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2305-2024
中文名称:有机牦牛生产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6-19
实施日期:2024-07-2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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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4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DB63/T2305—2024《有机肉牛生产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有机肉牛生产中的术语定义、产地环境、饲草料管理、繁殖、饲养管理、平行生产、疾病防治、运输、屠宰及分割、档案管理及溯源等技术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63/T2305—2024 有机肉牛生产技术规范
前言
DB63/T2305-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大学畜牧兽医科学院(青海省畜牧兽医科学院)、青海省质量和标准研究院、青海省畜牧总站、青海金牧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雪峰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璐、刘书杰、王迅、崔占鸿、王天祥、宋散珠、马遥、李鸿雁、张君、王书祥、杨占福、柴沙驼、刘思津、马金秀。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监督实施。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有机肉牛生产技术的术语和定义、产地环境、饲草料、引入与转换期、繁殖、饲养管理、平行生产、疾病防治、运输、屠宰及分割、档案管理及溯源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以放牧为主的有机肉牛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9630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NY/T 635 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
NY/T 1764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NY/T 3963 畜禽肉分割技术规程
NY/T 3964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NY/T 4304 肉牛常见寄生虫病防治技术规范
SN/T 3774 牛的饲养、运输、屠宰
DB 63/T 1652 动物福利规范
DB 63/T 1938 病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DB 63/T 194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机肉牛:遵照有机生产的要求,在饲养过程中使用有机饲草料饲喂并按要求使用兽药、抗生素、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且不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繁殖技术,并满足自然行为和生活习性的牛。
3.2 转换期:从开始实施有机生产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之间的时段。
3.3 平行生产:在同一生产单元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的、转换期的或常规产品的情况。
4 产地环境
4.1 产地环境要求:肉牛生产需在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避开交通要道、城镇、居民区、医疗机构、工矿企业,远离垃圾处理场、屠宰场、制革厂、无害化处理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污染源。
4.2 产地环境质量:饮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冬季饮水应设防冻结设施;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的规定;土壤质量应符合GB 15618的规定。
5 饲草料
5.1 应当饲喂通过有机认证草场生产的天然牧草和符合GB/T 19630规定的人工种植生产的饲草。
5.2 粗饲料应选用通过有机认证的干草和青贮饲料。
5.3 精饲料应通过有机认证。
5.4 当有机饲料短缺时,可饲喂常规饲料。但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应超过10%(以干物质计)。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应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
6 引入与转换期
6.1 生产用牛应从非疫区引入,且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2 种用牛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引入。
6.3 引入的肉牛应当在隔离场或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三十天。
6.4 引入的肉牛应按照GB/T 19630的要求进行转换。
7 繁殖
7.1 应采用自然交配或人工授精的繁殖方式。
7.2 不应使用转基因、性别控制、诱导发情、同期发情等繁殖技术。
7.3 以自然分娩为主,当出现难产时可助产。
8 饲养管理
8.1 有机肉牛生产以放牧为主,草场分为暖季草场和冷季草场,暖季草场放牧时间为6月~10月,冷季草场放牧时间为11月~翌年5月,归牧后应为肉牛提供新鲜清洁的饮水,放牧草场载畜量应符合NY/T 635要求。
8.2 冷季放牧应根据肉牛不同发育阶段分群补充饲喂,不准许强迫饲喂。日粮应满足不同阶段肉牛营养需要,各阶段肉牛补饲粮营养水平及精料补饲量见附录A。
8.3 不应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兽药或其他生长促进剂来促进肉牛的生长和生产。
9 平行生产
当一个养殖场具有有机及常规方式养殖的肉牛时,需将有机肉牛和常规肉牛的圈栏、运动场地和放牧草场完全分开。
10 疾病防治
10.1 消毒
10.1.1 消毒剂应选择对人体、肉牛及环境不产生毒性残留、有害积累,且不对肉牛产品造成污染(具体按附录B选择),应交替使用,即配即用。
10.1.2 应对养殖环境、器具、生产人员及外来人员等定期进行消毒。疫病多发季节增加消毒频次。
10.2 免疫
10.2.1 除国家强制免疫疫苗外,不应使用基因工程疫苗。
10.2.2 牛多杀性巴氏杆菌病灭活疫苗、牛炭疽疫苗、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疫苗、牛副伤寒灭活疫苗和牛肉毒梭菌病疫苗的免疫按DB63/T 1938执行。
10.3 驱虫
应选择安全、低毒、高效的驱虫药,定期驱虫,并严格遵守驱虫药的使用要求,寄生虫防治应符合NY/T 4304要求,且严行驱虫药休药期规定。
10.4 疾病治疗
10.4.1 可选用符合有机要求的植物源制剂、微量元素、微生物制剂,宜采用中兽医方法治疗。
10.4.2 不应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进行预防性治疗。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效时,可对养殖期超过12个月的患病肉牛使用常规兽药,每头牛在2个月内接受抗生素或化学合成兽药的治疗不超过3个疗程。养殖期不足12个月的肉牛,只可接受1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兽药治疗。并明确超过可接受疗程的,应重新进行转换。
10.4.3 可使用激素对患病动物进行疾病治疗,但不准许用于控制肉牛生殖行为。
10.4.4 对于接受过抗生素、激素、化学合成兽药治疗的肉牛,应随头标记,经过该药物休药期的2倍时间(如果2倍休药期不足48小时,则应达到48小时)之后,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10.4.5 进行非治疗性手术应符合GB/T 19630-2019中4.5.7的要求。
10.5 无害化处理
病死肉牛及其产品应按照DB63/T 1652的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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