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807-2020
中文名称:实验动物 环境条件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12-24
实施日期:2021-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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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4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引用标准:。
本文档为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807—2020《实验动物环境条件》,详细规定了实验动物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建筑、工艺布局、环境控制、笼具围栏、废物处理、运输及检测的相关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11/T 1807—2020 实验动物环境条件
Laboratory animal 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 DB11/T 828.6—2011《实验用小型猪 第6部分:环境条件》、DB11/T 1053.6—2013《实验用鱼 第6部分:环境条件》、DB11/T 1464.1—2017《实验动物环境条件 第1部分:实验用猪》、DB11/T 1464.2—2017《实验动物环境条件 第2部分:实验用牛》、DB11/T 1464.3—2017《实验动物环境条件 第3部分:实验用羊》、DB11/T 1464.4—2018《实验动物环境条件 第4部分:实验用绒猴》、DB11/T 1464.5—2018《实验动物环境条件 第5部分:实验用长爪沙鼠》,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实验雪貂、实验猫、实验鸡、实验鸭、实验鹅、实验鸽环境条件”相关内容(见 6.2.26.2.3; 7.1.9; 7.1.10; 7.1.11; 7.1.12);删除了“实验鱼水族箱材质要求”相关内容(见 DB11/T 1053.6—2013 的 7.3)。
本文件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实验动物中心、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浙江省医学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研究所、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实验动物行业协会、北京康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阜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环境医学与作业医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法云智、李根平、范薇、张涛、刘云波、贺争鸣、岳秉飞、江其辉、陈振文、孙德明、邱业峰、李文龙、王进、定明、王锡乐、刘文菊、刘凌子、樊子风、李长龙、萨晓婴、柯贤福、巩薇、杜小燕、梁春、刘巍、冯育芳、张潇、肖冲、向志光、王艳蓉、阮研硕、赵继勋、孟金萍、孙、淑华、杨旭、崔宗斌、郭颖志、张博、王天奇、聂慧鹏。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发布情况为:首次发布分别为 DB11/T 828.6—2011、DB11/T 1053.6—2013、DB11/T 1464.1—2017、DB11/T 1464.2—2017、DB11/T 1464.3—2017、DB11/T 1464.4—2018、DB11/T 1464.5—2018。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实验动物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建筑、工艺布局、环境、笼具围栏、料盘、垫料和饮水、废物处理、运输及检测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实验小型猪、实验猪、实验牛、实验羊、实验绒猴、实验长爪沙鼠、实验雪貂、实验猫、实验鸡、实验鸭、实验鹅、实验鸽、实验鱼(斑马鱼和剑尾鱼)的设施与环境条件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925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447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Z 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
DB11/T 1125
DB11/T 1126
DB11/T 1457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Laboratory animal 实验动物: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3.2 Conventional environment 普通环境:符合实验动物居住的基本要求,不能完全控制传染因子,但能控制野生动物的进入,适用于饲育普通级动物的场所。
3.3 Barrier environment 屏障环境:符合动物居住的要求,严格控制人员、物品和空气的进出,适用于饲育无特定病原体(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级实验动物的场所。
3.4 Isolation environment 隔离环境:采用隔离装置以保持装置内无菌状态或无外源污染物,适用于饲育无特定病原体级、无菌(Germ-free)级实验动物的场所。
3.5 Water environment 水环境:实验鱼赖以生活的水质条件。注: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指标的总和。
3.6 Aquarium 水族箱:维持实验鱼水环境指标稳定的独立的设备单元。
4 建筑
4.1 选址
4.1.1 宜选在环境空气质量及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4.1.2 宜远离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有噪声干扰的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工厂、贮仓堆场等区域。
4.1.3 设施应有可靠的避免交叉感染的隔离措施。
4.1.4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符合 GB 19489 的要求。
4.2 设施要求
4.2.1 外环境整洁,便于清扫和消毒排污,无废物堆积和污水积存。
4.2.2 宜设人、动物、物品、车辆专用出入口,路径通畅,配置专用消毒设施和设备。
4.2.3 所有设施应有防止野生动物进入的装置。
4.2.4 设施围护结构坚固,材料无毒、无放射性。
4.2.5 生产区和实验区内墙表面应光滑平整,易于清洗、消毒。墙面应采用不易脱落、耐腐蚀、无反光、耐冲击的材料。地面应防滑、耐磨、无渗漏。天花板应耐腐蚀、防水。
4.2.6 建筑物门、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饲养间的门应设观察窗。
4.2.7 屏障环境设施的密闭门宜朝空气压力较高的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
4.2.8 走廊净宽宜不小于 1.5m(实验牛不小于 2.0m)。门宽满足设备进出和日常工作需要。承担主要工作的饲养及实验的房间与走廊之间至少有一扇门净宽应不小于 1.0m(实验牛不小于 1.2m),其它门净宽应不小于 0.8m。
4.2.9 屏障环境设施应根据需要保持正确的压力方向。
4.2.10 饲养间应合理组织气流和布置送风口、排风口的位置,避免气流死角、断流和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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