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市地方标准  > DB12/T 1352-202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1352-2024

中文名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

所属省份: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8-09

实施日期:2025-02-1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733.57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100

中标分类号:C52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1352-202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规定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架构、人员资质、仪器设备、过程质量控制、结果判定、信息报告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范要求,适用于天津市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100
CCS C52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352—202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

2024-08-09 发布
2025-02-10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医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金萍、宋富军、谢进芳、刘苹、张海涛、郎胜喜、张宝成、李靖、曹智勇、韩毅、韩超、苗鹏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工作的基本规范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规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03 声学 测听方法 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 130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4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与评价
GBZ/T 260 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
GBZ/T 295 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总则
GBZ/T 325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GBZ/T 32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检测方法与受照剂量估算标准
GBZ/T 204 68 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
WS/T 348 尿液标本的收集和处理指南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661 静脉血液标本采集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组织架构
4.1.1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人员担任。
4.1.2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4.1.3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检查部门、辅助检查部门和质控部门及相关的科室,包括内科或职业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物理检查科(含心电图、肺功能及超声检查等)及医学检验科等;科室、岗位及人员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4.1.4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备案及信息变更执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4.2 人员
4.2.1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内科或职业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物理检查科(含心电图、肺功能及超声检查等)及护理等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技师、护士等,并在相应岗位从事对应类别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护、技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医生和护士应在天津市按规定注册。
4.2.2 具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发人、质量监督员及网络管理员、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等,并经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授权。
4.2.3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主执业地点应为本医疗卫生机构,并具有相应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职业病诊断师资质。
4.2.4 至少有1名主检医师,其主执业地点应为本医疗卫生机构。主检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a) 主检医师应当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指定,并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八条规定的主检医师应当具备的条件;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还应符合GBZ 98的要求。
4.2.5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匹配对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医师、技师、护士;
b) 粉尘作业人员检查:至少1名具备职业性尘肺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从事粉尘作业职业健康检查的阅片人员应具备尘肺诊断阅片能力;
c) 有害化学因素检查:至少1名具备职业性化学中毒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d) 有害物理因素检查:至少1名具备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e) 有害生物因素检查:至少1名具备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f) 特殊作业人员体检:至少1名具备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g) 放射因素检查:至少1名具备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h) 医学影像医师具有中(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医学影像学诊断工作3年以上;
i) 医学影像技师应具有医学影像学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医学影像工作1年以上;
j) 临床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至少1人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检验工作1年以上;理化检验人员应从事生物样品毒化检验相关工作1年以上;并应了解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掌握生物样品检验标准及操作技能,熟知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
k) 审核人应具有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且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不同类别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可互为主检医师和审核人;
l)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在备案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
4.2.6 建立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技术档案,并专人负责。

4.3 仪器设备
4.3.1 仪器设备基本要求
4.3.1.1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3.1.2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确度等技术指标应满足工作需要,并正常运行。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 下载资源 免费下载解压密码 www.bzxz.net
🌀 夸克网盘 下载大小:733.57 KB · zip
前往下载 →
💡 点击"前往下载"跳转网盘,直接保存文件 遇到问题?

标准图片预览

DB12/T 1352-202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 DB12/T 1352-202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 DB12/T 1352-202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 DB12/T 1352-202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 DB12/T 1352-202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