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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 2169-2018

中文名称: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所属省份: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8-12-17

实施日期:2019-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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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60.30

中标分类号:Z68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2169—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部分标准内容

DB33/2169—2018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jor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18-12-17 发布
2019-01-01 实施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能力,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4项主要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其余污染物控制项目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一级A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相关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限值和地方标准要求。本标准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大学。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作再生水,并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相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或行业相关回用水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5 水质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36 水质 碱性过硫酸盐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71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0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镇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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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2169-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 2169-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 2169-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 2169-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 2169-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