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 5985-200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Y 5985-2007
中文名称: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程
标准类别: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10-08
实施日期:2008-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006641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中标分类号:石油>>石油综合>>E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出版信息
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
页数:10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8-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中国石化河南石油勘探局安全环保监察处
归口单位: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委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同气充装厂(站)的建设,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及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SY 5985-2007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程 SY5985-200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 13. 100
备案号:21996—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 5985—2007
代替 SY5985—-1994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程
Liguefied petroleum gas safety control stipulation2007—10—08发布
国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03—01实施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充装厂(站)的建设
4液化石油气的充装
5液化石油气贮罐、汽车罐车罐体、气瓶和管道的定期检验6气瓶的贮运与管理
7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运输与管理
参考文献
SY 5985—2007
SY 5985—2007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前言
本标准代替SY5985—9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本标准与SY5985-.94相比,土要变化如下:增加了8个规范性引用文件GB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I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B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R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183《石油天然气丁程设计防火规范》、SY650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增加了对贮罐第一道法兰的具体要求(本版中3.9,3.10):-增加了在贮罐上加装注水装置或紧急切断要求(本版中3.11);-增加了贮继的管道固定和颜色标志要求(本版中3.13);增加了对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充装制度及气瓶管理的要求(本版中4.2.1.1,4.2.1.2,4. 2. 1. 3) :
-增加了对气瓶充装的检查、记录和警示标识的具休要求(本版中4.2.3.5,4.2.3.6);增加了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监督检验,注册登记要求(木版中3.12);-增加了液化气输送管道的检验要求(术版中5.4);修改了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内容(本版中4.2.2):修改了气瓶不同型号的充装误差(本版中14.2.3.1);修改了罐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的剩余压力(本版中4.3.2.10);修改了贮罐的定期检验(本版中5.1);修改了罐车的定期检验(本版中5.2.1,5.2.2);修改了气瓶的定期检验期限(本版中5.3.2).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汕勘探局安全环保监察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庆余、陈安标、郝建设、毕道金、肖宗敏、李前。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Y5985—1994
【范围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程
SY 5985—2007
本标谁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充装厂(站)建设,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及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识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I16建筑设诈防火规范
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8334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183
石油大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650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基技术监督局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3年6月1日起实施3充装厂(站)的建设
3.1新建、改建和扩建液化石油气充装厂(站),应执行基小建设程序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3.2充装厂(站)的设计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GB厂16:GB50183和GB50028的要求进行设计。3.3液化石油气充装厂(站)工程峻工后,施工单位应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由企业建设单位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4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投产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3.5液化石油气充装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充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熟练学握消防器材的性能和紧急事故状态的处置方法:并做到持证上岗:3.6贮罐区、充装间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符合SY6503的规定。3.7充装厂(站)压力穿器投用前或投用后30d内应办理注册登记于续。贮罐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3.81
贮罐第-道法兰应采用高颈对焊法兰、金属缠绕垫片(带外环)和高强度螺栓坚固组合:3.9!
贮罐应按第一道法兰的结构和尺寸,配备适合该法兰的堵漏装具和工具:3.11宜在贮罐上加装注水装置或紧急切断阀。3. 12
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安装完成后成进行监督检验:投用前或投用后30d内应办埋注册登记于续。
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应有固定装置,严禁悬空,应喷涂相应的银灰色标志:应加强对各类阀门的口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御灵活。3. 1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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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残液应密闭回收,罐区排水口处应设置水封设施。3.16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其他降温隔热设施,并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3.17液化石油气充装厂(站)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直接与火炬相连通,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
3.18非生产机动车辆不应进入厂(站)区,进人厂(站)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出口应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应超过5km/h
3.19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措施,其防雷接地电阻应小于10Q,防感应接地电阻应小于302,防静电接地电阻应小于1002。3.20操作和维修应采用防爆工具,动火作业应在办理动火手续后方可作业。3.21充装厂(站)内消防水源应可靠,能确保事故状态断电时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供应,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总控制阀应设置在灌区以外的要全地区,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阻。
3.22充装厂(站)及瓶库的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GBI140的规定,各种消防用品和器材应由专人负责,每月检查一次。
3.23充装厂(站)应设专职门卫,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站内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严禁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出人厂(站)3.24进人充装厂(站)人员应释放静电,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使用手机及其他非防爆电器设备。4液化石油气的充装
4.1贮罐
贮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罐内含氧量应小于2%。首次盛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充人。4.2气瓶
4.2.1气瓶充装资质及管理要求
4.2.1.1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允装许可中请。未取得“气体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4.2.1.2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允装制度,气瓶充装厂(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应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
4.2.1.3应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激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印充装站标志钢印。
4.2.1.4充装人员应进行培训,持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上岗操作。4.2.2充装前的检查
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应设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进行充装
a)首次充装的气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b)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c)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d)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e)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超过检验期限的。
g)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h)没有带橡胶圈的。
D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4.2.3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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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YSP-10型和YSP-15型气瓶充装误差为±0.5kg:YSP-50型气瓶充装误差为土1.0kg。充装实行严格的气瓶复检制度,不应过量充装。4.2.3.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倍~3.0倍,称重衔器的校验期限不应超过三个月,每天充装前应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称重衡器应设有超装报警和白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4.2.3.3严禁用液化气体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气,4.2.3.4充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4.2.3.5对充装后的气瓶应逐具进行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充装站应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4.2.3.6允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的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异常情况、检否省、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以及充装日期等。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4.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4.3.1充装检查wwW.bzxz.Net
