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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10035-201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Y/T 10035-2010

中文名称:钻井平台拖航与就位作业规范

标准类别: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0-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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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钻井 平台 作业 规范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SY/T 10035-2000

出版信息

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

标准价格:0.0 元

出版日期:2010-10-01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标准简介

SY/T 10035-2010 钻井平台拖航与就位作业规范 SY/T10035-2010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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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75.180.10
备案号:29413—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10035—2010
代替SY/T10035—2000
钻井平台拖航与就位作业规范
MODU towing and positioning operation rule2010-05-01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0-10—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作业条件
作业计划
结构和稳性
系统和设备
拖航作业
就位作业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作业计划书的基本要求
钻井平台拖航和就位作业程序
SY/T10035—2010
SY/T10035—2010
本标准代替SY/T10035一2000《钻井平台拖航与就位作业规范》。本次修订除部分参照中国船级社(CCS)的相关规范(包括原中国船舶检验局的相关规范)外,还参照了挪威船级社DNV1996《海上作业操作规范》的部分内容。本标准与SY/T10035—2000相比,主要变化是:“拖航组长应由具备船长适任资格、且具有平台工作资历或至少参加过五次平台拖航作业的人员担任。远距离拖航时,拖航组长应具备A类一等船船长资格”(2000年版的5.1.2.1),修订为“拖航作业的组织、指挥者应由具备相应适任资格,且具有相应作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本版的5.1.2.1)。
“有自航能力的平台,其高级船员应具备相应的适任证书”(2000年版的5.1.2.3),修订为“有自航能力的平台,其高级船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本版的5.1.2.3)。取消“船舶检验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或CCS)”(2000年版的8.1.1.1a))。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牟勇建、别顺武。本标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Y/T10035—2000。
1范围
钻井平台拖航与就位作业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拖航和就位作业的基本要求。SY/T10035—2010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为勘探、开采海洋油气资源而进行的拖航和就位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2004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及1995的补充规定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国际海事组织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mobileoffshoredrillingunit(MODU)为从事勘探或开采海洋油气资源而进行钻井或其他与钻井有关的作业的海上移动式装置,在本标准中简称钻井平台或平台。
