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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1/T 1658-2023

中文名称: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3-15

实施日期:2023-04-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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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1.040.13

中标分类号:Z1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和莹、张淳、郭亚飞、张秦铭、薛平、葛毅、王佳、周玉海、祁鹏、张静雪、周弛、范智超、王蕾、万丹、李飞、李永庆。

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正为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中心、西安中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环保产业集团监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提出单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准备、监测技术、结果计算与报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安全防护的要求,描述了记录的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有组织排放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的准备要求、监测技术、结果计算与报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安全防护及记录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有组织排放中VOCs的监测与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DB61/T 1658—2023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包括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正为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中心、西安中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环保产业集团监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包括和莹、张淳、郭亚飞、张秦铭、薛平、葛毅、王佳、周玉海、祁鹏、张静雪、周弛、范智超、王蕾、万丹、李飞、李永庆等。本文件首次发布,由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解释。联系信息: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电话029-85429131,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106号,邮编710054。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准备要求、监测技术要求、结果计算与报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安全防护要求及记录管理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有组织排放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版本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 3836.14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8.2 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
HJ/T 47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可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或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控制指标。

3.2 总烃(THC)
采用规定监测方法,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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