应设置在生产区门口,配备清洁消毒后的工作服、鞋和帽子等。
6.3.1.6 消毒车及高压水枪
猪舍应配备各功能区专用的消毒车和高压水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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