作业状态
Eoperationcondition
主要包括:
a)拖航towing
平台作为被拖物由拖船拖带,从某一地理位置向另一地理位置转移时所处的状态或过程。通常半潜式平台指自原井位(船位)处最后一个锚离底,至新井位(船位)处第一个锚到底止的作业过程;自升式平台指船体处于飘浮状态的作业过程。b)自航(ransit
平台依靠自身的推进装置和动力从某一地理位置移往另一地理位置时所处的状态或过程。c)起拖beginningoftowing
平台接拖后开始驶离原位的状态。d)就位towing/transittosite
平台进入井场并向预定的位置接近和定位的作业过程。注:在进人井场过程中,拖航/移位与就位作业两者是互相交叉的。e)定位locationpositioning
平台在预定的位置布错铺或插桩的作业过程。半潜式平台指自第一个锚到底至调整预张力、校准船位结束的作业过程;自升式平台指自桩脚人泥至升船到压载位置的作业过程。f)作业极限operatlonlimitation平台在设计工况下的作业临界点。当作业条件或过程超过该临界点时,可能造成平台不可逆的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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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状况,即无法恢复到安全的受控状况。3.3
拖带方式typeoftowing
拖航作业中,拖船与平台连接的形式。包括以下儿种:a)单拖singlevesseltowing
一艘拖船拖带平台的形式,通常拖船主拖缆与平台过桥缆相连接。b)串拖seriesvesselstowing
两艘拖船首尾串联、后拖船主拖缆与平台过桥缆相连接拖带平台的形式。c)并拖parallelvessels towing两艘或两艘以上拖船的主拖缆分别与平台两条龙须缆和/或其他可做拖缆使用的链(缆)相连接、并排拖带平台的形式。
d)拖sidefixedtugtowing
拖船绑在平台左和(或)右眩帮的拖带方式。e)前后拖bowandsterntugstowing-艘拖船牵引平台部。几条拖船牵引平台左或右尾部的拖带方式。3.4
航距distanceoftowing/transit可划分为:
a)近距拖航/自航shortdistancetowing/transit距离在100nmile(含100nmile)以近的拖航或自航作业。b)中距拖航/自航middistancetowing/transit距离在100nmile~300nmile(含300nmile)范围的拖航或自航作业。在某些标准中,近距和中距拖航/自航作业亦称为油田移位(fieldmove)。c)远距拖航longdistancetowing距离在300nmile以远的拖航作业,在某些标准中亦称为远洋拖航(oceantow)。3.5
航区towing sea area
可划分为:
a)开阔海域
opensea
离岸12nmile以外的海域,
b)近海offshore
离岸12nmile以外、300nmile以内的海域。c)沿海inshore
离岸12nmile以内(包括12nmile)的海域,亦称内海或遮蔽海域。3.6
工作船
可分为:
towingvessel
a)拖船
主拖船和辅拖船的总称。
b)主拖船maintowingvessel
在拖航作业中从事拖带平台航行的船舶。c)辅拖船assistantvessel
在拖航作业中从事人员和货物运输、护航、清道以及协助平台起抛错和定位作业,并在特定条件2
下需具备拖航能力的船舶。
d)护航船escort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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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拖航作业中,专门从事护航、清道作业,并具备拖航能力的船舶,是辅拖船的一种。3.7
拖航组towingoperationgroup
为实施拖航/就位作业而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作业的实施和安全。拖航组负责人为拖航组长,在某些标准中亦称为拖航船长(towmaster)。3.8
拖缆下垂量depthoftowinglinecategory拖缆在水中的悬垂线最低点(悬垂点)至拖缆系结处的铅垂距离,亦称拖缆悬垂度。3.9
