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3744-2019
中文名称:化妆品不良反应皮损形态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所属省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9-12-05
实施日期:2020-01-0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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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7.060
中标分类号:B18
标准简介
本文档是《化妆品不良反应皮损形态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DB37/T3744-2019)的整理版本,涵盖了皮肤黏膜、毛发及甲部位皮损形态的判断标准及相应的处理原则。
部分标准内容
DB37/T3744-2019 化妆品不良反应皮损形态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skin damage forms by adverse cosmetic reactions
发布日期:2019-12-05
实施日期:2020-01-05
发布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淄博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淄博市中心医院、威海市立医院、日照市皮肤病防治所、淄博市中医医院、淄博市第六人民医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世福、路长飞、刘文文、崔小康、张华琦、王冰洁、盛洪涛、翟淑越、仇道庆、杨宪鲁、杨瑞海、商永明、王兴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皮损形态的判断标准和处理原则。本标准规定的判断标准和处理原则适用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上报、审核、评价等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化妆品 (cosmetic)
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等)、牙齿以及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2.2 化妆品不良反应 (adverse cosmetic reactions)
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
3 分类
化妆品不良反应皮损形态按照损害部位可分为皮肤黏膜部位皮损形态、毛发部位皮损形态和甲部位皮损形态三大类。
4 皮肤黏膜部位皮损形态
4.1 通用处理原则
4.1.2 避免不当刺激,如搔抓、曝晒、过度清洗等。
4.1.3 对症处理。
4.1.4 严重者就医。
4.2 红斑
4.2.1 发生机理
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红斑多属于炎性红斑。炎性红斑是因感染、化学或物理刺激使真皮毛细血管扩张所导致。
4.3 丘疹、4.4 斑块、4.5 水肿、4.6 水疱、4.7 丘疱疹、4.8 脓疱、4.9 风团、4.10 粉刺、4.11 毛细血管扩张、4.12 色素沉着、4.13 色素减退或脱失、4.14 渗出、4.15 瘢痕、4.16 鳞屑、4.17 苔藓样变、4.18 皱裂、4.19 抓痕、4.20 菱缩。
5 毛发部位皮损形态
5.1 通用处理原则
5.2 毛发脱色、5.3 毛发变脆、5.4 毛发分叉、5.5 毛发断裂、5.6 毛发脱落。
6 甲部位皮损形态
6.1 通用处理原则
6.2 甲板变形、6.3 甲板软化、6.4 甲板剥离、6.5 甲板脆裂、6.6 甲板变色。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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