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5002-2024
中文名称:食品安全督导工作规范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12-27
实施日期:2025-01-2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040
中标分类号:X00
标准简介
本文件为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5002—2024《食品安全督导工作规范》,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督导的原则、人员、对象、频次、内容、方式及程序等相关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32/T5002—2024 食品安全督导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发布日期:2024-12-27
实施日期:2025-01-27
发布机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
前言
DB32/T5002—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志玲、金兰、郭宝圣、邓敏。
1 范围
食品安全督导工作规范
本文件确立了食品安全督导工作的原则,规定了督导人员、督导对象、督导频次、督导内容、督导方式、督导程序、服务发展、督导培训、督导保障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安全督导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督导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各级干部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进行督促指导。
3.2 主体级别 (level of food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entities)
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结合地方实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的分级。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见附录A。
3.2.1 A级主体 (A-level entities)
主体级别为A级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原则上包括: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餐饮企业,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等。
3.2.2 B级主体 (B-level entities)
主体级别为B级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原则上包括:用餐人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等。
3.2.3 C级主体 (C-level entities)
主体级别为C级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原则上包括:微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用餐人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等。
3.2.4 D级主体 (D-level entities)
主体级别为D级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原则上包括:微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用餐人数2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经营者。
3.3 风险等级 (risk level)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所确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注: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3.4 任务清单 (task list)
为了完成督导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清单,由设区市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定。
4 督导原则
以保障本地区食品安全为前提,坚持因地制宜、结果导向、放管结合、减负增效的原则。
5 督导人员
根据国务院食安委的规定,按照层级对应原则,由各地确定督导A级主体、B级主体、C级主体和D级主体的人员。
6 督导对象
6.1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主体、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主体。
6.2 由设区市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确定的纳入督导范围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7 督导频次
7.1 对获得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每年开展现场督导不少于1次,其中对风险等级较高(C级风险、D级风险)的主体每年开展现场督导不少于2次。
7.2 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可结合实际确定督导频次。
8 督导内容
8.1 督导人员按照设区市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确定的督导项次开展督导工作。
8.2 督导工作按照督导任务清单开展。
8.3 任务清单应结合督导对象生产经营业态、层级分布、规模大小、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食药安办备案后实施。
8.4 任务清单可由各设区市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9 督导方式
9.1 现场督导
督导人员前往督导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对照任务清单开展一对一实地督导。
9.2 集中督导
9.2.1 在督导对象相对集中的地方(如食品工业园、商业综合体、餐饮街、多个食堂的学校等),选择部分主体开展实地督导,对其他主体可采取其他督导方式。
9.2.2 督导人员对照任务清单了解集中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导对象应如实报告。
9.3 整体督导
9.3.1 督导人员可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等经营场所作为整体进行督导。
9.3.2 督导人员对照任务清单了解经营场所主办方及场所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导对象应如实报告。
9.3.3 在对经营场所主办方开展督导时,应将其督促内部商户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导内容。
9.3.4 对经营场所内的单个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不再重复开展督导。
9.4 线上督导
9.4.1 督导人员通过电话或视频连线方式开展督导。
9.4.2 督导人员对照任务清单询问了解督导对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导对象应如实报告。
9.5 其他督导方式
督导人员可在确保工作质效情况下采取其他督导方式。
10 督导程序
10.1 督导发起
10.1.1 督导工作由督导人员发起。
10.1.2 督导人员可结合其他工作一并安排督导。
10.1.3 各级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可通过书面建议、电话等形式,提醒督导人员发起督导工作。
10.2 督导实施
10.2.1 督导人员对照任务清单,可通过现场检查、问询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督导对象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0.2.2 督导情况不需要逐项记录,但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
10.3 结果处置
10.3.1 督导人员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督促督导对象立行立改;督导人员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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