白anchormaoring
包括:
a)预张力pretension
为确定错抓力而按照操作手册推荐的拉力进行拉紧的错链张力。b)浸锚(亦称泡锚)
soakanchor
抛锚后做锚抓力试验前,锚在海床要停留一段时间,以便使错更有效地吃人泥底。4作业条件
4.1要求
4.1.1平台的操作手册应明确规定不同的天气和海况条件下允许的作业类型,并提供典型的环境条件模式。
4.1.2作业时应满足:
一不超过平台设计要求的风速和浪高;要得到具备自始航起至少3d满足作业条件的稳定天气和海况的气象预报。4.2环境条件限制
4.2.1在风力超过蒲氏七级或组合浪高超过4m的情况下,半潜式平台不宜进行锚泊、拖航和定位等作业。
4.2.2当组合浪高超过2m或涌高超过1m时,自升式平台不宜进行升降作业。4.2.3在有冰或海水温度为0℃C以下的情况下,平台不宜进行升降、锚泊、拖航和定位等作业。如进行此类作业,则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4.3天气预报
4.3.1气象资料收集
4.3.1.1应在拖航作业之前和作业期间,做好定期接收天气预报的工作4.3.1.2天气预报信息应来源于国家气象局或地方气象台,不稳定天气期间应有来自地方气象台天气预报信息或向气象预报机构咨询。4.3.1.3天气预报程序应考虑到作业的特点和持续性。4.3.1.4天气预报应采用书面形式。4.3.2天气预报内容
4.3.2.1天气形势及其趋势预测的总的描述以及未来12h,24h,48h和72h的气象预报,内容包括:
a)风速和风向。
b)有效波/涌高、最大波/涌高、平均/最大周期、波/涌方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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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雨、雪、雷、冰等。
d)风暴潮。
e)能见度。
f)气温。
g)气压。
h)除上述内容外,天气预报还应清楚地给出各预报参数的定义,例如测定风速的时间1》、特定的波周期(平均或最大)等。
4.3.2.2如预计作业时间可能超过72h,还应提供72h后的天气展望。4.3.3预报周期
4.3.3.1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每天至少应接收两次天气预报。4.3.3.2恶劣天气或不稳定天气,每天应接收两次以上的天气预报信息。4.3.4风险评估
应根据天气预报的最坏状况对作业风险进行评估2。不稳定天气的预报可信度较低,作业前做风险评估尤其重要。5作业计划
5.1要求
5.1.1一般原则
5.1.1.1作业计划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包括失效保护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及以往的实际操作经验进行制定,具体内容见附录A。5.1.1.2应在拖航作业计划中明确说明作业极限5.1.1.3应采用已被证实适用的技术和设备进行作业。5.1.2人员和职责
5.1.2.1拖航作业的组织、指挥者应由具备相应适任资格,且具有相应作业经验的人员担任。5.1.2.2拖航时的随船人数不得超过主管机关核准的额定人数。5.1.2.3有自航能力的平台,其高级船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5.1.2.4应对与拖航有关的作业进行明确的分工。5.1.3消耗品储备
平台的燃料、淡水、食品以及其他生活物资可按如下标准配备:a)拖航时间在10d内时,配备量=日消耗量×10×200%。b)拖航时间为10d~20d时,配备量=日消耗量×计划天数×175%。c)拖航时间超过20d时,配备量=日消耗量×计划天数×150%。拖船的消耗品储备按主管机关的要求配备。5.1.4装载量
计划的装载量应满足6.1.1.1和6.2的要求,必要时应增加工作船。5.2拖带方式
5.2.1要求
5.2.1.1应根据作业需要配备主拖船和辅拖船,必要时应配备护航船,参见7.4.1和7.4.2。辅拖1)中国测定平均风速的时间为2min,测定最大风速的时间为3s、2)作业计划应根据不同海区和季节的气象、海况特点制定应急措施,如南海夏秋两季的热带气旋、冬天和春初寒流造成的大风大浪;北方海区的风浪和冰冻等。3)失效保护指系统万一出现故障,仍能保持在稳定和受控状态下。4免费标准bzxz.net
船如需协助起抛锚和定位作业,其马力应满足相应作业要求SY/T100352010
5.2.1.2应根据拖航距离、平台自航能力和拖带阻力(主要指平台船型)、航区气象水文等条件以及该平台操作手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拖带方式。5.2.2选择
