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1186-2013
中文名称:动物屠宰场基本建设规范
所属省份: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3-03-25
实施日期:2013-04-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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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许海抚、潘英卿、刘世红、叶成红、王斌、尕桑本、李建合
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归口单位:青海省农牧厅
标准简介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屠宰场(包括加工厂)的场址选择、布局设计和设施设备建设,以及防疫、环境保护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猪、牛、羊屠宰场及其肉类加工厂
部分标准内容
ICS11.220
B41
青海省地
DB63
方
标准
DB63/T11862013
动物屠宰场基本建设规范
2013-03-25发布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04-15实施
发布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前言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规范由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起草。本规范由青海省技术质量监督局批准。DB63/T1186—2013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潘英卿、刘世红、叶成红、王斌、尕桑本、李建合。1
1范围
动物屠宰场基本建设规范
DB63/T1186—2013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屠宰场(包括加工厂)的场址选择、布局设计和设施设备建设,以及防疫、环境保护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猪、牛、羊屠宰场及其肉类加工厂。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18635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3定义与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动物屠宰场
是依法取得《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等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并且依照法律、法规及检疫规范从事屠室、加工、销售和质量控制管理等活动的场所。4场址选择
4.1凡新建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4.2新建场址选择地势较高、干燥、水质量好、无有害气体和其他污染源。4.3新建场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等3000米以上。
4.4充分利用树林、水渠、山脉、河流等天然屏障,场区周围应建有实体围墙。4.5禁止在以下区域选址建场: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
a)
b)
c
d)
e)
风景名胜区;
生态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及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1
f)动物疫病常发区或环境污染区域:g)
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建筑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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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宰前管理区
DB63/T1186—2013
设动物观察圈、待宰圈和病患动物隔离圈,其设计应满足动物疫情控制和检疫工作需要。5.1.1观察圈
圈地面应坚硬不透水,配备饮水、喂料和消毒设备,备有排水、排污系统,5.1.2待宰圈
圈地面应坚硬、不透水,备有宰前淋浴设备、排水,排污系统和运载动物车辆的的冲洗消毒设施并设立独立动物通道,通道内设置查验环节。5.1.3患病动物隔离圈
其附近设立急宰间。急宰间和圈地面为水泥地坪,台面、池面、内墙壁白瓷砖贴面,均易冲洗:采光、通风、防蝇条件良好,并配有上、下水设施,安装吊挂装置。5.2屠宰加工区
5.2.1居宰厂房建设要求
5.2.1.1屠宰加工车间须为全封闭建设,车间与设施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车间高度应满足生产操作、设备安装与维修、采光和通风的需要。5.2.1.2车间与设施应结构合理、坚固、便于清洗与消毒,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和防冻设施,配有防止蚊蝇、鼠及其它害虫侵入的设施以及防烟雾、灰尘的设施。5.2.1.3车间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不吸潮、可冲洗、耐腐蚀、无毒材料,坡度应为1%-2%,表面无裂缝且无局部积水,易于清洗和消毒,明地沟应呈弧形,排水口须设网罩。5.2.1.4车间墙壁和墙柱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淡色的材料,墙裙贴瓷砖且其高度应不低于2米,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便于清洗。5.2.1.5车间天花板应表面光滑,不易脱落,能防止污物积聚。5.2.1.6车间门窗应装配严密,使用不变形的材料制作,所有门窗及其他开口应安装易于清洗和拆卸的纱门、纱窗,或压缩空气幕,并经常维修,保持清洁,内窗下斜45°或采取无窗台结构。5.2.1.7车间应有动物检疫检验设施,包括同步检验、对号检验、旋毛虫检验、内脏检验、化验室等。5.2.2传送装置要求
屠宰加工车间以及内脏处理间、冷却间、冷藏库及其他加工车间应设置架空轨道和运转机,并附有防止油污装置,以利居室产品的转运,放血地段的传送轨道下应设置收集血液的表面光滑的金属或水泥斜槽,屠宰品的上下传递应采取金属滑简,不同产品有不同简道。5.2.3通风设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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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1186-2013
门窗的开设要利于空气对流,要有防蚊、防蝇、防尘装置,在车间入口处应设门斗。在大量产生水蒸气或大量散热的部位应装设排风罩或通风孔。空气交换每小时1-3次,交换的次数由悬挂的新鲜肉的数量和内部温度而定。
5.2.4照明要求
车间内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和人工照明。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体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兽医检疫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吊挂在肉品上方的灯具,应装有安全防护罩,5.2.5生产供水系统要求
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每个加工点应设有冷、热水龙头和蓄水池,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制冷用水也应符合GB5749的规定,制冷及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污染。制气、制冷、消防用水,应使用独立管道系统,不得与生产用水交叉连接。5.2.6污水排放系统要求
有完善的下水道系统,根据污水排放量,地面设置若干装有滤水篦子的收容坑,排水管的直径应保证坑内污水充分排出,并保证畅通无阻,排水管的出口处应设置清除脂肪装置,排出的污水应经过净化和无害化处理,达到GB8978规定标准。6卫生设施要求
6.1生产设备和用具
包括运输工具、工作台、挂钩、容器器具等,应采用无毒、无味、不吸水、耐腐蚀、经得起反复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其表面应平滑、无凹坑和裂缝,设备及其组成部件应;易于拆洗,禁止用竹木器具和容器。
6.2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
在远离生产车间的下风处的适当地方设置废奔物临时存放设施,其应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结构应严密,能防止害虫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场区和道路6.3废水、废气(汽)处理系统,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6.4更衣室、淋浴室、厕所
应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淋浴室和厕所。车间内的厕所应有走廊与操作间相连,厕所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操作间,便池应是冲水式,粪便排泄管不得与车间的污水排放管混用。6.5洗手、清洗、消毒设施
车间的进口处及车间内部的适当位置应配备冷、热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清洁剂和一次性纸巾。6.6分割肉和熟肉制品车间及其成品库,应设置非手动洗手设施,并备有一次性纸巾。6.7车间内应设有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备,并备有充足的冷、热水,这些设施应为无毒、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6.8车库、车棚内应设置车辆清洗、消毒设施。6.9动物进口处及患病动物隔离间、急宰间、化制间的门口应设有消毒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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