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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1352-2024

中文名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

所属省份: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8-09

实施日期:2025-02-1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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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100

中标分类号:C52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100 CCSc52 DB12 天津市地 方 标准 DB12/T1352——202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Jobspecificationforthemanagementofoccupationalhealthexaminationorganization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4-08-09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2025-02-10实施 前言 范围 2 3 4 5 6 7 8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质量控制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 附录A(资料性) 附录B(资料性) 附录C(规范性) 附录D(资料性) 附录E(资料性) 附录F(资料性) 附录H(资料性) 附录I(资料性) 附录J(资料性) 参考文献 目 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次 需要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及仪器设备档案包括内容实验室和其他辅助检查环境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要 职业健康检查方案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审核内容 职业禁忌告知书 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DB12/T1352—2024 LT 10 10 14 15 16 22 24 25 26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内容 准信息服务平台 27 28 前言 DB12/T1352—2024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医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卫生健康监督所。本文本主要起草人:肖金萍、宋富军、谢进芳、刘苹、张海涛、郎胜喜、张宝成、李靖、曹智勇、韩毅、韩超、苗鹏刚。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1 1范围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DB12/T1352—2024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工作的基本规范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规范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阀基本测听法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Z95 GBZ98 GBZ130 GBZ188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157 GBZ/T224 GBZ/T248 GBZ/T260 GBZ/T295 GBZ/T325 GBZ/T328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与评价职业禁总证界定导则 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总则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检测方法与受照剂量估算标准临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GBZ/T20468 WS/T348 尿液标本的收集和处理指南 准信息服务平台 WS/T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范 静脉血液标本采集指南 WS/T661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 4.1组织架构 4.1.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人员担任4.1.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4.1.3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检香查部门、辅助检查部门和质控部门及相关的科室,包括内科或职业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物理检香1 DB12/T1352—2024 科(含心电图、肺功能及超声检查等)及医学检验科等:科室、岗位及人员设置合理,职责明确。4.1.4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备案及信息变更执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自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4.2人员 4.2.1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内科或职业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物理检查科(含心电图、肺功能及超声检查等)及护理等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技师、护士等,并在相应岗位从事对应类别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护、技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医生和护士应在天津市按规定注册。 4.2.2具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发人、质量监督员及网络管理员、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等,并经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授权。4.2.3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主执业地点应为本医疗卫生机构,并具有相应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职业病诊断师资质。4.2.4至少有1名主检医师,其主执业地点应为本医疗卫生机构。主检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a)主检医师应当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指定,并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八条规定的主检医师应当具备的条件: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还应符合GBZ98的要求。b) 4.2.5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a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自相匹配/对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医师、技师、护士:粉尘作业人员检查:至少1名具备职业性尘肺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从事粉尘作业职业b) 健康检查的阅片人员应具备尘肺诊断阅片能力;c 有害化学因素检查:至少1名具备职业性化学中毒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d) 有害物理因素检查:至少1名具备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e) f g) h) 有害生物因系检查:至少1名具备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特殊作业人员体检:至少1名具备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放射因素检置:至少1名具备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医学影像医师具有中(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医学影像学诊断工作3年以上: 医学影像技师应具有医学影像学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医学影像工作1年以上:i) j) 临床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至少1人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检验工作1年以上;理化检验人员应从事生物样品毒化检验相关工作1年以上;并应了解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掌握生物样品检验标准,及操作技能,熟知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k) 审核人应具有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且为高级取移或势之内五年,对不同类别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可互为主检医师和审核人: 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在备案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4.2.6建立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技术档案,并专人负责。4.3仪器设备 4.3.1仪器设备基本要求 4.3.1.1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3.1.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确度等技术指标应满足工作需要,并正常运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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