5.2.2.1通常应优先考虑采用单拖形式。5.2.2.2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采用串拖或并拖形式:a)所提供的拖船中单艘船马力不能满足拖带要求。b)期望缩短拖航时间。
c)平台无推进系统或该系统无法正常工作。5.2.2.3下列情况下不宜采用串拖或并拖形式作业:a)航区海况恶劣。
b)航区需要护航船清道(如渔船作业区)。5.2.2.4采用并拖形式时应使平台龙须缆的受力沿船中心线对称分布,并特别注意两艘拖船之间的作业配合。
5.2.2.5平台进出港、狭窄水道航行或自升式平台海上就位作业时,应采用前后拖形式。5.2.2.6进人船坞时应采用傍拖形式。5.2.2.7采取自航形式移位时,其要求和单拖形式相同。5.3拖航
5.3.1作业周期
5.3.1.1作业周期应考虑不可预测的意外所导致的时间延误。5.3.1.2对于少于12h的作业,应明确规定开始和结束的界面。如未考虑意外延误的时间,则作业周期可按两倍的估算作业时间计算,但最少不应少于6h。5.3.2航线
5.3.2.1应根据以往的环境条件统计资料和/或气象预报或经验进行航线设计。5.3.2.2航线的水深,应使平台和拖船的龙骨距离海底至少5m的富裕水深。如小于5m,应在作业前进行风险评估。
5.3.2.3航道的宽度一般应不小于三倍的平台型宽。5.3.2.4拖船和平台进场时如需调头,应根据天气和海况条件以及拖带长度选择合适的旋回水域。5.3.2.5如果预测天气和海况条件可能超过作业极限,则应在计划航线中设定临时避风错地或插桩点。选择临时避风错地或插桩点时应取得环境条件(特别是海床条件)资料。5.3.3通讯联络
5.3.3.1应制定平台与陆地、拖船与陆地、平台与拖船之间的通讯网络方案,并规定通讯的主、副工具和优先的通讯线路。
5.3.3.2应对计划在作业过程中实施的信息流程进行描述。重要的信息应在专用线/频道上传输;所选定使用的甚高频/超高频频道,应避免内部和外部通讯的干扰。5.3.4应急方案
5.3.4.1应根据航区的环境条件,制定拖航期间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方案(见附录A)。5.3.4.2平台应配备以下用于临时维修和堵漏的应急器材:a)速干式水泥200kg。
4)通常自升式平台配备的护航船马力应不小于2795kW(3800hp);半潜式平台配备的护航船马力应不小于4780kW(6500hp)。一般在南中国海域作业,错链出链长度在850m以上的起抛错作业,应由5884kW(8000hp)以上的工作船配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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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砂200kg。
c)混凝土固化剂10kg。
d)木材(其中应有40mm×300mm规格)。e)黏合剂。
f)木楔。
g)木堵头。
h)角钢。
i)板钢。
i)钢缆。
k)便携式潜水泵。
5.4就位
5.4.1要求
5.4.1.1如井场的环境条件较复杂,宜选择适当的航速以使平台在日间抵达,并有足够的日间作业时间使平台完成就位作业。
5.4.1.2旋回水域的要求参见5.3.2.4。5.4.2平台向确定
5.4.2.1平台向的选择,应以占优势的主导风、流为依据。通常半潜式平台应采用偏顶风和/或偏顶流,自升式平台应采用横风和/或横流的方向作为平台向。5.4.2.2在优先考虑平台环境载荷和运动特性的同时,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平台钻井、三用工作船停靠、直升机起降等安全作业。
5.4.3布锚
5.4.3.1依靠错泊系统定位的平台:所选择的布错方式应与平台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的载荷特性相适应。锚泊系统应能够在各个方向上提供大体相同的恢复力(抗风暴能力)。5.4.3.2锚链(缆)出缆长度,除应满足平台的作业需要外,还应考虑到工作船的操作限制和海床条件的影响。
铺链(缆)出缆长度计算见式(1):L=S+I
式中:
L一错链(缆)的出缆长度,m;1—水平卧底长度,m;
S-锚链悬垂段长度,m。
5.4.3.3悬链长度应根据错链(缆)最大安全工作张力和水深,用悬链公式【见式(2)计算,以满足平台在极端环境条件下平台的偏移量不超过作业允许的范围。S=Vd(2F/w-d)
式中:
d—下部导向轮至海底的深度,m;F一—锚链(缆)最大安全工作张力,kg:w一一海水中每米长锚链(缆)质量,kg/m。注;错链在水中的浮力系数为0.87,钢丝绳为0.83~0.85、(2)
5.4.3.4水平卧底段的长度应根据海床条件选取,以提供足够的错链抓力,一般取100m~200m。6
各种底质条件下的锚链摩擦系数见表1。海底底质
表1锚链摩擦系数
静摩擦系数
