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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3137-2020

中文名称:动物疫情报告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06-23

实施日期:2020-07-1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204.27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137-2020《动物疫情报告管理规范》。主要规定了动物疫情报告的总体要求、报送要求(包括快报、月报、年报)及管理要求,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报告的报送与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220
B 41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137-2020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animal epidemic situation report

2020-06-23 发布
2020-07-10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冬冬、吴丹、范钦磊、李伟、柴方红、孙桦楠、张夏平、王楠、马晓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疫情报告总体要求、报送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动物疫情报告的报送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63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18635 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疫情 epidemic situation, epizootic situation
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及相关情况。[GB/T 18635-2002, 定义 3.5]

3.2 疫情报告 epidemic situation report
按照政府规定,兽医有关人员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所作的关于疫病发生、流行情况的报告。[GB/T 18635-2002, 定义 3.5]

3.3 首次报告 first report on epidemic situation
对疑似疫情及疫情的发生、诊断和流行病学信息的报告。

3.4 后续报告 follow-up report on epidemic situation
对疫情的诊断、控制、处置进展及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的报告。

3.5 最终报告 final report on epidemic situation
对疫情被排除或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的报告。

3.6 动物疫情信息月报系统 monthly animal epidem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构建,以县级为单位采集全国一、二、三类及 OIE 要求报告的动物疫病发生及相关情况的网络系统。

4 总体要求
动物疫情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5 报送要求

5.1 快报

5.1.1 报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快报形式进行报告:
a)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b) 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
c)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d) 三、四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e) 动物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以及病原学特征等发生重大变化;
f) 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
g) 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快报的其他情形。

5.1.2 报告程序
5.1.2.1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 2 小时内将报告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5.1.2.2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后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1.3 报告内容
5.1.3.1 应真实反映动物疫情的发生、处置、控制及被排除进展情况,按报送时间顺序分为首次报告、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
——首次报告:有 5.1 中情形之一发生时,应按 5.1.2 规定的程序与时限进行报告。
——后续报告:首次报告后应在 7 日内每日报告一次、7 日后每周报告一次,或根据疫情发生情况适当缩短周期。
——最终报告:疫情被排除或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后报告。
5.1.3.2 应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填报,内容准确、完整,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5.1.3.3 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附录 A.1):
a) 基础信息:包括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电话和报告时间等;
b) 疫情情况:指疫情的发生、发展的重要信息概述。如疫点、疫区、存栏数量、始现症状时间、临床症状、接到报告时间、是否开展实验检测和初步诊断结果等;
c) 疫点情况:指发病时间、发病动物、症状、发病数和死亡数等;
d) 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指划定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动物种类及数量等;
e) 流行病学信息:指传染源、传播途径、宿主、易感动物和流行情况等信息;
f) 控制措施:指封锁、消毒、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治疗、紧急免疫、紧急监测和移动限制等;
g) 诊断方法及结果:指诊断时间、诊断单位、诊断方法、诊断结果和病原及其亚型(血清型)等;
h) 疫点位置及经纬度:指具体疫点的村或场,经度和纬度;
i) 疫情处置进展:指疫情处置的具体进展及结果。包括疫情的处置时间进度,以及疫情处置是否结束、是否解除隔离封锁。

5.2 月报

5.2.1 信息收集
5.2.1.1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动物疫情信息进行收集。
5.2.1.2 收集的动物疫情信息应准确、客观,采用统一表格(见附录 A.2)。

5.2.2 信息报送
5.2.2.1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月将疫情信息汇总,录入“动物疫情信息月报系统”报送。若当月报告快报,应同时录入报送。
5.2.2.2 市(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逐级审核疫情信息,同时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3 年报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年编写《**年度动物疫情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

6 管理要求

6.1 建立制度
6.1.1 应建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动物疫情报告。
6.1.2 应定期对动物疫情报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6.2 系统安全管理
6.2.1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情信息月报系统”用户与权限的管理。
6.2.2 使用人员不得转让或泄露账号与密码。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6.3 档案管理
6.3.1 应指定专人管理动物疫情报告档案。
6.3.2 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报告借阅制度。
6.3.3 应分类管理、定期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6.3.4 应有档案柜或档案室,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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