汽车罐车的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在充装前对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进行充装:
a)罐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
b)罐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c)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d)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e)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滑的。D罐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g)罐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得的。h)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表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4.3.2装卸作业
4.3.2.1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应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闸制动,并熄火发动机。4.3.2.2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4.3.2.3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应牢靠。4.3.2.4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罐车押运员均不应离开现场。不应随意启动车辆。4.3.2.5新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罐车,充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严禁直接充装。处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0.0866MPa,或气体含氧量不人于2%。4.3.2.6罐车的充装量不应超过设计所充许的最人充装量,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应复检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应立即处理。
4.3.2.7罐车充装应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包括:罐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日期、实际充装量及充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等4.3.2.8液化气体罐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液,固定式罐车不得兼作罐使用4.3.2.9禁止采用蒸汽直接注入汽车罐体升压,或直接加热汽车罐体卸液。4.3.2.10汽车罐体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1MPa以上的剩余压力。4.3.2.1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汽车罐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a)雨击天气。
b)附近发牛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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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d)毅位异常。
c)其他不安全因素。
5液化石油气贮、汽车罐车罐体、气瓶和管道的定期检验5.1贮罐的定期检验
5.1.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贮每6年检验次,安个状况等级为3级的贮每3年检骑-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贮罐,检验周期由检验部门确定,但新贮投用后满3年时应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5.1.2贮罐的检验应出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承担。5.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5.2.1汽车车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1级至2级的汽车罐车罐体每5年检验1次,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汽车罐车罐体每3年检验1次。新汽车罐车在投人使用后的第2年应进行首次全面检验;罐体发生重天事故或停用1年后重新投用或罐体经重大修理或改避的应做全面检验5.2.2汽车罐车罐体的检验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5.3气瓶的定期检验
5.3.1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取得检验资格证书。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气瓶检验员资证书。
5.3.2对在用的YSP :0.5型、YSP-2. 0 型、YSP-5. 0型、YSF-10型利YSP-15型气瓶,自制造口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气瓶的有效使用时间为15年。5.3.3新购气瓶应进行抽检,经编号、建档后方准投人使用。5.3.4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及时进行检验。5.3.5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房用前应进行检验。5.3.6气瓶定期检验应符合GB8334的要求,经检验合格的气瓶,检验单位应出具“气瓶检验合格证。
经检验报废的气瓶,检验单位应及时进行破被坏性处理,并填写“气瓶判废通知阝”,通知气瓶5.3. 1 等
使用单位,同时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5.4液化气输送管道的检验
液化气输送管道的检验应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6气瓶的贮运与管理
6.1气瓶库建筑应符合GBI16和GB501833的规定,6.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6.3液化右油气瓶库实瓶总烂量不应超过 10m。6.4气瓶库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符合SY6503的规定:所有电器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矫断器应装在室外。
.5气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丁800mm的道。
6.6充装厂(站)J应加强对气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6.7所购气瓶应是国家定点厂产品,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的各项资料台账,并负责安排定期4
检验。
师.8气瓶贮存站和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SY 5985—2007
a)不得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澜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或直接送到供气单位)检查处理。b)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严禁私自处理和倒出瓶内被化油气和处理残液d)气瓶成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晒。e)严禁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F)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气瓶加热。g)气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等用气设备的使用距离不小于1m。h)禁止将气瓶倒置使用,严禁气瓶互相导气,i)气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6.9运输气瓶的车辆应固定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行驶;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操作:安个部门对司机和押运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看.10车装YSP-10 型和 YSP一15 型气瓶应止置竖放,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非金属隔板。YSP-50型气瓶只推单层码放,气瓶露出车箱高度部分不应大于瓶高的1/3。6.11运输气瓶车辆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内严禁吸烟。6.12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6.13所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捐带气瓶。了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运输与管理7.1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运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行驶。运输途十,不准其他人员搭乘,不准随车托运其他货物。7.2化气体汽车罐车停放应有专用车库,驾驶员不应以任何借口驾驶罐车办其他事悄。7.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及运瓶车的每侧至少应有-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7.4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固定,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操作,应熟悉本标推的规定和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a)液化石油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b)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化气休汽车罐车的技术性能、装御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能熟练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7.5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应按规定的位置停放,充液的汽车罐车不得进人车库。7.6液化气体汽车罐个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成同时远离车辆,不成停靠在机关、学校」矿,桥梁、仓库及人员稠密的地方,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10m以内不应有建筑物;途停车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明火作业。7.7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不应携带其他易燃危险物品,车上严禁吸烟。行驶途中应注意观察贮罐的压力和温度,当液温达到40℃时,应采取巡阳降温措施;夏季户大温度较高时,可改在夜间运输7.8化气体汽车罐车在恶劣路面行驶时,应诚速前进,诚轻震动和冲击。搬化气体汽车撬车运输途中,如发现客种异常情况,量即停车检查,要普处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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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
参考文献
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罩设计规范SY5984一2007油(气)日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范TSG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3月15口起实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1995年1月1月起施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1年7月1日起实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3年6月1日起实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程
SY 5985--2007
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号楼)石油工业山版社印刷厂排版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880×1230毫米16开车U.75印张19千字印130002008年3月北京第1版2005年3月北京第1次印刷书号:155021-6132定价:H.[H)元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2002S8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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