摩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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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摩擦系数
注:表中的静摩擦系数用于计算错链的总抓力,动摩擦系数用于计算镭链调整和滑移时的抓力。5.4.4插桩
5.4.4.1自升式平台插桩作业应预先取得并场/错地的海床资料,必要时应取芯分析。5.4.4.2桩靴式平台通常适用于硬土、瑚区或其他不平坦的海床。对于软质海床,插桩深度不宜超过18m。
5.4.4.3沉垫式平台适用于泥土剪切值小的海床(坡度≤1.5°),在有珊瑚区、大砾石的海床则不宜使用。
6结构和稳性
6.1稳性要求
6.1.1稳性和储备浮力
6.1.1.1拖航期间,应确保平台和拖船具备足够的稳性和储备浮力。远距拖航时,应确认平台和拖船在极端环境载荷状态下具备足够的稳性。6.1.1.2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应符合相应的船级规范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6.1.1.3破损稳性的计算应考虑到操纵程序、环境载荷和动力响应、持续作业时间及其可能破损的后果等。
6.1.1.4应注意以下可能引起进水的原因:a)工作船引起的冲击载荷、落物等。b)系统故障。
c)误操作。
d)气候恶化。
6.1.1.5稳性值不应包括偶尔浸入水中的构件(例如悬挂在航边的管材)带来的临时扶正作用。6.1.1.6排水设施吸人口的设置应能将水位排泄至可接受的程度,否则应对其进行测算,并在计算稳性时考虑其影响。
6.1.2临时关闭设施
6.1.2.1临时关闭设施(如舱盖、盲板法兰、出人口等)易受摔击或晃动,应设计成适于此类作用载荷并经核实,其可靠性亦应得到证实。6.1.2.2浮力舱室之间的所有人孔盖在作业期间应保持关闭。6.1.2.3舱室液位、船体吃水以及横倾、纵倾等参数在作业期间应定期观测和记录。6.1.3稳性计算
6.1.3.1在进行稳性和储备浮力计算时,应考虑到其中的可变因素,包括可变载荷的重量、重心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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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压载液体的密度和海水密度等。6.1.3.2应尽量减少自由液面舱室的数量。如存在自由液面舱室,则应在计算稳性时加以修正,并证实其不危及到平台的稳性和结构强度。6.1.4水密完整性
6.1.4.1在水密舱壁和甲板上的开口应保持最少数量。6.1.4.2所有贯穿水密甲板、外墙和舱壁的出人口、管线、通风口和电缆,其布置应保持水密完整。6.2结构强度
6.2.1整体强度
应根据船级社推荐的最大载重量(根据容许剪切和弯曲应力计算得出),确认平台的总载重量在容许范围内。
6.2.2局部强度
6.2.2.1平台的局部强度应得到验证,计算时应考虑到船体的实际状况,例如腐蚀、破损、改装等。6.2.2.2如果以“载荷图”标识甲板的容许载荷,则应清楚地标明限载量、载荷位置以及同时作用的载荷数量。此外还应说明所规定的容量是否包括动载荷和设计/载荷系数。已采用的载荷和材料系数在此也应加以说明。
6.2.2.3临时放置的超过10t的重型货物,应对其承载结构进行强度验算。7系统和设备
7.1总则
7.1.1所有与拖航作业有关的拖船和平台的系统和设备,应在拖航前进行检验,以确认其符合设计标准、证书有效期和其他通用条件处于良好状态并适于计划中的作业。7.1.2拖船和平台的操作于册应明确下列内容:a)设计标准。
b)作业极限。
c)拖航作业使用的系统或设备的详细描述。7.1.3平台和拖船应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第四篇第3章、第4章、第5章和第13章,以及《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第八章和第十章的要求。拖航组成员应熟悉相关内容。7.2拖电设施
7.2.1要求
7.2.1.1拖电设施应按船级社要求进行配置以便有效地控制被拖平台。非中国船级(CCS)的平台,除应满足7.1的要求,还应满足其所人船级社的相应规范要求。7.2.1.2配置或使用下列属具,应考虑拖航气象条件对结构强度的影响以及操作的需求:a)被拖平台的拖力眼板(拖曳钩)。b)被拖平台的导链(缆)孔。
c)拖缆的布置。
d)可能使用的纤维过桥缆。
e)过桥(钢)缆。
f)龙须链(缆)/单链。
g)三角眼板。
h)卸扣。
i)拖电环。
j)拖缆索节或嵌环。
k)拖缆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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